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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反思

时间:2024-05-04

白续辉

摘 要:法律必然会也必须要介入道德生活。实际上,法律与道德常常会在制度价值框架下实现内在的统一,但在不同社会的不同阶段却可能会具有不同的相对地位和处境。面对社会道德的系统性风险,法律如果不对道德行为进行保护性的价值引导,将可能引发道德的直接失序或变相失序。但在法律介入道德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进行相应的反思。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反思

在正常的现代社会里,法律的生产与道德的生产是一个交叉、互补的过程。社会道德作为公共领域,需要公法的保护,从而维护可持续延存的道德秩序;同时,除部分纯粹的程序法和“恶法”外,法律普遍被认为是对道德的最低限度要求,两者在价值谱系中具有重叠性和一致性。而涉及道德问题的法律事件在现代网络化环境下面临的“舆论放大效应”,伴随着心理影响、情绪传染、(不作为)行为效仿,进一步助长了法和道德秩序性价值的此消彼长。在法律与道德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双重边界的前提下,法律应该以合适方式介入道德问题,从而重建道德的法律秩序。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反思三大问题。

一是对法律人培养方式的反思。法理学、法律文化、法史学等在法学教育中长期以来都处于相对低下的地位,作为冷门专业,它们传承基本法学价值的功用被学习者和实务界一再忽略。这导致许多法律人盲目地追求工具性的法律价值,最终在捍卫社会秩序的战场上剑走偏锋、乃至走火入魔。在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领域,如果对公平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缺少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一些在法律价值引导领域的误判误读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必须强化法律的价值教育,特别是将法律价值教育和具体的法律技术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对软法作用的反思。学者们指出:“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应当区分各种社会关系秩序化的难易程度选择强弱有别的规范去调整,滥用国家强制不但会浪费法治资源,还会损及法律之治的正当性。”在这一背景下,软法理论开始登上法治社会的主流舞台。软法虽不是强行法,却常常在精神领域或习惯领域具有相当大的强制力,与道德的调节形式乃至存在方式更为接近。在今日中国,面对社会变迁,必须在软法基础上重建社会的“荣誉激励”机制。与背离现代法哲学基本理念的“以法治德”思路不同,我们应该通过国家层面的“指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示性等非强制性规范”的系统性“生产”和“再生产”功能,对其它层面的软法建设产生根本性的示范性影响,从而对社会心理和公共价值进行“再引导”。对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行为进行软法激励,同时再辅之以硬法保护,将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更广阔的平台上重建道德的法律秩序,其突出制度价值在于与现代法治精神实现自洽。实际上,我們不能奢求法律与道德的“无缝对接”,在二者的“城乡结合部”地带,我们确确实实需要“软法”发挥类似治安员的角色,对社会治理进行功能性补充。

三是对失信行为惩戒体制的反思。毋庸置疑,“碰瓷”和“救人却惨遭讹诈”等事实确实存在,并被铁一般的证据(如“沉默的摄像头”)一再证明。由于社会诚信缺失,且从商业领域蔓延到某些社会生活领域,助人为乐等道德行为的“市场行情”一度显得毫不乐观。面对恶意冤枉“伸手提供援助的无辜者”这类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借助媒体的监督机制和法律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社会失信行为进行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警告。其次,对于查实的“误解”、“污蔑”行为,必须进行分级的法律化处理,如在保证相关当事人必要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公告、诫勉谈话,对“碰瓷”等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当下,公众特别是大量网民对于许多“被揭穿的说话者”未受任何处罚的现状极其不满,在某些案情中,不能不说是法律谨慎主义(在操作层面,可能更多地体现为法官对自身法律审判风险的本能规避)的产物。这一局面应当从法律上予以化解。

当然,社会虽然应当支持对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等行为进行立法保护和软法激励,但也应当反对使用法律工具对“见死不救”等行为进行不适当的惩治,因为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不相符。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基本制度设计原则。公众也必须认识到,法律该如何介入道德领域,不是一个有无“美好心愿”的问题,而是一个法理与常识交织、理想与现实博弈的技术性问题,涉及利益的再分配和制度的价值设定等复杂问题。实证观察告诉我们,任何脱离社会环境和道德现实而以理想主义姿态介入道德领域的法律,都难逃被束之高阁的厄运。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依然希望国家对社会道德问题进行特殊的立法保护,因为这是一个并不缺失可操作性的立法技术问题。

参考文献:

[1]孙海波.道德难题与立法选择——法律道德主义立场及实践检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04).

[2]郭忠.论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相互转化[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涂文娟.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D].湘潭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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