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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路径研究

时间:2024-05-04

单思洁

摘 要:目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有关环境污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水作为生命之源,水污染问题自然成为环境污染问题中的重中之重。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已经建立了水污染防治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尚有亟待完善之处。本文针对有代表性的长三角区域,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其水污染问题进行研究,阐述我国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现状和治理上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在区域水污染治理法律路径上的缺陷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建议,以促进经济和生态更为协调的发展。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法律路径;区域规划

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环境的影响。水作为生命的源泉,水污染问题自然是环境污染问题中的重中之重。随着水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不断地寻求解决水污染的问题的办法。例如:荷兰,建立了水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水管会;法国建立了六个水务局,分流域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韩国,设立了以国务总理为首的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完成水质管理一元化政策。我国作为缺水国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水污染问题也更加严重,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防治和治理,但是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区域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城市群密度最高的区域之一,水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大量增加、农业规模化带来的农业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得长三角地区的水污染问题加重。而长三角区域的水污染治理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路径的不完善。由此可见,我国在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路径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区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不能很好走法律这条路径去解决区域水污染治理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使水污染治理有更多的法律路径可以走并且走得通。

一、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水质状况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上海蓝皮书》中称,长江三角洲地区水环境面临诸多问题。

(一)长三角地区中长江干流水质有恶化趋势,且流经城市地区的河流水质基本处在Ⅲ~劣Ⅴ类水平,总体劣于山区河流水质一到两个类别水平。城市地区的水污染问题较为严重。

(二)长三角地区局部饮用水源受到流域和本地污染影响,水质较差,尚未达到饮用水标准。仅处于上游的江苏省和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相对较好,处于下游的上海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不乐观,仅为68.6%,主要超标因子为氨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

(三)河口、泊岸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压力增大。长江口水域水污染加重,盐水的入侵是影响长江口水资源利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长三角地区水污染治理的难点

长三角跨“两省一市”的特殊情形,给该地区的水污染治理带来了不少难题。

(一)长三角两省一市之间的经济利益竞争是长三角地区水污染问题的背后的推手。在普遍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生态保护的大背景下,各方站在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出发点上利用水资源反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污染,使得水资源污染问题愈加严重。

(二)长三角区域的特殊性导致了长三角区域水污染治理问题难以妥善的解决。长三角跨两省一市,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现行水污染法律法规在长三角区域难以很好地实践。现行的水污染解决机制要求本地政府对本地的环境问题负责,但是这样的机制对跨界水污染治理难以发挥作用。各行政区域之间分割治理很难做到统一协调,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很多水污染问题不能尽快解决,越拖越严重。

(三)长三角水污染治理及由其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完善的协商机制。在长三角特殊的两省一市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更为关键,但是按照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只能接受上级命令协调处理,而这种机制已经无法解决当前的水污染治理诉求,长三角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使得长三角利益走向多元化,各行政区域对水污染的问题各执一词,现行的行政命令制度虽可起到一定效果,但是对于长三角来说,这样的机制远远不能够解决水污染的问题,必须通过建立一种合理有效的协商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反映各行政区域的诉求并予以解决。

三、完善长三角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路径的建议

针对长三角特殊的行政区划和社会经济环境,以及长三角在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难题,现提出一些有利于解决长三角水污染问题的建议。

(一)进行战略性区域产业规划

长三角水污染的问题从根本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发生冲突和矛盾而引起,因此必須从根本上进行区域产业规划。鉴于长三角特殊的“两省一市”的情形,水污染治理问题的区域规划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各方站在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而忽略了对环境的污染,现行的制度已经无法解决目前长三角存在的水污染治理上的问题,只有缓解各方在经济发展上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地解决水污染治理的问题,因此进行区域产业规划势在必行。

(二)完善责任认定机制

长三角跨“两省一市”,在水污染治理问题上难免会存在互相扯皮推诿的情形,行政区域之间的分割治理难以协调统一,归根结底还是责任认定机制不够完善。完善的责任认定机制使得行政区域之间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的水污染问题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各行政区域之间扯皮推诿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使得水污染问题和及其引发的纠纷能够尽快得到妥善的解决,责任认定机制的完善将大大提高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效率。

(三)建立跨界协商制度

跨界协商于长三角地区而言主要是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协商,是一种政治解决方式。针对长三角的跨界协商制度可以将各方的竞争状态转化一种合作状态,使得长三角水资源的利用趋向合理化,加强各方的各部门、行业和领域之间的紧密联系,更好地促进跨界管理行为合法化、解决长三角水污染治理中的立法问题,从而使得长三角地区水污染问题的法律路径更加完善。

(四)完善监督机制

水污染治理的问题不仅仅存在行政主体之间,更关乎民众的生存问题。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民众对政府进行水污染治理的行为有监督的权利,公民作为权利易被侵害的一方,应该赋予相关的权利,对区域水污染治理中的纠纷能行使诉讼的权利,一方面公民的相关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促使行政主体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

四、结语

在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已经对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空前的高度关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人们对生存环境有了更为敏感的关注。而我国社会经济处在转型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区域水污染问题已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区域水污染问题的妥善处理无疑成为社会经济转型的助推力,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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