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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福利:通向职业女性还是家庭主妇?

时间:2024-05-04

裴勇凯 王立波

摘 要:本文探讨了发达国家家庭主妇形成的诸种社会结构性因素: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社会结构的变迁、中产阶级实力强大、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家庭结构变迁等等。并通过对瑞典和日本的公共政策分析,诠释了家庭主妇阶层的形成,是工作还是专事家务?不仅是已婚女性个体和家庭的选择,更是国家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家庭主妇;中产阶级;国家公共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一直有着较高的劳动参与率,与大多数发达国家 M型就业模式不同,中国女性有着完整的职业生涯。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富裕起来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离开工作岗位、专事家务和孩子的女性。“全职太太”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了许多女性羡慕和追求的目标;高职女性回归家庭也似乎成为新的浪潮;而与此同时,中国的国家公共政策也在不断进行着调整和完善,以家庭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在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背景下,“延长产假”“政府实施经济与政策性补偿”的意见也已经出台。已婚女性是外出工作还是留在家里?本文试图通过对发达国家日本和瑞典两种不同的发展道路的梳理,为我们的选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女性福利:家庭主妇的产生

女性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女性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而提供照顾和服务的各种保障制度和政策。通过这些制度和政策来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及女性的生活幸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多数国家在女性福利的基础上大规模地出现了家庭主妇阶层。家庭主妇是指近代社会出现的不外出工作,在家专门从事家务、抚养和赡养,依靠丈夫的职业收入维持家庭经济生活的已婚女性。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不存在家庭主妇。只是到了近代工业社会,大多数发达国家才出现了“专职家庭主妇化”的过程。而直接影响这个过程的社会结构性因素。首先是中产阶级的形成带来诸多的社会变迁。“在日本仅以丈夫的收入维持家计,妻子为专业主妇型的家庭,文化阶层高,经济阶层为中产阶级”,相反有工作的母亲中,低阶层的比例很高,因此妻子无需为生活所迫而工作,可以自在悠闲地从事家务和养育子女,成为中产阶级骄傲和富裕的标志;其次是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工作区与生活区的分离、为中产阶级的丈夫外出工作,妻子留在郊外的住所里专职照看孩子、操持家务、等待丈夫回家的家庭性别分工创造了极为有利的客观条件。第三、家庭的结构和功能的变化,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体,使家务和养育子女脱离了传统家庭的代际支持系统,成为核心家庭自己的事情。

于是具有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为了爱情妻子留在家里为丈夫和家庭奉献;丈夫为了爱情在外努力地工作、而把妻子留在家中从事家务,免受在外劳动之苦成为时尚。家庭主妇成为各阶层女性的楷模,有文化有教养的女性把不用在外辛勤劳作作为人生理想,平民百姓更是把能够嫁给一个工薪白领,成为家庭主妇作为人生目标,于是家庭主妇的大众化,成为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主要景观之一。

尽管在发达国家家庭主妇阶层大量存在,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国家也却存在较大的差异,根据201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数据,可以发现,北欧的瑞典和挪威女性劳动参与率高达79.3%和75.9%,而意大利和日本仅为55.2%、66%,那么何以形成如此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对瑞典和日本公共政策去探寻背后根源。

二、瑞典和日本:国家公共政策的差异

东方的日本和北欧的瑞典在女性劳动参与率上是很有代表性两个国家。日本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庞大的家庭主妇阶层,日本家庭中妻子为专职家庭主妇的占53.9%,还有24.2%的“准专业主妇”(妻子从事较少的临时工来贴补家用),两种合计比例高达78.1%。而在瑞典已婚女性成为家庭主妇的凤毛麟角。在对两国的公共政策的考察中,我们发现了这种差异的制度根源。

(一)税收单位日本是家庭,瑞典是个人

以个人为单位的税收没有考虑家庭负担,赡养人口的不同,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则容易使女性的职业收入被税收抵销。瑞典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女性劳动可以使家庭获得更多的收入,1972年瑞典议会新出台了 “中性税收规定”。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夫妻双方分别纳税,女性的劳动可以使家庭获得更多的收入,客观上鼓励了女性走出家庭。

日本的所得税一直以家庭为单位,不同抚养人口的家庭通过税收实现收入的公平,但是这也使双职业收入的家庭,需交纳更高的税额,由于日本历来存在着男女收入上的差异,女性收入较低,经过税收的过滤便所剩无几,而女性如果作为家属被抚养,可以享受一系列的减免税和补贴会因为工作而丧失,结果形成女性的辛劳对家庭经济的影响甚微,客观上鼓励女性留在家庭。

(二)被抚养者减税制度

家庭主妇作为被抚养者,在日本和瑞典都存在着减税制度,只是这种制度指向是相反的。瑞典1972年的税收政策把被赡养者可减免的税额大幅度地下调,而妻子作为经济独立的职业女性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家庭收入,因此大量的被赡养的已婚女性开始走出家庭;日本的政策正好相反,日本在1961年就颁布了税收中的配偶者减税制度,为专业主妇的丈夫减税。在1977年又颁布了所得税中配偶者的特别控除制度,就是一定程度参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主妇的年收入如果高于103万日元,家庭的所得税额将增加,而一旦高于130万,则不能作为配偶者获得各项补贴,不仅家庭的纳税额度将会会提高,她作为被抚养人口的多项福利待遇也将失去。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有意愿工作的主妇们限定在只能打零工的范围内。

(三)家庭福利政策:是保护女性的家务劳动还是减轻女性的家务劳动

瑞典的家庭福利政策指向是减轻女性的家务负担。政府建立收费低廉服务优质的托儿所,托儿所的服务是全天候服务,并且向保证所有的孩子都能进入托儿机构的方向努力;政府为每个1-6岁儿童提供儿童资金交给托儿所,而儿童如果不进入托儿所就无法获得资金;同时还将女性家庭责任部分转移给男性,1974年,瑞典父母社会保险制度创立,将母亲津贴转变为父母津贴,在小孩0岁-16个月父母亲任何一方可以休假照顾婴儿;在小孩12岁之前每年父母有7天照顾生病的孩子,假期补助是工资的80%;1994年又进一步增加一个月的父亲假;2002年父亲假又增加了一个月。公共政策用强制性的配额制取代了选择权,越来越多的男性承担家庭责任,为女性职业创造了条件。

而日本日本公立育儿机构较少,收费普遍较高;1979年日本政府提出了大幅度增加配偶者补贴的政策;如果劳动者的配偶为专职主妇,在减税的基础上还要在其工资中额外添加配偶者的专项补贴;到了1985年又实施了“基础退休金”制度,对专职家庭主妇实施退休制度,即使没有特别支付过养老保险,也有老后的基本养老金和万一丈夫死后的“遗属津贴”来免除家庭主妇的后顾之忧。

总之,日本和瑞典国家政策女性福利走向不同的方向,瑞典旨在保护职业女性;日本主要是针对专业家庭主妇。日本国家政策的独到之处是把女性划分为个体和家庭的女性。国家对两类女性具有不同的政策:参政权和劳动权是个体单身女性;而一旦女性结婚福利则是在丈夫的工资中、在丈夫的减免税、家属补贴中,领取退休金的权力也是作为丈夫的被抚养者,甚至丈夫去世后得到的生活费用都是作为遗属来体现的。

综上所述,家庭主妇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以中产阶级为依托而产生的社会阶层,但是在发达国家否存在这个阶层更取决于制度安排。女性应该走进家庭?还是走向社会?在中国一直是一个意识形态领域颇有争论的话题,然而本文强调,女性是否回归家庭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更是一种制度设计。中国的家庭福利通向何方,根据瑞典和日本就是不同方向的路标,我们应该做出具体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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