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张程程
摘要:罗尔斯顿的道德代理人是以自然价值论为基础的,并以义务理论为落脚点,向人关于环境保护提出了道德要求,这些道德要求包括道德代理人对有机生命个体、物种以及生态系统等方面的道德义务。罗尔斯顿所强调的道德代理人对大自然的单向度义务,不仅在理论上体现了价值与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还凸显了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这对于面临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双重难题的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性价值。
关键词:罗尔斯顿;自然价值论;道德代理人;道德义务
从利奥波德笔下的“大地伦理”,到泰勒的“固有价值”,再到罗尔斯顿明确地提出了“自然价值”这一概念,西方伦理学自然价值理论日趋成熟。其中,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对自然价值理论的系统阐述奠定了其在环境伦理学中的地位,但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巨大价值并非单纯地限定在自然价值论之中,还表现在其以自然价值论为基础探究了道德代理人对大自然的道德义务。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自然价值——义务”理论的中介是道德代理人,罗尔斯顿道德代理人思想的提出,不仅大大拓宽了伦理关怀的范围,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了再次确认,还为我们解决当前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提供了参考。在此,笔者以《哲学走向荒野》、《环境伦理学》等著作为参考资料,立足于罗尔斯顿道德代理人思想对其“自然价值——义务理论”进行梳理、评析,以供参考。
一、以自然价值论为基础的道德代理人
在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中,自然价值理论与义务理论是两大板块的内容,即分别归属于理论与现实范畴。为实现自然价值理论与义务理论内容上的结合,实现理论与现实相统一,罗尔斯顿提出道德代理人的概念,从而使其环境伦理学在体系上更为完整、在内容上更为丰富。罗尔斯顿“道德代理人”概念是立足于自然价值理论,衔接着义务理论的。
在探究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存在一个不能被绕过的问题,即人这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物种在大自然中的角色是什么?在生态系统中应当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比如,利奥波德在其“大地伦理”理论中认为:“要把人类的角色从大地共同体的征服者改造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公民……”,即如同罗尔斯顿谈到的:“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只是生物队伍中的一个普通成员,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讲,他们所拥有的影响自然环境的巨大技术能力又使他们与其他成员迥然不同。”在利奥波德那里,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不同,就在于人不仅是“改造成大地共同体的普通成员与公民”,还与其他物种相比具有对地球的支配性权力,由此,人应当且能够承担保护自然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这一问题,罗尔斯顿沿着利奥波德的思路继续前进,认为人们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过程中,所关注的焦点不应当仅限于人本身,应当对整个共同体的所有物种都加以关注。对此,他谈到:“从逻辑上讲,关于人处于进化顶峰的这一生态学真理,应当能使人看到他之外和他之下的其他存在物的价值,使他形成开放的全球整体观,使他产生一种对自然界具有贵族气派的责任感。”继而,罗尔斯顿提出了其“道德代理人”思想。
罗尔斯顿对于“道德代理人”这一概念并未进行专门的论述,而是散落于其著作之中的。一般来说,罗尔斯顿“道德代理人”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人是道德代理者,首先就是地球共同体的成员,人们必须将地球这一共同体视为自我的栖息地,尊重地球共同体的一切生命形式,实现与其他物种的和谐共处。第二,人是道德代理者,是地球共同体上最为重要的道德评判者,即“动物只能从自己的角度来欣赏这个世界,他们拥有单纯的内在性。人类却能从其他存在物的角度来观赏这个世界。……他们研究刺嘴莺,从太空上观看地球。其他任何物种都不可能具有这种超越的观察力和卓越的慧眼”。第三,作为地球共同体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评判者,人需要践行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因为只有“人类才能够培养出真正的利他主义精神”。第四,人不仅是地球共同体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评判者,还是看护者,即“……他们(人类)摆脱了自发性的环境,因为他们是环境的看护者,他们具有内在的超越性”。总之,在罗尔斯顿那里,人与地球共同体上的其他物种相比,人是唯一具有道德意识、利他主义精神的道德代理人,这就要求人在地球共同体上所拥有的不只是掠夺权,而是保护的义务。
二、道德代理人与“自然价值一义务理论”
罗尔斯顿对道德代理人的阐释,是立足于自然价值理论,并以义务理论为落脚点,向人对于环境保护提出了道德要求,并且,这种道德要求是单向度的。
对于道德代理人的义务,罗尔斯顿立足于自然价值论进行了独特的解释。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是客观价值论,是在对主观价值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因为主观价值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形成了一种流行己久的思维定势或价值导向:人类的利益或需要是唯一的价值尺度,为了实现人类的利益,人们可以为所欲为地对待自然,对待一切非人的存在物”,由此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在对自然价值论进行论述之后,罗尔斯顿发现了人对自然承担道德责任和义务的根据,即自然的内在价值。对此,如同罗尔斯顿多次谈到的:“自然物身上存在着某些自在的价值,当具有义务意识的人接触到这些事物时,这些独立的价值就成了确定人的行为是否恰当(即正当)的根据”。
罗尔斯顿立足于自然价值论指出道德代理人的义务之后,又从有机生命个体、物种以及生态系统等方面层次性地对道德代理人的义务进行阐述。
第一,道德代理人对有机生命个体的道德义务,在此,罗尔斯顿是以生命为了自我而具有维护自己内在价值的“善”为出发点的。对于这些具有自己“善”的有机体,罗尔斯顿认为有感觉的生命个体
高等动物需要履行道德义务,这是因为“当人们有选择地去攫取动物以用于食物、驯养、研究或其他功用时,就产生了我们对动物的义务问题;这些义务是由这种动物与文化的接触引起的:它们并不简单地就是一个动物感受痛苦的能力问题,而是它们与人类的关系问题。这种关系既是自然而然的,也是人为化成的;是这两者的综合”。但是,践行密勒“最大限度地促进每一个其幸福需要加以促进的存在物的最大幸福”这一道德理想,是不应当的,因为这种责任过于强硬了,而是应当坚持尊重自然过程原则与不增加痛苦的原则。人们应当使文化适应既定的自然,在那里,痛苦与价值在有感觉的生命之间的转移是密不可分的。文化所强加的痛苦必须与具有生态功能的痛苦协调一致”,这是因为“生态规律为我们的伦理原则提供了基准或(至少)基础”。
第二,道德代理人对物种的道德义务。部分学者只承认道德代理人对有机生命个体的义务,但不承认对物种的义务。对此,罗尔斯顿进行有力的反驳,继而论述了道德代理人对物种的义务。罗尔斯顿认为物种是自然界进化中的真实单元,是一种活的历史形态,是通过个体替代而永存下去的,个体作为部分是属于物种这一整体的,相对于信念与欲望,自觉意识与权利,内在价值才是承担义务的根据,物种是具有内在价值“善”的,所以,人们必须对物种承担义务。
第三,道德代理人对生态系统的道德义务。物种与生态系统是相对应的,二者的存续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即“大象之能成为大象,乃是由于它们生存于它们所生存的地方”因此,“要拯救物种,人们就必须同样地、同等地拯救作为此类物种形成条件的生态系统,否则,那些作为标本的物种就会在缩小了的不完整的栖息环境中逐渐灭绝。”在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那里,“大地是一个共同体,这是生态学的基本观念;但是,大地是可爱的且应受到尊重这则是伦理学的一种扩展”,而罗尔斯顿则进行了发展,即“我们之所以把生态共同体当作一个与有机体不同的系统层面来理解,就是为了要把这些松散但并非无价值或无繁殖功能的联系包括进共同体中来。适应包括对这两个层面的适应。这要求我们要像尊重有机过程那样,尊重生态系统过程。
三、道德代理人与“自然价值——义务理论”的实践操作性
从理论上来说,罗尔斯顿“自然价值——义务理论”实质上是在谋求“生态”与“伦理学”的有机统一,即从自然与社会相统一的角度来建构新的道德评价体系,“这实际上也表达了生态伦理学的一种理论前提:人不仅要生活在社会中,而且还需要生活在自然中。而道德代理人在“自然价值——义务理论”中实际上是充当着中介角色。第一,道德代理人是立足于自然价值理论基础上的概念,其肯定了自然的客观内在价值,由此,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得以建立,人对大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第二,道德代理人认为人是地球共同体中最为重要的道德评判者,是唯一的道德物种,由此,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是单向性的义务。第三,道德代理人对于自然具有单向性的义务,由此引发人们关于道德代理人是谁、如何履行义务等问题的思考,从而使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走向了成熟,并具备了实际操作性。
罗尔斯顿道德代理人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包括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罗尔斯顿在论述其环境伦理学过程中,提出了生态系统价值论模型,政府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模型中居于重要地位,即政府应当承担保护环境的重要职责;企业与环境保护关系十分紧密这一观点已广为人知,因此,企业需要实现科学发展;对于个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已经成为个体道德境界高低的重要评判标准,由此,个人就需要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切实保护环境。
罗尔斯顿依照自然内在价值推导出道德代理人对大自然的单向度义务,这不仅在理论上体现了价值与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还凸显了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这对于面临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双重难题的当代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性价值。
注解:
①[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②[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9页。
③[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3页。
④[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5页。
⑤[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3页。
⑥李培超:《自然的伦理尊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⑦[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