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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界定及其多维度透视

时间:2024-05-04

胡子全 刘贝

摘要:

正义理论是一个久经不衰的话题,从最初的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正义思想,发展至中世纪的教会正义观,再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正义的定义却尚未达成一致。所以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试图界定正义,将其作为一种混合性的价值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多维度的透视。

关键词:正义;实体标准;程序标准;多维度

一、 正义的属性及内涵

(一)正义的价值属性

不论是习总书记所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是一般的平民百姓在生活中对某件事所做的评价“这是不对的”、“做得好”,这些按照目前的正义概念的范畴,都可以近似的看做是正义。但是正義到底是什么,它的内涵和边界为何,这些很少有人能清晰明了的说出来,更不用说在价值多元的社会里是否能寻找到一个统一的正义观。

每当我们提到正义的时候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某些情形做出价值判断。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是客观事实满足主体需要时产生的关系属性。正义当然的属于价值范畴,价值是依据标准从事实中推导出来的。按照伦理学的观点,事实可以简单的看做是“是”,价值可以简单的看做“应该”,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也是其中心问题。杜威认为“价值就是价值,它们是直接具有一定内在性质的东西。仅就它们本身作为价值来说,那是没有什么话可以讲的,它们就是它们自己。凡是关于它们可以说的话都是关于它们发生条件和它们所产生的后果的。这种把直接的价值认为是可以思考和可以谈论的概念,乃是由于把因果范畴跟直接性质混淆不清而产生的结果”。套用医学上的著名格言“离开剂量谈毒性都是耍流氓”,可以说离开事实谈价值也都是耍流氓。

(二)价值与事实的辩证关系

休谟认为价值不能由事实或者不应该由理性推倒出来,二者之间存在逻辑断裂,这是价值领域著名的“休谟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形成了自然主义、直觉主义、描述主义、情感主义、规定主义等几大流派。自然主义用自然、事实的概念来定义非自然、价值的概念,用自然、事实的判断来确证非自然的、价值的判断。密尔是该理论的代表,密尔用其功利主义思想来剖析正义,只要是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是事物就是正义的,价值只能依据人们所看到的的事实存在的东西来推断,客体事实是应该的来源和基础。

上述的几大流派关于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论述可以分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一切有大脑的动物都有意识活动,意识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三部分,其中认知既有真假也有对错、感情和意志则只关乎对错。作为客观存在,价值是客观事实与主体需要事实发生关系时产生的属性,是一种评价。评价是整个意识活动,包括认知评价、情感评价和意志评价,认知包括对错与真假,所以价值不可能与客观事物相分离,但是价值又不纯粹是客观的,因为里面包含着情感。综上而言,价值是一种既包含主观评价,又包含客观评价的统一。

二、 正义的实体标准及程序标准

(一)正义价值的位阶性

首先关于正义的价值位阶。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学界的谈论中,似乎都将正义与平等、效率、秩序等价值置于同一位阶上进行讨论,特别是中国的法理学教材中每当论及法律的价值时,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都是同时出现的。正义是最高位阶的价值,也是最抽象的价值,正义就像是“鸡尾酒”,是由多种低位阶的价值“调和”而成的。这些低位阶的价值就是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等,也就是正义的实体标准;鸡尾酒的调和过程就是正义的程序标准,将各种价值按照一定的程序组合而成正义。

(二)正义的实体标准

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正义就是城邦的人各就其位,个人正义就是做自己本分的事情,这个观点被其弟子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所继承;其后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观点,分配的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矫正的正义是指社会出现不正义的情况时,采取措施使其恢复到正常的轨道,后世关于正义的讨论绝大部分都难以逃脱出这两种正义的范畴,甚至在进行论述时还要将其作为自己理论的论据之一,以求获得正统性,足可见其影响力之大。

苏格拉底的正义的概念中,个人正义就是做自己本分的事情,不去干涉他人之事,自由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因为正义是主客体相统一的价值范畴,主体是具有多样性的,是每个人的评价活动的最大公约数的集合。正义中的自由意味着做自己应该去做的事情,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但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的行为是社会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所以正义中自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更大影响力的亚氏及其继承者们关于自由的看法,则隐含着平等的价值要求。现代社会里出现了价值观的不可调和,社会共识无法达成,社会动荡加剧,秩序混乱,在这样的情况下,罗尔斯寻求正义理论,试图将正义作为社会的基本共识来维护社会最基本的秩序。哈特也认为正义是维护或重建平衡和均衡,也就是秩序,正义本身就隐含着秩序价值在里面。正义通过拯救法律的合法性的途径来维护秩序,正义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道德人伦,这些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三)正义的程序标准

自由、平等、秩序等低位阶价值如何被正义涵盖,也就是正义的程序标准问题。有人认为现在西方正义理论的深层分裂的哲学根源以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分歧为代表,哈贝马斯就是所谓的程序正义论,罗尔斯是新自由主义正义论。但是基于对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观点的比较发现,二者都倾向于用正义这种道德理论去解决法律以及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他们认为作为在自由民主政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公民及其信仰者,他们都把“普遍同意”(社会契约)看成是从社会事物的自由平等参与主体中所直接派生的决定社会安排合理性的标准,任何涉及每个人生活和利益的社会安排就必须保证其决定过程被每个人所参与并获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歧视和僭越。所以普遍同意成为二人指导正义探索的先定原则,从这一点出发,二人走向了不同的方向去寻找普遍共识达成的具体途径。

罗尔斯坚称普遍同意是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的调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不可能存在的,人们由于社会财富、学历、生活经验的不同,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也是非自由的,罗尔斯推导出所有进入这个原初状态的人都会选择他所荐举的正义两原则。罗尔斯在这里直接忽视了共同体以及社会背景的存在,从这样的背景下得出的正义观当然是一种普遍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推导出正义的实体标准,更像是罗尔斯自己的一种“思想实验”,并没有可以用来佐证的事实,导致在逻辑上这一认识过程永无终结,其结果缺乏强有力的确定性。它不具备演绎论证的确定性,反倒符合归纳逻辑的盖然有效形态。

而哈貝马斯的理论较为抽象,他将普遍同意放在交往条件范围内加以考察,普遍同意成为交往理性的先验设定,并只能由作为交往媒介的普遍规范来实现。普遍同意作为社会交往的条件隶属于交往理性的内在强制,并不是个体主体的后天自由选择行为,一切成功交往的结果都必然显现为普遍同意,这种社会统一结局决定于交往媒介的内在规定性。

不论是罗尔斯还是哈贝马斯的程序标准,其依托于普遍同意本身就意味着其难以被事实所证成,但其符合我们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的期望。总的来说就是虽然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人总有一些相同的地方,就是做每件事之前都会权衡事件的利弊,对某些最基本的问题人们还是能够达成一致的,获得所有人都同意这是不可能的,基于多数人的强势将那些被广泛接受的正义原则推向全体。不像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下的正义程序标准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实体标准借助功利主义思想逐渐在社会中形成共识。

三、 正义的多维性透视

(一)正义分类的批判与反思

正义是一种由多种低位阶价值混合而成,就像鸡尾酒一样,到底正义的口味如何。有学者认为对正义进行分类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行为1,该学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第一点就是对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划分的反对,他认为不仅是诉讼结果会涉及到实体利益的分配,诉讼程序本身也会涉及到各种实体利益的分配,如个人的权利、国家的安全等等,这些程序本身所涉及到的实体利益的分配同样存在着是否合乎正义的问题,所以实际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里面的内涵(如果有的话)是相互渗透的,很难完全界定开;接着作者进一步论述到正义只有一个,只存在程序是否符合正义,结果是否符合正义(这就要牵扯到正义的价值问题了,即程序和结果本身所体现的正义原则以及用正义原则去衡量程序和正义),并不存在程序合乎“程序正义”,结果合乎“实体正义”区别。

程序与结果的关系,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关系都只有在程序的范畴内进行讨论才有意义。我们之所以需要程序正是因为我们无法直接对结果的正义与否做出判断,从而必须借助于对程序品质的判断来评价结果的品质,程序为结果提供正当性的支持。当然这里面涉及效率的问题,因为法律是以规则来治理社会的,而社会环境如此的复杂,法律不可能一一涵盖,所以我们必须做出妥协,牺牲一部分的公平来换取效率,如果我们在每一个案件中不计代价的追求正义,其社会负担是难以想象的。

(二)正义的时间多维性

正义所具有的那些价值并不是被人类一下子全部所知晓的,人类最开始最注重的是平等,因为群居才能保证安全,要想群居得以维持必须注重平等,此时的正义变更多的表现为平等。西欧中世界的黑暗的教会统治时代,只有统一的信仰——上帝,没有思想自由,人们被束缚在圣经里面,所以后来的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就是寻求解放人的天性重新获得人的最宝贵的自由,而后的启蒙运动中的政治家们都将自由视为人生来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一时期,自由在正义的酒杯里面融合其他的价值,以至于后期出现了过度的自由主义,这一时期,正义最主要的就是自由。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追求财富的刺激要求追求效率,企业间不断的兼并,资本家压榨工人,法律为效率开道,凡是能增加社会财富,提高效率的行为都是正当的,都是正义的,这个时期的正义以效率为主,兼顾自由。到了现代国家,由于贫富差距的拉大危机统治,引发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及各国内部的革命,统治者开始注重平等以及秩序,为此福利国家不断涌现,社会法产生并得到蓬勃发展,但同时也注重保护自由、效率,总之就是正义的酒杯里面各种价值都比较均匀,不至于出现一种价值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秩序相对比较平稳,所以从时间的维度上而言,正义是多面的。

(三)正义的空间多维性

从空间的维度来说,正义的概念是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比较一下西欧和中国古代的正义观就可见一般。西欧的正义观发展的历史中,主角都是平等、自由、效率法治等等,不用的时间段由不同的价值占据高位,所以西欧的正义观比较多样,历史比较悠久,内涵较为丰富;但是反观中国,正义向来就是秩序的代名词,法律的作用就是定纷止争,道德要求不逾矩,严格管控人们的行为。从最开始的鬼神之说到后来的法治再到后来的人伦道德学说,说到底就是限制人们的思想,把人束缚在土地上,最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就好。刑不上大夫完全抛弃了平等,文字狱说明自由观念的淡薄,所以中国古代的正义概念可以以秩序来代替,二者并无明显的区别。

[参考文献]

[1]李寿初:《“正义”概念辨析》《文史哲》2014年第6期。

[2]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暌,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3]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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