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魏薇 郝冉 王莲芳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应运而生。2017年《民法总则》对于虚拟财产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用户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其虚拟财产进成为了目前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加强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的意义,并立足于现存的相关问题,对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立法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的诞生给人们的生活、工作等方面带来了便利,与此同时,人们充分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究竟能不能继承?若是可以继承,又应该遵循何种继承方式?网络用户协议中的相关格式条款是否造成了虚拟财产的继承的困境?类似的问题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给原有的继承法律体系造成了冲击,亦在学术界引起热议。2017年,《民法总则》修订,其中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这导致了继承权问题的发生。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为构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提出有效建议,极具现实价值和深远意义。
二、加强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往往是网络用户投入了时间、精力乃至金钱的产物,故其具有一定的价值性。有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能够用直接用货币衡量,如游戏装备等。而有些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其精神象征意义,例如丈夫提出继承妻子的QQ号的要求,并不是出于盈利的目的,而是希望将妻子相关的信息保留下来。QQ中储存的照片、聊天记录和日记等等,在他人看来并无价值,但对于丈夫而言却是独一无二的无价之宝。从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与精神价值来看,其都应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加强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规制虚拟财产的合法继承程序,是维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
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难以规制日新月异的社会现状,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修改的方式弥补现行法律的漏洞。互联网作为新兴发展的事物,與之相关的法律大部分处于空白地带,而实践中涉及互联网问题的纠纷却越来越多,其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便是其中之一。通过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能够为处理相关纠纷提供有力依据,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也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为实现法治奠基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有利于解决社会实际纠纷
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人们逐渐形成了依法解决纠纷的观念。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层出不穷,但法律却不能为之提供解决问题的依据。立足于目前的法律空白地带,有针对性的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的相关制度,使得类似的事件有法可依,既有利于解决社会实际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法的秩序价值。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存问题
(一)缺乏法律支撑
首先,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为总括性规定,在具体实践中难以适用。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究竟其应该归属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抑或是新型财产权规制还存在争议。再次,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够作为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尚未有定论,针对可继承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并在最后用兜底条款将“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畴。然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显然网络继承遗产不在此范围内。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其能否被继承等问题还是十分模糊,因此,亟需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二)网络服务协议不利于虚拟财产继承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不仅涉及继承人和被继承人,还需要网络运营商的配合。在网络用户享受网络服务之前,往往会与网络运营商签订服务协议。目前,我国缺乏虚拟财产继承的具体法律条款,所以网络服务协议就成了解决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依据。然而,网络服务协议中,有关虚拟财产的多为格式条款,在减少网络运营商的义务的同时,将网络用户置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以QQ为例,其网络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注册之后长时间不登录账号,则腾讯公司有权收回账号。网络用户对于类似的条款只有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但不能基于自己的意愿修改网络服务协议的内容。这显然不利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相关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亦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困难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种类、形式趋于多样化,这给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带来了困难。若将不同种类的虚拟财产一概而论,这显然是不妥的。更重要的是,有些虚拟财产的价值是能够用货币表现出来的,比如游戏中的装备,大多是明码标价,能够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但还有很多的虚拟财产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如社交账号中的照片等,则更多体现在纪念意义。除此之外,网络用户在取得了游戏装备之后,一般都会投入大量的劳动时间,使游戏装备升级,投入的劳动时间应当算入虚拟财产的价值,但是具体该如何评估还须综合考虑。
(四)涉及隐私保护问题
目前,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成为了拒绝虚拟财产继承的重要理由。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当网络用户使用社交账号,总会存在某些信息不愿意被人发现的情况,所以,QQ里有照片设置密码上锁的功能,在微信里也可以设置朋友圈仅自己可见。一旦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继承,那么这些隐秘的信息就可能被其他人知晓,甚至有被公之于众的隐患。此外,在网络服务协议中,往往规定了网络运营商有保护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义务,所以有些网络运营商据此拒绝将虚拟财产转移给继承人。如何平衡隐私权和虚拟财产继承,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将近30年未作修改,在某些方面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可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修改。首先,确定网络虚拟财产能够作为其他合法财产继承,保证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有观点认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特殊性,将其独立立法为宜。这种观点存在以下不妥之处:第一,单独立法必然会增加立法成本,给立法机关增添了负担;第二,单独立法缺乏现实性,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急待解决,若是能将其归纳至现存法律,则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其次,运用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虚拟财产继承的其他要素进行说明。网络虚拟财产较之传统财产,在继承主体、继承方式、继承时间等方面皆有不同,若是仅靠《继承法》的相关条款规制,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此外,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稳定性,不可能频繁更改,司法解释比较灵活,用司法解释规制复杂多变的虚拟财产是比较合适的。
(二)明确网络服务协议效力
网络用户协议是处理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重要依据,规范网络服务协议,明确其效力势在必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著手:首先,确定现存网络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由于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用户占有、使用、收益、转让虚拟财产的权利,排除了用户的继承权,故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类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其次,注意平衡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及继承人各方利益。网络用户在虚拟财产上投入了时间和金钱,但网络运营商为维护该网络平台的运行也付出了一定成本,这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当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时,可要求继承人适当向网络运营商支付相应的费用。再次,处理好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建议在网络服务协议中加入保密协议,若网络用户不愿意自己的某些信息外露,可在保密协议中声明某些虚拟财产不属于继承范畴。
(三)建立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
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通常是由网络运营商规定的。作为创立并维护网络平台的运营商,应该是最了解该环境下虚拟财产的价值。可由网络运营商设立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团队,在综合考虑虚拟财产的费用和投入必要劳动时间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此外,为防止网络运营商这一方评估不客观,须借助政府的力量加强监督。若用户或相关继承人认为评估团队有失客观,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由有关机关指定某些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参与评估团队,对虚拟财产再次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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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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