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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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同时也是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含義也相去甚远。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受其影响,中国的的“法治”是用法律来治人,法律是治人的工具;而西方的“法治”,强调在法律统治下的“权力”与“权利”。中国和西方在社会形态、经济结构和政权组织形式,传统伦理思想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通过分析中西方人治与法治的差异进而对如何构建我国现代化法治进行探讨。
关键词:中西;政治文化;人治;法治
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
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中国的君主专制表面上饰以“民本”、“重民” ,但这种“人治”必然通向专制政治,而“法治”,则通向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前提是保障人权,而专制政治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
二、自然法与人定法在中西政治传统中的渊源迥异
在西方,道德与法的关系也就是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西方自然法学说发展经历古代理性自然法、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理性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四个时期。
亚里士多德说过,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它以正义为基础,是导人行善、禁人为恶的普遍原则。斯多葛派哲学家芝诺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正当的理性,又是宇宙最高神灵之意志的体现。西塞罗也认为自然法理论是以正确理性为本质的,真正的法(True Law)即自然法,它是正确的理性,它适用于所有的人。
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思想家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而来阐释自然法,首先,他们认为,正确的理性是自然法的本质;其次,自然法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基本内容是正义;再者,自然法是至上的、普遍的、永恒的,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它来源于自然(上帝)。最后,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
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中,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神学大全》中把法分成永恒法,即上帝理性的体现,是宇宙中最高的法,是万法之源;自然法,即沟通永恒法与人法的桥梁;人法,即人类根据自然法而制定的法律;神法,以《圣经》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观。而阿奎那则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和永久的道德准则。
到了近代自然法学派,格老修斯认为“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将存在”,“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指示”。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道德法;自然法是能 够被人的理性所发现的普遍的道德原则。洛克秉持自然状态说、自然权利说及以及自然法说。孟德斯鸠则认为,自然法包含和平、觅食、互爱及愿过社会生活。 与此同时卢梭也提出自然法的一切规则建立在先于理性而存在的两项原理上,即自爱心和怜悯心。
我们从不同时期西方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的阐释中可以发现其共同之处。首先,从自然法的定义来看,他们都强调自然法是永恒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其次,从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来看,他们都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基础,人定法必须合乎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最后,从自然法的内容来看,他们均把正义作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
在中国传统中,与自然法和人定法相关的思想很少。特别是近代以来,中国无数学者对其争论不休。尽管梁启超等大思想家认为儒家思想即为自然法,但此种观点始终存在巨大争议。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中国政治思想中,王权至上、天人合一的思想一直占据主流,无论其不同时期的样貌有何变化,人治大与法治的状况一直未变。
三、儒家法学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有本质区别
儒家法的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是从不同的文化脉络发展出来的,究其根本,需要回到中西政治思想逻辑起源进行比较。
(1)西方自然法的法哲学基础是天人分离的, 而儒家之法则是天人合一的。在西方的传统政治文化中非常注重个人权利,他们认为国家的产生是源于社会契约,是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因此当暴君残暴压榨人民是,人民有权推翻他;而在中国,君主是至高无上的,代表天来统治人民,人民没有权利制约君主,君主直接感应天,从而导致古代中国人治大于法治,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统治者服务。
(2)自然法是神性的、先验的、思辨的,儒家之法是人性的、经验的、直感的。早在几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到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时期,人民可以直接与上帝直接对话了,而到了启蒙运动时,“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思想深入人心,个人的所天生拥有的自由、平等、权利意识得到充分追求;而中国几千年以儒家为代表的的传统政治思想,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宋明理学,传统政治中王权至上的观念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更加强化,禁锢了中国个人自由精神的发展,更不谈法治意识的觉醒了。
(3)自然法作为至高无上的理想法,它是形而上的,一般不直接预人定法的管辖领城,不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儒家的天道、天理或礼则不同,往往集理想法与实在法于一身,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所谓“以理杀人”即是明证。鲁迅在他的小说《狂人日记》中就揭露出了封建礼教吃人的面目。而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反应到现实中来不仅官员不讲法治,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也很单薄,官民都不讲法治,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总之,中国和西方对于法治政治文化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服务的对象、目的更有根本差别。中国的法治观念从来没有脱离为统治者服务,人民也没有正真的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西方的法治意识源远流长,文化根源当中那种追求个人自由、维护个人权利观念一直延续到了今天,为现代西方文明繁荣奠定基础。
四、對完善我国现代法治的启示
通过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差异性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没有西方国家自然法的理论基础,虽然统治者运用法律来统治,但总体而言中国传统政治中“人治”大于“法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并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原则,但是和西方国家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1)根除传统思想中轻视法律的糟粕。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多是人治思想,这种思想在现实社会中任然存在,有不少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信心通过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人治的思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应该加大法制的宣传力度,加强法制教育,让人们渐渐接受法律,意识到法制的力量。
(2)不断完善立法。立法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的法律才能够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才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有力保障,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的法律来支撑快速发展的社会,才能够使人们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法律才能在人民心中扎根。
(3)加强法律实施。目前我国现代法律体系渐趋完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法律的权威性在于落实,只要下决心解决这些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够充分树立。
(4)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法律贵在执行,执行需要相关人员去执行。即使有了完备的法律,缺乏具有良好素质的执法者,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充实司法队伍,提高法律人员素质,也是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执法人员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使法治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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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北京 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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