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关于当前农村征地补偿中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4-05-04

侯昌盛+董恩革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政府部门不断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征用形式变成建设用地。与此同时,涉及征地补偿环节的贪污、挪用、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不少农民群众与基层干部的矛盾,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此,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努力遏制征地补偿环节腐败问题的滋生蔓延。

一、征地补偿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发案环节集中。在丈量土地和清点地上附属物环节中,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打通各个环节,在丈量被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上做手脚;征地补偿款的领取和发放环节中多领少入,或者干脆不入账直接占为已有。

(二)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在征地每一环节均可能发生贿赂案件,尤其是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征地中,大都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又主要依靠农村基层干部去做群众工作,在丈量土地,清除障碍,地上附着物清点上都需要村干部亲临一线。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要想得到好处,必须串通负责征地拆迁测绘、核实的相关工作人员,然后再打通政府审批部门人员,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

(三)乡镇村干部借机敛财受贿。征地过程中,有的乡镇干部或管理人员明知村干部虚报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帮助村干部实施虚报行为,然后从中收受贿赂。还有的乡、村干部借签订征地协议之机,以群众工作难协调,有困难,没有办公经费,向建设单位索要辛苦费。在领取辛苦费时往往是通过建设单位以虚报征地的数量或者虚报地上附属物的方式取得,名为“补偿款”,实为收受国家建设单位的贿赂款。如我院在查办“西气东输”工程的案件中,唐庙乡的某些乡镇干部在明知存在虚报不实的情况下,不但不制止反而串通一气,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并从中收受好处费。

(四)作案手段虽然简单,但有一定的隐蔽性。通过查办案件来看,凡涉及到国家征用农用土地的建设项目,都是先由当地村委主要人员上报征地面积和附属物情况,然后再由村委的主要人员办理领取补偿款的手续,然后领取补偿款。但对于广大村民来说,村委上报了多少面积,领取多少补偿款,何时领取的,领取的补偿款是否入账,又是如何管理和支配的,都一无所知。村委会的主要人员往往就是利用这一不透明的机制,对补尝款暗箱操作,有的村干部领取补偿款后采取少入账的方式直接侵占;有的是先入账然后再以其个人劳务费、误工补贴的名义领取补偿款;有的是采取冒名虚列套取补偿款的方式,领取补偿款;有的是直接将补贴款打到个人账号上先不入账,直接归自己支配挪用,村里如有需要,然后再入村委会账目。以上种种作案手段虽然简单,但不深入细致的查找核对,很难查清补偿款的流向。

二、征地补偿中职务犯罪的形式及原因

(一)虚报土地面积和地上附属物。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参与征地测量工作的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土管部门、乡镇(办)派出的协调人员和村组干部等多方人员。建设单位、土管部门与村组方面丈量的面积往往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各方要多次协调,给予被征地单位增加一定的土地面积,或同意村组虚报一定土地面积,或者在施工中变更施工方案,增加土地面积。增加或虚报面积取得的补偿款成了村委主要人员的“唐僧肉”。

(二)征地补偿过程不透明,村民难以发挥监督作用。一些农村干部往往由村中宗族人员和家族人员在村中占多数的人员担任,其他村委人员对村里的主要人员的决定也都是随声附和,村中的大事小情很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只要村里的主要成员决定的事,其他村组人员就去执行。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但是实际执行中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个程序办理。村里一年到头很难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更不用说“四议两公开”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广大村民来说也都是流于形式。在这中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农村征地补偿工作中的发放款项,就成为村组干部谋取个人私利的空挡。另外拨款单位不能及时的把征地补偿款全部拨付到位,时间久了拨付补偿款的事也就淡化,也造成广大村民无法及时有效监督补偿款的去向。

(三)乡镇监管部门工作不能全面监管到位、流于形式。办案发现,村账基本上是由乡镇代管,并且也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每个乡镇也设了专门的管理部门,由乡(镇)经管站统一管理辖区村里的账目,要求村账都在乡经管站的监督下统一下账,账本统一归乡镇经管站保管。支出和收入也都在乡经管站工作人员的监管下登记入账。但实际情况是,乡镇经管站在监督村会计统一记账时,只是形式审查,是不是账单相符,支出内容与实际支出是否相一致,经管站也很难核对;领出的钱村里是如何支出的,支出多少,支给谁,因何事而支出,经管站的工作人员更难监督到位。

(四)涉案人员法纪观念淡薄,刑事处罚偏轻。一些村组干部的权力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把手中权力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视征地补偿款为“唐僧肉”,置党纪国法和村组财务管理制度于不顾,利用参与土地丈量、签订征地协议、上报补偿名册、管理发放补偿款等时机和职务之便私分挪用补偿款、索要贿赂。近几年,我院立案查处的征地补偿职务犯罪案件,虽都作了有罪判决,但大都量刑过轻,大部分适用缓刑,没有形成足够的震慑力。

(五)村干部的劳动付出和实际付出不对称。国家征地拆迁工作中,农村基层组织需要挨家挨户做群众工作,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处理不好群众利益问题,极易出现征地拆迁工作被动,影响党群关系,更有甚者越级上访、缠访缠诉。可以说从征地拆迁开始到整个工程建设完成期间,村组干部都要全程参与协调工作,要比平时付出更多、更大的心理和体力支出,还有可能“出力不讨好”,遭到村民指责和谩骂。但是村组干部在多付出的劳动上并未相应的劳动报酬,极易造成心理失衡。

三、预防对策

(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定期送法到乡村。尤其是把国家的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发放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宣传到位,使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的土地征用问题有更清楚的了解,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到有章可循,防止因不懂法而聚众上访、闹访。二是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以案释法。针对村干部法律观念淡薄,不定期举办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辅导,对换届后新上任的村官进行法律知识讲座,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加强打击力度,以惩促防。一是广开举报渠道,利用现有通讯资源,拓宽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的来源,发挥乡镇检察室接地气的基础工作机制,扩大举报宣传、实行保密有奖举报等措施,增强群众举报安全感意识;主动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广泛收集案件线索;进一步方便群众行使举报权力和监督权力,及时发现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对调研中收集的案件线索迅速出击展开初查,并及时核实举报线索的虚实,寻找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二是及时有效地严惩犯罪分子。对查处的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快捕、快诉;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让犯罪者认罪伏法,让老百姓真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高效。

(三)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充分发挥各方的监督权。一是实行权财分管制,按照《村委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强化村级财务管理监督制度,把村务公开落到实处,严格实行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对土地征用补偿款要设立专款账户,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定时公开支出去向。二是党委、政府和土地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村组账目进行审查。特别是村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征地后的监督检查和对征用土地工作各环节的社会监督。

(四)健全组织保障,构建社会化预防格局。一是在乡镇党委建立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站”负责小组日常工作,建章立制,明确职责,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村委账目检查核实。二是在乡镇聘任若干信访联络员,加强与乡镇、办事处司法所、行政执法部门、村民委员会的定期联系制度,构建农村预防职务犯罪信息通报平台。三是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局、财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跟进国家大项目建设资金的运转情况,特别是对土地征用、补偿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构建起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联动各方、配合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endprint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