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孙颖
近年来,我国的暴力伤医事件越演越烈,造成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的加深,而且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有不断恶化上升的趋势。我们不禁反问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现在如此紧张的医患关系、医患关系何去何从?医疗场所中的暴力伤医事件的不断增加和问题不断加重,已经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向健康方向发展,所以亟待解决的医疗场所中暴力伤医问题已经变的刻不容缓。
一、我国医疗场所暴力行为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医疗场所暴力行为的现状
国内的医疗场所暴力行为目前正从在医院采取陈尸、拉横幅、医闹、设灵堂、打砸医院、谩骂、恐吓、拘禁,向漫无目的地滥杀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方向快速转变[1]。在过去的十年中,全国范围内被媒体曝光的医疗场所暴力行为至少有一百多起,其中导致医务人员死亡的就有40多起。但是这并不包括没有被媒体曝光的医疗场所中的暴力行为,如果把这些也计算在内数字会更高。患者利用多种工具进行暴力伤医作案,有拿菜刀砍人的、有拿水果刀捅人的、有拿斧头劈人的和利用枪支进行枪杀。根据中国卫生部门在2013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分析表明,在全国范围内大约有超过90%的医院中医务人员遭到过患者的辱骂和威胁,其中医务人员有超过50%遭遇过身体暴力,遭受心理暴力的有大约70%,遭受性暴力的比例很少。
(二)医疗场所暴力行为的原因
1.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的缺失
因为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以及获取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诊断信息的的困难, 所以导致患者对医生的高度依赖。一旦出现患者的病没有治好或者出现医疗事故,患者就会对医生的治疗产生怀疑,这就会导致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降低甚至不再信任他的医生。在很多的情况下患者和患者家属会对医生的的承诺和解释、抢救治疗过程等环节偷偷进行录音和录像,这也表现了患者和患者家属对医生的不信任。在看病前患者和家属会想尽各种办法托熟人对他的诊治医生打招呼, 手术前向医生和护士送红包成为就医潜规则,如果医生和护士不把患者给的红包收下就会引起患者对医生和护士的猜疑,进而会令患者不放心医生对其进行诊治[2]。
2.医疗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导致医疗费用过高
由于我国城市与农村、大城市与小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从而导致整体的医疗资源分布呈现出的两极化的趋势, 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很高的城市成为医疗资源的集中地带。目前全国范围内大约有超过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沿海地区的大城市,其中30%的医疗资源又集中在这些大城市中的三甲医院。这种资源的配置不合理把我国多年实施的“就近、区域就诊、梯度转诊,基础、基本医疗”的良好的就医秩序被认为的破坏了。当老百姓生病时就会一窝蜂涌进京、津、沪以及省会城市的三甲医院,这些医院人满为患,排队挂号时间长,医生看病的时间短,费用高,从而让老百姓觉得看病难,看病难已经成为民众对中国医疗现状的普遍表述, 是目前中国突出的社会问题[3]。
3.媒体的非专业片面报道
社会上大量的不负责任的媒体对“误诊”、“医疗事故”进行片面的报道,在报道中肆意将医院、医生“妖魔化”[4]。老百姓长期在这些报道的渲染下,就会形成对医院、医生的偏见看法,不能相信医疗、医学本身就存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各种媒体要对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被伤害的事件进行客观、中立、完整、负责的报道[5],让社会大众了解事情的经过,而不能模糊老百姓。
二、我国目前现行法律对医疗场所暴力行为的适用
(一)我国刑法对医疗场所暴力行为处罚的规定
对于扰乱医院的正常的医疗秩序的行为,应该依据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来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导致医院的医生无法正常工作,医院也无法正常运营,致使其他来医院就诊的无法正常就医的,造成损失严重的,对聚众“医闹”的首要分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医闹”中的其他积极参加的聚众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他们的的政治权利[6]。对一些恶性杀医事件刑法应当加大处罚的力度,非法侵害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的,造成医护人员轻伤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的,应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处理。还有些“医闹分子”的行为偏激,拿着刀或者其它工具就把医务人员给杀死的,应根据刑法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二)我国行政法中对医疗场所暴力行为处罚的规定
在医疗场所暴力行为中没有构成犯罪的,刑法无法进行处罚时,这就需要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人予以处罚。在医闹分子、家属和患者家属无法得到答案或者他们希望的赔偿时,就会在医疗场所内的故意毁坏、打砸医疗设备,让医生无法继续使用这些设备来给其他的患者就行医学治疗,在患者及其家属对医护人员的治疗行为不满意时,就会对医务人员就行威胁、辱骂、恐吓,还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要一经查证就要对他们就行严厉的处罚[7]。医疗场所中的暴力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对这种的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加大惩治的力度,降低入罪的标准。
(三)我国民法对医疗场所暴力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当患者及其家属、“医闹分子”对医护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时,可以依据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让他们向医护人员当面进行赔礼道歉或者在报纸上进行道歉。如果患者、家属、“医闹分子”对医务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医务人员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伤残程度,以鉴定报告为依据向法院进行起诉提出民事赔偿。对医院的医疗设备进行打砸的,医院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提出民事赔偿。
三、如何解决医疗场所中的暴力行为
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医疗方面的法律,这让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变的不是很明确,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完善。
1.加强医院的安保措施
要在医院内设立警察办公设施,让警方配置警力,切实加大对医院、医生的安全保护的能力,对重要的科室加强警力的巡查,通过加强安保力量,提高医院自我的防范能力。
2.改革完善我国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利于对医疗事故进行规范的鉴定,因为各地的医疗鉴定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是当地的各家医院的医务人员组成的,他们不能保证自己所在的医院和科室不会出现医疗纠纷,而且是熟人熟事,所以他们的顾忌很多,不能坦然处理问题。具体措施如下:在法律法规中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完善鉴定人员回避制度;完善鉴定人责任制度;可以让医院和患者依据一定的规则来选择鉴定委员会;缩短在鉴定过程所需要的鉴定时间和降低鉴定需要的费用。
3.完善我国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方面的诉讼制度
医疗纠纷案件具有特殊性,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部门处理此类案件,因为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的立案、快速的审理和案件的快速的被执行,有利于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诉讼成本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缓交、减少、免除的措施;实行医疗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并且对医疗诉讼中最重要的两类证据材料——病历和鉴定结论做出认证和采信方面的具体规定, 预防法官由于对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不足而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如果医院有篡改患者的病历的行为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或者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设立专门的医疗诉讼程序等。
[参考文献]
[1] 徐昕,卢荣荣.暴力与不信任——转型中国的医疗暴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1):82-101.
[2] 聂晓瑛,鲍国春,姜宏.医疗纠纷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医院管理论坛,2009,26(9):31-34.
[3] 马强.暴力伤医案频发的原因浅析[J].中华医学杂志,2014:1368-1369.
[4] 马强.暴力伤医案频发的原因浅析[J].中华医学杂志,2014:1368-1369.
[5] 唐健,丛亚丽.医疗场所暴力:国际共识、研究进展与治理策略[J].中华医学杂志,2014:1362-1363.
[6] 应金鑫.论聚众斗殴罪[D].长沙:中南大学,2009:5-6.
[7] 陈萍.论公共秩序的聚众犯罪研究[D].天津:南开大学,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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