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郑智伟
摘要:集资诈骗案件是近年来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一种犯罪,该类案件往往抓住被集资者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利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钱财并挥霍,最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本文以实务为背景,从集资诈骗案件的危害、特点切入,提出了预防该类案件发生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实务起指导作用。
关键词:集资诈骗;预防犯罪;打击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案件是近年来影响面广、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一种犯罪。2011年以来,集资诈骗案件呈现高发趋势,以某检察院为例,2011年以来就批捕涉嫌集资犯罪案件嫌犯8人,总涉案金额高达近2亿元,其中3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1起涉案金额达1亿多元,集资诈骗案件的高发严重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预防和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已成为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一、集资诈骗案件的危害性
集资诈骗是无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犯罪,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1、从宏观上,集资诈骗行为影响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集资诈骗案不仅有居民个人的存款,还有许多是从银行贷款而用于集资,造成了银行存款资金外流,削弱政府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威胁。
2、集资诈骗屡现且屡屡诈骗得手的原因,在于其利用了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通过编制高额回报的谎言,吸引懵懂的投资者入瓮,致使广大集资者上当受骗,财产蒙受巨大损失。从2011年以来某检察院批捕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一般以虚构投资项目为借口,以月息2%-10%不等的高额利息或高额分红为诱饵,骗取集资者上钩,并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自己的勾当,最终导致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受骗,而巨额集资款被犯罪嫌疑人肆意挥霍,导致集资者无法追回损失。
3、集资诈骗案件可能引发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集资诈骗案件对象的社会性,也决定了集资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其不仅有来源于一般群众的存款,也不乏一些群众的保命钱、生活物资款等,甚至有人从事中间业务从一方贷款转借给集资方,由于受害人无法追回损失,有些人甚至动用非法手段拘禁、殴打犯罪嫌疑人;为了填补资金窟窿,采取诈骗、盗窃等非法的方式获取资金;也造成了有些家庭因为资金损失而整日鸡犬不宁,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4、集资诈骗犯罪有可能助长其他犯罪的滋生,为其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和经济实力。集资诈骗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往往大肆挥霍赃款,在醉生梦死中尽情享乐的同时也有部分将诈骗款用于赌博、结交社会闲杂人员等活动,滋长了开设赌场、黑恶势力等犯罪。例如某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就将大量集资款用于购买外围体育彩票,由此引发了十几起的非法经营案件。
二、集资诈骗案件特点
1、编造谎言,蛊惑投资。
集资诈骗者常常以经济发展大趋势,结合政策走向,编造出具有高额利润且为公众所了解且投资无风险的项目,目的就是让参与者相信,诱骗投资者。例如犯罪嫌疑人林某集资诈骗一案,林某就结合国家开发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政策,以"到海南省投资机砖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非法集资达1300余万元,并将所得钱款用于“六合彩”赌博和个人挥霍,造成被害人损失无法追回。
2、手法多变,金额趋大。
集资诈骗者诈骗手段多变,除许诺以高额利息外,也采用入股投资,高额分红等方式实施诈骗,如犯罪嫌疑人王某集资诈骗一案,王某以投资设立高档茶叶连锁公司、原生态休闲山庄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投资者年10%-40%不等的分红额度,非法集资1300多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同时近年来,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也日趋增多,2004年-2010年7年间,某检察院共批捕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涉案的诈骗金额为2400多万元,但仅2011年1年,该院批捕的涉嫌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就高达4500万元,2012年批捕的涉嫌集资诈骗的涉案金额则高达1亿多元,涉案金额的增长速度令人叹为观止。
3、潜伏期长,被害人多
集资诈骗犯罪往往是从小额资金的聚拢开始,进行滚雪球式的发展,其目的是放长线钓大鱼,以假乱真以便骗取更多集资款,短则数月,长则几年的,因此由于实施犯罪的时间长,犯罪行为人犯罪所涉及的地域范围也相对有所扩大,故集资诈骗的被害人十分广泛。从2011年某检察院批捕的集资诈骗案件看,从起步发展到案发潜伏期一般为2-3年,受害人从十几人到几十人不等,涉案金额也从几十万到上千万。
4、攀亲带故,步步为营
集资诈骗者为达到在最短的时间内,非法占有更多资金,往往抓住一部分人好逸恶劳,深信钱能生钱的心态,编造无风险高回报投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大张旗鼓的宣传鼓动,制造舆论,从身边人着手,攀亲带故,一人介绍一人等方式逐步扩大诈骗范围,为其在争取犯罪成果最大化。例如原某信用社主任林某集资诈骗一案,林某就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替他人代还贷款需要资金及需要资金周转等借口为由,许诺短时间高回报的方式,从自己亲属入手,通过亲属介绍和担保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非法集资1700万,受害人多达几十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以假乱真,长线钓鱼
一般受蒙骗的群众在参与集资的初期往往比较谨慎,在禁不住诱惑的情况下,会先小额的投入进行试探。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人们的这种心理,边集资边付息、拆东墙补西墙以后面的集资款付前面的集资款,有甚者前期以自己资金投入兑现集资承诺,用先期的信誉消除人们的怀疑心理,强化投资信心,使非法集资范围得以迅速扩大。如林某集资诈骗一案,林某前期以自己持有的上百万资金兑现集资款利息,以此消除投资者怀疑,进而一步步扩大集资范围和规模,非法集资达1300多万元。
5、肆意挥霍,血本无归
集资诈骗的犯罪分子,犯罪得逞后往往肆意挥霍赃款,致使集资者损失无法追回,当其犯罪行为被察觉时,便迅速携款潜逃,逃之夭夭。如黄某集资诈骗一案,黄某犯罪行为被发觉后随即携款潜逃,自2000年一直逃到2011年才被抓获,但其已将集资款挥霍殆尽,造成了集资人损失无法挽回。
三、集资诈骗案件预防与打击对策
1、加强预防集资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应以侦破的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件为例,依据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普法教育深入宣传集资诈骗的危害,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善于识别非法集资,使其明确参与非法集资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集资诈骗的防范意识,识破集资诈骗犯罪的丑恶面目,从源头上杜绝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2、多部门通立协作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案件影响和涉及的领域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加强信息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金融、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针对异常的资金出入、企业设立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以便公安机关能及时发现线索,同时公安机关应广辟情报线索,扩大信息来源,及时掌握集资诈骗案件动态,适时侦查,以便更多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3、加大打击力度以遏制集资诈骗犯罪。集资诈骗作案手法相对简单,容易模仿,来钱快且省力,涉案金额也较大,因此一些不劳而获的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导致集资者损失严重,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以案释法遏制该类案件的蔓延。因此,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以打促防,有力地震慑和遏止集资诈骗犯罪。
4、更注重查明资金流向尽力挽回损失。集资诈骗案件资金流向应当成为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重心,只有查明犯罪资金流向才能为集资者挽回经济损失,才能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集资诈骗案件一般涉案金额较大,故往往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联系,因此相关办案部门应积极与金融机构通立协作,充分运用查询、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查清犯罪资金流向,及时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确实保障受害人权益。
5、努力建立防控集资诈骗的长效机制。目前,集资诈骗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经侦部门孤军作战可能导致无暇顾及预防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内部应尽力做到上下联动,多警种配合,落实好责任制的,尽力将经侦业务的触角延伸到基层,指导基层派出所做好集资诈骗预防工作。完善经侦工作信息系统,建立司法部门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金融及其监管部门、政府招商引资等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使集资诈骗犯罪得不到合法身份做掩护,形成公安机关为主,司法、行政和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集资诈骗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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