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高岳
摘要:当下城市社区建设正如火如荼开展,本文从理论角度对社区治理进行认识分析,采取了问卷调查、与有关人员访谈的方式方法,结合社区治理走访调研所反映出来的实际情况与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进行分析。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参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这为我们社区治理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下面结合调研成果就社区治理在实际推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一、社区及城市社区治理的基本概念定义
1.市民对社区及社区治理概念的理解:
通过实际到滨州城市社区走访调查,就社区治理的概念和相关要素与社区居民进行换了沟通交流,总结如下:
(1)社区治理,这个名词听过得多,进一步解释阐述“治理”没有系统化的认识。(2)大部分市民是对社区有责任感的。社区居民已基本没有“各扫门前雪”的想法。(3)受访者普遍有积极参与社区治理的意愿,只是缺乏参与途径以及受时间制约。(4)随着网格化管理的深入,社区居民在遇到问题时,有了必要的信息沟通解决渠道。(5)普遍认为缺少让自己参加社区公共事务表决的机会。(6)参加社区的知识普及性讲座的机会较多,其他活动很少参与。
综上,市民对社区治理还缺乏一个系统性的认识,但广大市民是有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意愿的,也有责任感,这需要进一步理顺机制,畅通渠道,合理引导,才不至于使居民的参与热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冷淡。
2.社区概念的学术及政府定义
众所周知,社区一词首先由德国社会学家在滕尼斯1887年出版的《社区与社会》中提出,他认为社会关系的变化是社会的变迁所引起的,传统乡村社会转变为现代城市,社会结构的两种理想结构就是“社区”和“社会”, 社区是基于自然意志,如情感、习惯、记忆等,以及基于血缘、地缘和心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有机体。滕尼斯的观点在西方学术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出现社区概念源于1933年“派克来华”,费孝通等燕京大学的一批青年学生在翻译帕克的社会学论文时,第一次把“community”译为“社区” 将社区概念引入中国。
费老在《社会自理开篇》中这样回忆:“我们只好揣摩派克老师提出的人文区位学的意义,取社会的‘社字以示人群之意,以‘区字作为群体的空间座落,创造出‘社区这个新词来解释Commu-nity。这样一来,派克老师的原话就可译为一个社会并非一个社区。”
综合当前学术界对社区定义的诸多观点,可对社区定义提炼出以下几点要素:(1)社区需要有一个地域空间范围;(2)社区有基于各种社会关系为纽带形成的一定数量人群聚聚;(3)地域内的人们形成地域归属感;(4)社区居民有对社区的责任感;(5)社区内的职能服务机构可开展工作;(6)社区中的人们以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在城市社区实际推进工作中,对城市社区的正式定位是这样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明确规定:“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3.城市社区治理的概念界定
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管理公共事物诸多方式的总和,这些方式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目的在于用以调和矛盾冲突和不同利益,使其主体妥协以采取持续的联合行动。它的主体包括各种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组织和个人。
由此看出治理有四个要素:1、治理是一个过程;2、治理的建立以调和为基础;3、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4、治理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我们可以理解治理相对于管理来讲,是从一种强硬的自上而下行政“硬”管理转变为一种相关各方共同参与协商的“软”治理。
那放到城市社区治理就是各个城市社区治理的参与方为维持城市社区的正常运转(包括公私各部门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而相互之间沟通协商、共同处理问题、推进社区各方面发展的过程。城市社区治理是一个不断发展自我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当中,各方的职责定位不断明晰,利益的均衡与协调使其逐渐走向共同期待的目标。
二、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问题
结合以上城市社区治理理论与实际走访调研发现的问题,以滨州为例就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区治理各个参与主体角色定位不清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从中看出,居委会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或者说参与方,为社区建设作出自己的努力,做以上工作也是其角色所尽职责所在。但是,通过实际的调研走访,我们发现居委会在实际社区工作中面临大量来自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摊派的任务,俨然成为一级政府,对于在社区治理中服务群众、服务社区有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当然,这其中有上级很多惠民利民政策措施是需要我们的居委会予以推广落地的。居委会干部讲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来形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尤其是社区的稳定,是重中之重,居委会为此要付出大量人力和时间,对待其他工作显得力不从心。
这就牵扯到政府在社区这里中的角色定位,也即居委会角色的“缺位”与政府工作的“越位”。其实出现以上情况也是有这方面的原因的,我们的社区居委会其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组织配置等都是有上级街道及政府予以保障,我们的县区政府也在社区整个推进过程中出台指导性意见和总体规划。在我国社区建设的提出也是由民政部提出,在滨州,也是从市一级政府以及民政部门开始出台政策文件,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社区建设。这对城市社区合理规划、明确方向、保障工作开展有积极作用,同时,政府容易受惯性作用的影响,进而包办一切社区事务,从而居委会成了政府开展工作的一级抓手,使居委会失去其社区治理中应有主动性,而被动接受了大量行政工作。我们也应看到,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作为参与方,其做好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规划指导、资金支持,人才保障是无可厚非的,同时,其作为参与方,不能因为掌握手中资源由于惯性使然包办一切而越位,也不能在棘手的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地方退缩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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