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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机制研究

时间:2024-05-04

李星 程璞森

摘要:

马克思经典作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按劳分配的内容和原则的表述,是对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根本指导思想,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也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这些新特点和规律指引着按劳分配制度不断发展,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特点机制研究

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未来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马克思在吸收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按劳分配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创立了完整的、科学的按劳分配理论。1875年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问世,标志着科学的按劳分配理论的形成,按劳分配理论经过马克思继承者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完整的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有了新的特点机制,这些新的特点机制指导着社初阶段的收入分配改革。

一、 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内涵特点的具体表述

《哥达纲领批判》中对于按劳分配的作出了详尽的描述,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按劳分配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由国家作为社会总消费产品分配的主体,以劳动时间作为尺度,进行统一分配。(2)社会总产品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但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做出必要的“六项”扣除以后,才能进行分配。(3)由于各个方面还带着旧的社会的痕迹,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人们自觉的行为,人们的道德水平还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的高度,因此必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4)劳动不是通过商品交换表现其价值,而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5)按劳分配的原则上劳动者凭借其从社会方面取得“证书”,领取与其付出的劳动量相等的消费资料。由上可以看出,马克思按劳分配一方面任何形式的阶级差别,但另一方面又通过等价交换的原则体现着资产阶级的权利。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机制特点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马克思按劳分配表现为社会产品的分配主体是国家,全社会在一个共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作为一个统一的单位,个人的劳动都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整个社会(国家)作为分配的主体按照个人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分给他们相应的个人消费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每个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不直接体现为社会总产品的组成部分,而是有一个个微观主体企业先将本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通过市场产品交换的方式换回与等价值的被社会所承认的那部分劳动产品,具体表现为等价值的货币,然后再由企业扣除生产所必须的那部分所剩余的部分,才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多少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企业作为按劳分配的微观主体,对劳动者的分配有很大的影响。

2、分配的尺度不同

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尺度是个人劳动直接可以表现为社会劳动的前提下,由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来向劳动者分配相对等的个人消费资料,表现为等量劳动获得等价报酬,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尺度只能是实现为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为依据,按劳分配的主体企业由于相互之间存在着差异,不同类型的企业其经济效益也大不相同,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即使支付了相同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其所得的报酬不一定相等。得到的劳动报酬只能是一种与真实劳动量的近似值,这种报酬水平,要受到市场经济机制的影响。

3、两者分配的媒介不同

马克思经典作家关于按劳分配的设想是凭借劳动券,以劳动券作为产品分配的媒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他从社会方面领的一张证书(劳动券),证明他所提供的劳动量(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然后凭借这张证书(劳动券)从社会储存中领的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产品分配的媒介是货币。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付出了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但这种劳动量只有在商品交换中获得社会承认其价值的那部分劳动量,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然后劳动者获得与其付出的劳动量大致相等的交换媒介货币,然后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消费资料。可见其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货币—商品。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按劳分配以外,还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

马克思经典作家在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中,因为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公有,任何人除了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以外,再无其他的个人消费品获得途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也彻底消除了人凭借生产资料剥削他人的基础。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量的多少成为了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分配的唯一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水平不发达,除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资经济等,这些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分配制度不能单一实行按劳分配,还需要依据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不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如按资本分配、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按财产分配等。这些非按劳分配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使个人实际领取的劳动产品与等量劳动领取定量产品的原则发生偏离。

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劳”不仅包括劳动者直接的物化劳动,还包括潜在劳动和流动劳动

经典作家设想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劳动者都参加劳动,然后有社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来分配相对应的个人消费品。这种分配方式更多包括的是劳动者直接的物化劳动决定的。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不仅受物化劳动的决定,还要受到劳动力的流动状态和潜在劳动状态的影响。劳动力的使用过程的价值不直接表现出来,但体现在其最终的劳动产品的价值中。潜在劳动也是通过劳动对象化的价值表现出来。在市场经济的分配中,我们不能只计算劳动者直接物化劳动的那部分,也应该考虑到劳动者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的准备过程而投入的潜在劳动,只有当劳动者的收入能够涵盖本人的生活需要和投入潜在劳动相适应的情况下,才能激发其积极性。

三、小结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的新特点机制,与经典作家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不能照搬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的理论,只能将其作为导向型的、原则性的依据。与时俱进的结合运用,以更好地发展按劳分配理论。

[注释]

①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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