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期刊杂志

小额贷款公司该如何监管

时间:2024-04-23

邢琳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农村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规范民间借贷以及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存在的困境,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立法保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体,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实效。

【关键词】小额贷款 公司监管 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自2005年开展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贷款的额度上均得到迅速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农村金融,扶持中小企业,规范民间借贷以及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同时,存在着监管经验缺乏,监管依据不足,监管成本与监管利益不统一等困境。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存在的困境,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立法保障,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体,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实效。

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扶持

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起源于我国,但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小额贷款公司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缺口,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扶持,规范了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

填补我国金融市场缺口。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不仅要求有银行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还要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协调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疑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缺口。对于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来说,无论是对企业,还是个人提供资金扶持,均需要相应的担保手续,很多的资金需求者并未能达到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条件。因此,金融市场仍存在一个缺口,这个缺口需要能够提供资金集聚的主体来弥补,小额贷款公司正好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这个缺口,发挥了集聚资金的功能。

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我国自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秉承的是服务弱势群体的理念。而所谓的弱势群体,既包括急需资金来开展经济活动的中小企业,也包括个人尤其是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者。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存在担保方式灵活,贷款手续简便,最为重要的是,公司化的经营方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效率高。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在贷款手续、还是在贷款担保方式以及贷款办理的效率方面,都明显优越于银行金融机构。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实践中,由于诸多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滋生了很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经济秩序。相比较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的准入、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提供融资方面,不仅合法,而且安全高效,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大量存在的民间借贷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制乏力,措施不到位

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无论是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还是地方政府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意见,其法律位阶均过低。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位阶过低,直接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水平的提升。

监管体制乏力。监管乏力,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是分别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完成的,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往往又涉及到很多的政府部门,因此,职责分工不明确、多头监管也是常有之事。职责分工不明,不仅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效率,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效果。

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到位,首先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方面,审批环节注重形式但是却忽视实质。诸如有的政府主管部门更多关注股东的出资,而对股东的资质甚至是股东出资的来源漠不关心。监管措施不到位还体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缺乏,现有的监管措施更多的是为了应付审批工作,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没有形成常规。监管专业性不强是监管措施不到位的主要体现,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其监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这使得地方政府往往难以胜任。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

针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存在的困境,应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监管措施的加强。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体系。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体系,不仅应当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还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风险管理以及监管主体。因此,当前重要的工作应当是清理与整合小额贷款公司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体系。当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应尽快制定出台《小额信贷法》以及《放贷人条例》,真正让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相较于银行而言,在准入的门槛方面,应低于银行的准入标准。在准入条件的审查方面,应注重实质条件的审查。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方面,应与一般的公司区别对待,在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的破产法律实务过程中,还应当注意金融秩序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加强监管措施的力度。再完美的法律制度,都要落到执行的环节。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措施也应当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仅需要监管力量的投入,还需要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违法的成本,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确实有效。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但是可以借鉴银行金融机构的制度以及措施,借鉴不等于照搬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以及监管经验和模式,但一定程度上的参照适用是有必要的,毕竟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相对成熟。

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只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力度,才能增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力。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相关信息的充分公开,让其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对其的监督和约束,促使其强化管理、规范运行,同时,可以使各类市场主体对其运作中的相关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评价,以便合理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提升经营水平。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不能寄希望于其自身主动公开,监管部门应该通过完善相应法规和制度,通过强制性的法规和制度,促使小额贷款公司如实公开其应该公开的信息。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对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程序、方式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不按规定披露相应信息的情况确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使不按要求披露相应信息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填补了我国金融市场缺口,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有效促进了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化。但同时,因为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的乏力以及监管措施的不到位等原因,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已经逐渐形成一定的风险,甚至有可能逐渐发展成为重大的社会风险,如果不妥善、及时做好相应管理和处置,有可能使社会金融秩序受到破坏,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中,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和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和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促使其健康、持续发展,确保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为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注:本文为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普惠金融理念下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5012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免责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