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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何不理想

时间:2024-04-23

张庆林+董健

【摘要】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漫长的发展和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却并不理想,为此,应当强化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 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创新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动力,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则成为阻碍创新发展的因素之一,很多创新者的创意被抄袭模仿,并且抄袭者大获其利,这严重损害了创新者的权益,降低了人们创新的积极性,而违法成本过低让抄袭者更加猖狂。为此,我国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高侵权者的违法成本,维护创新者权益,这样才能够顺利推动国家创新发展战略,促进我国社会转型。

进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落实我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我国国家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国一直十分关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尽管在这方面我国起步较晚,但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在日趋完善。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落实上却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都阻碍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落实,不利于我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的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近年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随着国家对创新发展的支持,我国未来的知识产权诉讼纠纷将更加复杂,从这一角度上讲,必须要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民事司法的保护现状。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法院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向侵权者追究民事责任,便是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民事司法保护在整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处于基础地位。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私权,它的权利产生、利用以及保护都由权利拥有者来决定处理,因此在民事司法上应由权利人自己启动民事程序,并获得相应的民事救济。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法院充当审判角色,并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现状。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纠纷由民事诉讼来解决,但当其情节严重或侵犯到公众利益时,需要刑事法律介入。我国自2004年起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而公安机关则要依法立案,让涉嫌犯罪案件尽快进入司法处理阶段。同时各级法院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审理力度,这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强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的威慑力。总体来说,与知识产权民事司法案件相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案件在数量上较少;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多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而且犯罪手段复杂,这些案件有跨地区作案和连续作案的特点,一般来说侵权者被判处的刑期并不长,大都在3年以下。

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的保护现状。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复审属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目的是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支持正确的行政行为。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主要包括确权诉讼和执法诉讼两种。专利授权、商标授权,专利无效、商标撤销等引发的诉讼属于知识产权确权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主动查处涉及商标、专利侵权等案件,如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知识产权执法行政诉讼。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高,而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却较小。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能获得因侵权行为损失的金额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而不能全部获得这两方面的赔偿,而且在具体审判中,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造成的损失也很难计算出精确数额,权利人所获赔偿往往与事实不符。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成本、时间成本等也得不到补偿。其次,在侵权人惩处设计上存在缺陷。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者因侵权获利以及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是很难具体界定的,因此一般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定赔偿额,在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中都有对侵权行为制定法定赔偿额,但在《专利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这使得专利侵权的具体赔偿额难以界定,增加了审判和执法阻力。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少。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较多停留在民事司法与行政司法的层面,很少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充分发挥出刑事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作用。其次,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沟通不畅。由于行政执法机构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缺乏衔接机制,这导致应该移交公安机关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被以行政处罚的方式结案。而经济利益则是造成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存在管辖权争议问题。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既具备知识产权案件性质,也具备行政诉讼性质,而我国的法院在审理分工上有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的区别,这便引发了知识产权行政司法的管辖权争议。为解决这一问题,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规定有民事纠纷在前,不服评审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知识产权庭来审理,对于无民事纠纷,仅不服委员会复审决定的案件由行政庭审理。但这一规定并未就民事纠纷的认定标准做出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中,当行政执法机关被确定为被告人后,由于它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并未真正获得民事权益,因此它的诉讼积极性并不高,并不配合庭审,这也导致知识产权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对策

强化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此,要真正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除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外,还要强化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尽管我国自进行法治建设以来,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但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有所欠缺,很多公民还没有建立起对知识产权的全面认知,所以,我国需要加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宣传,让大众理解并尊重知识产权,在个体生活中拒绝盗版假冒产品,这能抑制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是按照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规定而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加之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衔接机制,这导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结果并不统一和稳定。我国可以尝试成立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庭,整合现有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集中审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这能保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标准的统一与审判质量。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要逐步统一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构的执法标准,各个部门间应就知识产权案件的移交完善衔接机制,防止个别部门为了内部利益而从轻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作者分别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

责编/王坤娜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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