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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时间:2024-04-23

麻松林

【摘要】规范性缺失是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其具体表现为分析工具的非法学化、研究对象的碎片化和对策性研究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导致了经济法的权威性弱化,影响了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为克服这一问题,经济法学者应当注重与传统学科进行知识对接,抽象出自身的研究对象及构建起一套适用于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学 规范性 不确定性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中国经济法学在质疑声中一路走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与民法学等早已形成了丰厚学术积淀的传统法学学科相比,学科积累还较为羸弱,研究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笔者认为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研究规范性的缺失。法学是一门关于规则的学问,规则即是规范,而规范性则是法学研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来源之一,甚至可以说在成熟的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是法学研究的生命。因此,应对中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规范性缺失现象进行梳理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寻出可能的学术研究规范化路径。

经济法学研究规范性的缺失现象

分析工具的非法学化。社会存在既高度分化又高度依赖,学术领域也亦然。经济法学虽属法学学科,但其学术研究不应局限于法学领域,而应广泛吸纳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领域的理论成果与分析工具。然而,在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却存在分析工具非法学化倾向明显的问题。冯果教授曾经针对该现象指出:“作为法学的子学科,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应该成为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流研究方法”。①法学的基础性分析工具应当是法解释学方法或者说规范分析方法。然而,遗憾的是,当前经济法研究中对此基础性分析工具的研究与应用都严重不足,而更倾向于采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外部学科的分析工具阐释经济法学问题。非法学分析工具应当被用来分析与阐释经济法学问题,但绝不能越俎代庖,取代法解释学方法的应有地位,成为经济法研究的主流方法。

研究对象的碎片化。尽管社会生活从外在形式上看是碎片化的存在着,但理论或者学术研究的使命应当是发现不同碎片之间的连接点,并将它们规律性地放置在学术研究脉络体系之中。与民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化,能够达到以小见大的效果不同,经济法研究乐于追逐社会热点问题,导致经济法学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多是浅尝辄止,未能为法律实践提供有深度的思考。尽管由于经济法律、政策具有较高的变动性,导致经济法呈现出相对的不确定性。但是,不确定性或者说变动性并不应是经济法引以为傲之处,应当努力尝试减少或限制其不确定性,维护其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

对策性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民事法律制度自古罗马以来已无根本性变化,这就决定了民法学的研究路径与对象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然而,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律制度,因政策性或者说对策性特征明显,相对于民法而言具有更强的民族性、时空性特点,更注重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性。然而,当前经济法学研究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是过于关注对策性,以及对策性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法学研究的中心点应当是权利,一切法学问题归根结底都应当是权利的实现与保障问题。

经济法学研究规范性缺失现象的弊端

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缺失,既弱化了经济法的权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

削弱经济法学的权威性。法律的确定性、规范性是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来源。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缺失严重,无法为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明确性的参考借鉴,亦无法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确定化的行为指引。在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中,由于一直未能建立起自身的学术研究范式、分析工具甚至明确化的研究对象,呈现出总、分论割裂的倾向,总论无法有效统领分论,分论无法充分诠释总论的现象。社会热点和政策对经济法研究的导向作用明显,也突显了这一现象。正是规范性的缺失,导致了当前经济法学研究出现上述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削弱着经济法学的权威性,使得法学界对经济法学的非议至今未决。

影响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市场经济成为法治经济的一个大前提是我们已经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缺失,如过分依赖非法学分析工具,就会导致经济法学者仅仅能够描述一个问题或者分析一个问题,却无法真切而全面地指出如何解决一个问题以及如何避免这个问题解决所可能引发的其他附带性风险;不注重法解释学方法的研究与适用,就无法尊重既有的制度,对待问题纠纷往往习惯于从破解立新的制度构建视角出发寻求解决法门,却不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其实一样可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并且制度成本与风险更低。追逐社会热点、回应国家政策方针,又使得无法借助规范性、体系性方法从一般性层面上提出解决之道,这些都影响了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

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出路

注重同民法等传统学科的知识对接。民法学与经济法学从表现上看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或者说研究领域,但是从本质上而言,它们仅仅是法学中两个不同的思维方向。经济法是在为克服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不足之处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新的、具有专属特征的法律部门。换言之,民法学等传统学科为经济法学产生与存在提供了知识储备基础。因此,应摒弃盲目且激进地与民法等传统学科划清界限,置这些传统法学学科的普适性理论与分析范式于不用,转求经济学、社会学等远道的思维。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自己的方法”。但创新的前提是继承,经济法学首先应当充分地继承民法等传统学科成熟的知识积淀,尤其注重对法解释学方法的学习与适用,唯此经济法学才能真正克服其规范性不足的积弊。

尽快抽象出经济法自身的研究对象。从传统学科分类方法来看,研究对象是否独立是决定一个学科是否独立的重要指标。从规范性构建视角出发,经济法学需要构建起自身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而其第一步即应当是抽象出自身的特有研究对象。此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文中之所以没有用“发现”而是使用“抽象”二字,是因为研究对象绝非表现化的、形式化的外在社会问题,而是在现象基础之上抽象出来的规律性问题。经济热点、经济政策都不能被称之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最为重要的是以经济热点、经济政策为研究对象于经济法规范性缺失弊病的克服而言并无益处。经济法学唯有尽快从现象中抽象出自身的研究对象,才能规范性地研究需要经济法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构建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体系。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对策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问题,即经济法学著述偏重对国家、地方经济政策的解读,权利尤其是私权话语缺失,有国家本位或公权本位的嫌疑或倾向。吴越教授对此提出:经济法应当是守护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权利的法群,将经济法理解为‘国家干预的法或是‘社会本位的法是对经济法理念的误读。当前经济法学应当构建起自身的一套权利理论体系,以此体系来克服自身的规范性困境。首先,经济法学研究着眼点应当实现由权力到权利的结构性转变,避免权力的肆意,而唯有借助权利才能找寻到限制权力的规范性法律途径;其次,应当总结出经济法主体权利的结构与特点,形成自身的权利分析工具;最后,应当广泛吸收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知识积累,提炼出一套经济法主体权利救济理论,如民事主体权利有违约救济与侵权救济,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受到损害后应当如何被救济,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权利救济理论体系。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体系,其实是一套以权利为核心的规范性理论体系,借助这个理论体系,经济法学就可以体系性的、规范性的研究经济社会生活,而摆脱出碎片化思维的束缚,更好的服务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冯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责编/王坤娜 孙垚(见习)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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