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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由人“走”,人直“道”正

时间:2024-05-04

吝成璋

摘要:“道”在唐朝前期作为一种监察区的存在,对于唐朝影响深远,但我们更应注意到,作为一种制度,人才是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因素,我们需要对“道”的官员进行相关的研究,以此来帮助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道”。

关键词:道;采访使;选任;升黜

唐初统治者亲眼目睹拥有百万军队和庞大国家机构的隋朝转瞬而亡,不由得发出“天子者……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1]的感叹。唐代统治者总结隋亡的教训,认识到纳谏求贤与重民治官的重要性,因而在政治上推行开明的政治统治,这样有利的政治环境为唐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一、道的简介

道:对这一名词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法认为:“道是唐代地理区划名称,……职掌与汉武帝所置十三部刺史略同。”[2]此处无疑是将“道”看作是单一的监察区;也有“十道制,……即唐初行政设置。十道为十个行政区划。”的看法,此处将其归入单纯的行政区划[3];还有一种说法:“贞观时的道,形式上虽是行政区划,其中实已暗含监察区的意味。……开元时,在调整十道至十五道的同时,每道置采访使,‘以检查非法,如汉刺史之职……并让采访使兼各道要州的刺史,正式的监察区体制由此确定。”[4]

作为中央对地方监察方式之一的“分道巡按”,“分”的就是作为监察区而设置存在的“道”。众人熟知的“贞观十道”和“开元十五道”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作为监察区而存在的道;安史之乱后,因为地方藩镇割据局面的形成,原有的监察区逐渐向行政区转变,唐中央已经失去了对地方监察权的领导。后来“道”虽有复设,但已经基本成为行政区划,与监察区相差甚远,可以说作为监察区存在的“道”在安史之乱后已基本走向消亡。

二、以采访使为代表的唐代“道”监察官员的选任和管理

监察官员们位卑权重,以采访使为代表的监察官员关系唐朝政之理乱的大事。唐睿宗曾说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御史之职也,政之理乱实由此焉。”[5]其次,他们是“清要官”,地位重要,权力很大。特别体现在采访使巡按地方时,更是“州县袛请相望,道路牧宰袛候,僮仆不若”[6]监察官员的特殊身份和显赫的权势,决定了其人选的特殊要求和标准。

(一)监察官的选任

第一条是必须具有刚正不阿、敢言直谏的品质。《唐会要·御史台上》记载,御史中丞裴度曾奏:“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高祖时,以万年县法曹孙伏伽“诚直”,“指陈得失,无所回避”,升任侍御史。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敢于弹奏魏征、温彦博等豪贵,被太宗任命为治书侍御史,“甚礼之”。[7]玄宗在《饬御史、刺史、县令诏》中强调指出:“御史执宪,纲纪是司”。如果御史因为“多惜人情,未闻正色”,不仅要受到“何至至公”的谴责,并且要遵令“按其有犯弹奏”。[8]由于唐代统治者将正直作为选任监察官的主要标准,所以涌现出一大批“嫉邪忿佞”、“极言切谏”的官员。

第二条是学识渊博、明习法令。高宗以杜求仁“有雅才”,授监察御史。德宗时,又有张弘靖“献赋美二京之制,德宗嘉其文,擢授监察御史,转殿中侍御史。”[9]监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监察百僚的品行和政绩,其特殊权限决定了监察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

第三条是具有实践经历,要有丰富的从政经验。据《文献通考》载:“检察选拜,多自京畿县尉”;玄宗时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10];唐肃宗至德元年重申:“风宪之地……其御史须曾在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因为从州县上来的御史有基层工作的经验,熟悉地方行政事务,熟悉官场陋习,了解风俗民情,可以保证御史素质,提高监察效能。

最后一条,唐代的监察官是由皇帝亲自选任。玄宗开元四年规定,凡六品到八品的监察官,“皆进名敕授”即由皇帝直接任命。皇帝之所以直接掌握监察官的选任权,正是要他们直接向皇帝本人负责,以避免其他官吏对御史工作的干扰,保证监察机构工作的高度独立。

宰相和皇帝争夺御史的选任权,实质是为了加强宰相对于御史台的控制,御史台的台官则是为了加强御史台的独立性。

(二)升迁考课

唐代御史的升迁不同于一般官吏。唐制,一般官员需经四考之后,方能按格铨注,迁转他官。而御史三考即可升迁,其中侍御史迁转更为迅速。《通典》云:“凡侍御史之例,不出累月则迁登南省。”御史的监察工作有成绩,可以迅速擢升,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勇于弹劾,有利于监察工作的开展。

御史的迁升阶梯是:监察御史升为殿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升为侍御史。若御史调任其他部门,则多为郎中、员外郎。御史大夫的晋升往往多升任為宰相。这种设置,可以激励御史大夫更好的对宰相进行监察,以便在权利再分配中取而代之。宰相为了防止御史大夫的取代,不得不谨慎从事,奉公守法。这种互相制约的机制,可以防止宰相专权,有利于监察职能的加强。

唐代在依据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的监察官予以升迁的同时,对于失职、渎职或触犯法律者,往往给予降职或罢黜。《通鉴》记载。贞观五年,监察御史权万纪因滥用职权,为非作歹,造魏征弹奏:“万纪等小人,不识大体,以奸为直,以谗为忠……挟恩依势,逞其奸谋,凡所弹射,皆非有罪。”被太宗罢职。

(三)行使权力

监察官在巡按地方时,须严格遵照《监察六法》和一系列的出使巡察法行事。

玄宗开元时期,为了规范按察使的监察职责,正式颁布模仿汉朝《监察六条》的《监察六法》。《监察六法》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监察法规,是唐朝“道察”体制的产物。《监察六法》基于唐朝的特定历史条件,较之前朝有所不同。

出使巡察法规以以下几部比较著名:一是太宗在贞观八年正月发布的《遣使巡行天下诏》;二是玄宗开元二十九年在《遣使黜陟诸道敕》;三是肃宗至德年间的《遣使安抚制》。上述诏制不仅表明遣使出巡的必要性,而且要求其承担起作为天子耳目的职责,务求上传下达,下情上通。

上述两者结合,形成了严密的监察法网。对于维持地方的吏治以及推动监察的实施起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御史若超过法规赋予的职权,或者利用职权,挟私诬告他人,按律处以刑罚。

三、总结

监察职能的发挥好坏,不光与监察官员有关,根源的影响因素在于君主。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最高的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复议,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取决于“明君贤相”还是“昏君奸臣”。

监察官依赖皇权的保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一切弊端都源于此,其御用性是御史制度天生的缺陷。皇帝是监察官的保护伞,离开了这顶保护伞,监察官几乎什么事也做不成。这一局限性在唐代表现得非常突出。睿宗曾明白的说:“鹰搏狡兔,须急救之,不尔必反为所噬。御史绳奸慝亦然。苟非人主保卫之,则亦为奸慝所噬矣。”[11]正直敢言的监察官,如无皇帝保护,反为权贵所害,在唐代比比皆是。僖宗时,由于宦官田令孜“专权”,僖宗的昏庸,就有谏官3人被枉杀。无怪乎御史中丞魏元忠慨叹:“臣犹鹿耳,罗织之徒欲得臣肉为羹,臣安所避之!”

明君则政治清明,监察得力;昏君则政治紊乱,监察失效。道路是由人一步步的踩踏出来的,道路的笔直与否,关键在于“人”的本身。对于监察之“道”来说,走的“人”就是君主以及监察官,他们将直接决定“道”的曲直,唐代监察制度“行走”之“道”直否的结果,众人皆知。

参考文献:

[1]《隋书》卷41《苏威传》。

[2]《大辞海·中国古代史卷》

[3]赵文润、赵吉惠撰《两唐书词典》。

[4]周振鹤主编:《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

[5]《唐大诏令集》卷100《令御史录奏内外官职事召》。

[6]《唐会要》卷62《御史台下》。

[7]《旧唐书》卷185《权万纪传》。

[8]《全唐文》卷29《元宗皇帝》。

[9]《旧唐书》卷129《张延赏附子弘靖传》。

[10]《新唐书》卷45《选举下》。

[11]《资治通鉴》卷210“睿宗景云元年”条。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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