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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教师职业实践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

时间:2024-05-04

宋洋慧

浅谈音乐教师职业实践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

宋洋慧

近年来,职业伦理与道德,成为了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在此背景下,国内外学术界对音乐伦理的研究也越来越多。研究成果既有对先秦时期儒家音乐伦理思想的探讨(孙家栋,2003;陈榕2010;孙孝良,2013),也有对西方伦理思想的系统梳理和阐释(吴华山,龙玉兰,2007;凌羡初,2010;王小琴,2011),还有对音乐伦理教化功能的阐释(张密丽,2008;马力,丁庆,2008;王小琴,2011)。音乐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契合在国内已有学者进行了学科体系综合上的研究,但对音乐伦理的研究多局限在道德影响领域,同时倾向于欣赏者在音乐审美过程中产生的伦理现象研究,对于音乐教师的职业伦理研究先对较少。在西方,David Elliott, Stephan Bladh, Kevin Korsyn等人更多地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一定基础和重要借鉴,同时也给本文留下了较大的研究空间:即如何看待音乐教师,尤其是中小学音乐教师这一特殊的职业?如何借鉴社会批评理论和功能主义理论来分析中小学音乐教师的职业伦理,从而发现其职业实践中存在的伦理问题?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音乐在人们的生活和国家的文艺建设中的重要性从来没有被人怀疑过。然而,近年来音乐教育和音乐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地遭到质疑和挑战。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如何从理论上分析这些原因?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来提升音乐教育与教师的社会地位?

本文拟在厘清职业、音乐教师这一特殊的职业、实践智慧等概念的基础上,借助社会批评理论和功能主义社会理论来分析职业的伦理要求,进而深入探讨作为职业和实践的音乐教学的伦理要求。在此基础上,诊断当今我国高校音乐教学的职业和实践伦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和途径。

一、音乐教师的职业共性和特性

音乐教师的职业共性主要表现为:一、与其他职业一样,音乐教师也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过去,常常把教师看作一种奉献的事业,这一观点往往导致教师的待遇过低。二、与其他职业一样,音乐教师具有专业化的技能。这一技能的性质和获取的途径与职业音乐人也有显著的差异,后者一般没有经过正式的学校教育。三、音乐教师除了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外,还应该具有音乐教师必备的资质。音乐教师的职业特性主要为:一、与其他科目的教师不一样,音乐教师既是教师,又与职业音乐人一样,具有大量的音乐实践经历和经验。音乐教师视自己为音乐人,这对他们选择什么样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都有一定的影响。二、与其他职业不同,教师职业作为一种行为典范或标准,随着职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二、社会批评理论和功能主义理论视角下的职业观

一些社会学家认为职业,特别是帮助性职业与具有一定技能的其他工作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他们都是自愿提供帮助,是出于个人的奉献和对职业的热爱,而且都经历了长时间的、严格的学习,从而掌握了具有一定难度的专业知识。有些社会学家强调职业依赖的是脑力和智力,而不是体力,是利他的,重视精神的回报,而不是个人的利益。功能社会学家们强调职业的公众服务功能,认为一项职业的功能就是具备一种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独特的实用价值的专业能力。因此,能对这种能力做出评估的只能是职业同行,或者代表该职业的职业管理机构,而不是外行。进而,功能社会学家们认为以下三个因素决定了一种职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即专业技能,专业权威以及实用价值。帮助性职业对社会做出了实际的贡献,因而容易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相反,音乐工作者和音乐教师却要不断地呼吁社会应该重视音乐教育。此外,社会批评理论家批判职业和职业机构是一种特殊利益集团,一种职业凭借其权力来控制该行业成员,通过成员来控制社会,以及与其他职业竞争。

三、音乐教师职业实践中存在的伦理问题

1.按照社会批评理论,音乐教师往往认为音乐的价值与重要性是理所当然,毋容置疑的,而且这种音乐常常是属于“他们的”音乐,而不是学生更为喜欢的音乐。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教师为了保护属于“他们的”音乐,常常不顾学生的音乐需求。为此,音乐教师创造或者认同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环境,意在使少数“音乐才华出众的人”(音乐精英)脱颖而出,这造成大多数中等水平的学生得不到应有的关注,甚至当部分学生中途放弃时,老师并没有付出应有的努力来挽回学生对音乐最初的喜爱和热情。事实上,有些音乐教师只顾满足自己的音乐需求或者只顾追逐自己的经济利益,牺牲学生的音乐需求和其他方面的教育需求,违背了音乐教师的职业伦理。

2.音乐教师常常声称自己同时是职业音乐人(家),这使得音乐教师的教师职业身份模棱两可,使得一些职业音乐人也常常称呼自己为教师。然而,即使这些职业音乐人具有很好的音乐素养和乐感,精湛的技艺,很高的艺术造诣,也无法说明他能成为一名成功的音乐教师。一些音乐教师将职业音乐人曾经接受的训练模式用于中小学音乐教育,当学生接受音乐教育并非打算以后成为职业音乐人时,这时候会出现下列问题:一方面,通过如此的训练,学生的演奏水平可能达到令人赞叹不已的高度;另一方面,这种训练还不能算是一种音乐教育,至少不是一种全面的、整体的音乐教育,无法培养学生足够的独立演奏的才能、习惯和素养,使之能离开学校后能持续学习,继续参与音乐活动,而且这种训练常常容易培育出音乐精英的同时忽略大多数学生的音乐需求、能力、兴趣和目标。这种精英主义思想和行为不利于音乐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认可。

3.按照功能主义理论,一种职业如果没有提供一种公众服务,而只是培养少数精英人才,就是一种职业伦理上的失败。音乐教师正是如此,因而其社会地位不断遭到大众的质疑与挑战。

4.按照社会批评理论,音乐教师极力鼓吹和倡导音乐教育的重要性,一方面是为了提高音乐教师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却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在“学院派”音乐与“非学院派”音乐之间划分界限,依靠自身的职业权力来排挤现实世界的“非学院派”音乐,从而使得学生对现实世界的“非学院派”音乐的需求被忽略、冷落,因而得不到满足。导致的结果是,学生离开学校后继续学习和参与音乐活动的可能性因为之前的“学院派”音乐教育而受到限制。由此,音乐教师越是倡导音乐教育的重要性,越是让社会认为这是从音乐教师的自身利益出发。

四、对策与建议

1.转变音乐教师的职业意识,应该将音乐教师职业定义成为学生和社会提供一种公众服务的行为。音乐教师应该清楚通过教学将给学生带来什么样的益处,以此来指导他的教学行为和做出选择。这种益处既是音乐方面的行为目标,也是教育方面的行为目标。音乐课程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显现这方面的益处,有利于说明学生的音乐成绩与教师的教学效果。

2.与其他职业一样,音乐教师应该根据教学环境和教学因素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其教学行为,使得其行为目标实现的程度越来越高。为此,音乐教师应该常常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敢于发现和承认不足,不断修改课程设计,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

3.对音乐教学的考核和评估应该以是否给接受音乐教育的对象带来益处为准,以教学方法促进音乐教学行为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而不是以方法本身的好或坏为准。换言之,应该以教学结果来衡量教学手段,而不是相反。音乐教师应该坚持“关爱”的伦理标准,以提供大众服务为行动目标和指南。

4.音乐教学是一种实践,需要“实践的智慧”。音乐教师应该对学生充满“关爱”,在教学中考虑学生个体的不同音乐需求,考虑教与学的环境变化,适时适地调整其教学内容、手段与方法。音乐教学给学生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是由于一种错误的实践知识或者缺乏“实践的智慧”而导致的。

5.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每一种音乐都有它不同的“好”,需要不同的知识,理解力和技能。因此,音乐教师设计课程的时候,应该详细列举不同音乐的欣赏方法,这些音乐在学生以后的生活当中十分重要。此外,设计音乐课程的时候,音乐教师应该提出这一问题,即“通过音乐教学,教师希望学生在音乐方面发生什么样的显著变化?”

五、结论

本文借助社会批评理论和功能主义社会理论分析了职业的伦理要求,进而深入探讨了作为职业和实践的音乐教学的伦理要求。在此基础上,剖析了当今我国高校音乐教学的职业和实践伦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和途径。本文为研究职业伦理,尤其是音乐教师的职业伦理提供了理论支持,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同时,为解决音乐教学的职业实践中存在的伦理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对策,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系作者2013年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成果之一。课题名称为“音乐教师职业实践中的伦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为“13YBB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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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洋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音乐学院讲师,纽约圣约翰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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