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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不用负法律责任?

时间:2024-05-04

萌历史

出生于1955年的美国青年约翰·辛克利是一名无所事事的富二代,他最大的爱好就是追星。1981年,19岁的女星福斯特正在耶鲁大学读书,辛克利就每天往她的信箱里塞“情书”,以引起她的注意。可惜,福斯特对他毫无兴趣,辛克利便开始威胁福斯特,在信中写道:“要做一些大事情,来让你注意我。”

面对这种挑衅的话,福斯特也没有在意。但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辛克利所说的大事竟然是刺杀美国总统里根。

1981年3月份的一天,里根在希尔顿饭店开完会正出门时,辛克利突然跳出来,朝里根连开了六枪,最后一发子弹击中汽车,反弹射入了里根体内。幸运的是,这颗子弹距离里根的心脏只有一厘米,里根保住了性命,仅用12天就恢复了。但是里根的新闻秘书很倒霉,头部中弹,终身残疾。

辛克利被当场抓捕,接受庭审。为了帮儿子脱罪,辛克利的老爸用尽全力,聘请了美国高级律师阵容。这群律师的口才真的“很好”,可谓钻透了法律的空子。

1982年,法庭宣判最终结果,称辛克利在开枪射击里根的那几分钟里突然精神失常,患上了精神病,所以辛克利无罪。

一个心理扭曲的富二代枪杀总统,却被证明在开枪的那一刻精神失常而无罪。这无论在哪个年代都是一件没有天理的事情。但是,后面发生的事情证明了什么叫天理。

既然辛克利被证明“患有精神病”,而且具有“极其危险暴力倾向”,那么他就需要治病。于是,他被送到美国一家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直到他的病被治好—坐牢还能放风保释,但是他一步都不许离开医院,甚至连父母都不能见。

而且,因为在法庭上,律师们竭尽全力证明辛克利的发病是没有征兆的、是突然的,因此要想从科学角度证明他的病被治好了、再也不会突然发病了,几乎是不可能的。

1989年,已经在精神病院住了七年的辛克利企图证明自己的病好了,说自己不再迷恋福斯特,然而FBI特工在他出院前赶到医院核实情况时,在他的床下搜出一张福斯特的明信片,并因此断定他的病还没好,所以不能出院。

实际上,无论是精神病院还是舆论,都认为辛克利并没有法庭上所说的那种精神疾病。但是既然律師那么说了,既然法庭判决了,那么辛克利就必须接受应有的惩罚惩罚。

2003年,辛克利再次申请出院,当时他已经48岁了。美国法院经过一系列程序,终于拖延到2005年宣布,辛克利可以出院。但是就在辛克利出院后第一天,他就被FBI特工抓回了精神病院,原因是:他可能受到病友影响,患上了无法判明种类的其他精神病。

2011年,辛克利以身体疾病为理由,要求放自己一条生路。法院再次以“他究竟患上了什么新的疾病还无法查明”为由,继续将其关在精神病院里。直到2016年,六十多岁的辛克利才终于获释—与他当初直接接受法律严惩相比,这个代价其实更大。

反思近年来“精神病患者”伤人案件的日益增多,如果真的有人用所谓的“突发精神病”来掩饰罪过,不仅对受害者不公平,对法律本身也是一种亵渎。就算他一时逃过了法律的制裁,终究也会生活在谴责之中。

编 辑/夏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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