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赖晨
催婚、逼婚和农村“妻荒”已经成为近来媒体的热点话题。出于各种目的,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关心百姓的婚育问题。那么,针对此问题,古代政府都作了哪些规定?又采取了哪些奖惩制度呢?
适婚年龄
根据人们统计的历代法定结婚年龄,可以得到如下数据:《周礼·地官·司徒》规定,周代“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春秋时期,孔子认为“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造人之道”;战国时期的墨子则说:“丈夫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其他史料也有记载:“齐桓公令男二十而室,女十五而嫁;越王勾践令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汉惠帝令女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唐太宗令女十五以上、男二十以上须嫁娶;宋仁宗令男十五而娶,女十三而嫁;明太祖令男十六而室,女十四而嫁;《大清通律》令男十六而娶,女十四而嫁。”
通过考察历代社会,这个规定的婚龄与具体实际是基本相符的,如汉代的班昭,就在14岁结婚;晋代的节妇严宪、龙怜,都是在13岁出嫁;唐代长孙皇后,13岁嫁给了李世民等等。历代文学作品中言及妇女婚龄,也透露出同样的信息。如大唐诗人李颀《古意》记载,“辽东小妇年十五”,李白《长干行》中则说:“十四为君妇,羞颜未尝开”,崔颢《王家少妇》也说“十五嫁王昌”。旧小说和戏剧中提到女子求婚时,常说“年方二八”,这说明16岁是古代人们认为女子结婚的最佳年龄段,而一旦过了十七八岁还待字闺中,就已属大龄了。白居易《续占诗》中写道:“无媒不得选,年忽过三六。”18岁还没有嫁出去,就已经十分着急了。大宋时代,司马光在《书仪》中称,“婚龄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元明清之后,大抵如司马光所言。
总之,古代历代法定的女子结婚年龄大约在13—17岁之间,男子一般比女子大1—5岁,即14—22岁;女子16岁以上,男子20岁以上未婚就成了“大龄青年”了。
鼓励婚育
由于生育对家庭有回报,对国家也有利,历代统治者都鼓励早结婚,多生育,保人口增长。女人决定民族,政府催着女子嫁人;男人决定家族,父母催着儿子娶妻。
古代“多子多福、早婚早育”的观念之所以流行,主要是因为:古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由于生产工具落后,生产效率低下,这就需要生养更多的劳动力;为了巩固政权,发展经济,富国强兵,这就需要增殖人口;皇帝为了皇位世袭下去,为了国家持续发展,就希望人口繁衍;再加上古人敬天畏神,儒家民本学说很受尊崇。
此外,由于古代医疗水平落后,夭折率高,天灾人祸频繁,常导致人口锐减,古人的平均寿命远低于现在,夏代18岁,秦代20岁,东汉22岁,唐朝27岁,宋朝30岁,清代33岁,所以,政府大力灌输“多子多福、早婚早育”的观念,对维持民族人口的数量是非常重要的。
古人还规定,结婚年龄要相当,如春秋时期,越王勾践“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因为这种年龄悬殊不利于生育,一方有生育能力,另外一方却没有,导致夫妻不育;即便生育孩子,也不利于养育。
官媒制度
在古代,男女结婚大多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有道是:天上无云不成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结婚没有媒人是不行的,即使是私下定情,也要请个形式上的媒人来说亲,这叫“采媒”,但这种媒人属于私媒,在古代还有一种官媒制度,就是政府负责解决剩男婚姻配偶的专职人员。
在周代,已到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被列入了官方议程,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员——媒氏。《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这段话说明了“媒氏”主管婚姻的职权范围,在周代,媒氏这个相当民政部的政府机构,有15名官员,他们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执事者,负责处理百姓的婚姻问题;文中的“判”就是“判合”,即现在的颁发结婚证书,“入子”就是现在的赘婿;彩礼不准超过5两帛;禁止冥婚;男女通奸的案件必须由法官在胜国(即亡者之国)的社庙处理。
“媒氏”后称之为“媒官”、“媒互人”,在春秋战国时,据《管子·入国篇》载,除了为年轻人安排嫁娶外,官媒还要帮助鳏夫寡妇重新组织家庭,并整合他们的财产和田地。
官府有时候会采取强制措施,通过官媒拉女配,将剩男与剩女强行配对。西晋时,17岁以上的女孩,其父母尚未为其选择婆家的,一律交给官媒,由“媒官”配给丈夫。据《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273)冬十月要求,“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
清朝的新疆也设有“媒官”,负责给西北的“遣户”安排对象。新疆从乾隆中期划归陕甘总督节制后,罪犯的充军流放,皆由东北改发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或当差,或犯屯,这些人叫“遣户”。清政府为防止流犯集中滋事,规定玛纳斯河以西的屯兵、遣犯不准携带家眷。新疆男多女少,常起婚姻之争,为解决这些人的婚姻问题,同时为了边疆的稳定,后继有人,特地设“媒官”两人司其事,非官媒所指配,不得私相嫁娶。新疆这种指配为婚的“官媒制”,推行了较长的一段时间。
古代中国男女之间的交往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封闭。先秦时,政府每年为单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机会。春秋时期的“仲春会”就是一个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对,其主题是“奔”,意思是与所爱的人一起聚会。《周礼·地官·媒氏》说,“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从周代这一规定来看,这项活动是由官方推动的,强制执行,如果到时有人不“奔”,不参加聚会,还会受到处罚,从此也可以看出周代保留了原始社会群婚的遗俗。
奖励政策
财政补贴。古代许多法律规定,结婚生育有物质奖励。周朝规定“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什么叫“保息”呢?“安之使蕃息也。”就是说,让老百姓安居乐业,繁衍生息。“保息”的六项措施的第一项“慈幼”就是“谓爱幼少也,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之饩”。意思是说,生三个孩子的,享受公费奶妈;生了两个孩子的,送给活牲畜。
春秋末期,在吴越争霸中,越王勾践战败,卧薪尝胆、励精图治,为了重振国威、报仇雪恨,二十年间,十年生聚,十年教训,采取了一系列强国强军的政策,鼓励结婚生育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勾践说:“我听说古代的贤明君主,四面八方的移民来归附他,就像水往低处流似的。如今我无能力吸引移民,只能带领男女百姓繁殖人口。”
越国当时的婚育政策是非常给力的。勾践非常重视生育安全:“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这是说,孕妇临产时要向官府报告,官府派医生守护,免费医疗,确保母子平安。勾践大力奖励生育:“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就是说,生男孩,奖给两壶酒、一条狗;生女孩则奖励两壶酒、一头猪;倘若生了三胞胎,则国家委派专门的乳母照料;生双胞胎的,国家发给吃的。那些孤儿、寡妇、患病的人,贫苦和重病的人,由公家出钱供养教育他们的子女。
要知道当时生产力水平低,粮食产量低,养一头猪、一条狗不容易;就是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家庭一年也养不了几头猪,能够杀猪过年就算殷实家庭了。由此可见,越国继承和发展了西周时鼓励结婚生育的政策。
北宋仁宗时期,颁布“胎养令”,规定怀孕的妇女没有经济来源的,可获得补贴。贫困之家的孩子出生后,能得到钱、米资助,以及减免各种税负。朝廷创办“婴儿局”,收养弃婴;国家出钱,来雇用养母和收养家庭。与欧美现在的政策非常类似。
南宋规定贫乏之家生男生女不能抚养者予以救济,下令各地官府收养因饥馑而遗弃之儿童,民间有收养遗弃儿童者官出粟补助。
裁减后宫。一次,齐桓公微服私访,了解民间疾苦。他信步走进一户民宅,看到了令他惊讶的一幕,一个年已古稀的七旬老人竟然自己下厨做饭。齐桓公动了怜悯之心,上前询问:“老大爷,难道你没有孩子吗?这么大年纪了,还要自己准备饭食?”老头是个实在人,也不掩饰,如实相告:“唉,其实我有三个儿子呢,可是你看我这家里,穷得叮当响。根本就娶不起媳妇。没有儿媳妇打理家务,我只好自己动手,丰衣足食了。”齐桓公听老人这么一说,就琢磨起来了,穷苦百姓娶不起媳妇的情况恐怕不止这一家啊,成不了家就要不了孩子,国家的人口就无法增加。貌似一件小事,其实关乎国运啊!回到王宫,齐桓公立即找来首相管仲商量这件事儿。管仲建议,齐桓公带个好头,后宫裁员,把几千名还未宠幸的宫女打发出宫,同时提倡贵族释放女奴回家,让她们嫁人成家,实现性资源的公平分配,让适龄男女比例基本平衡。
减轻税负。为了鼓励百姓早结婚、多生育,西汉政府减轻人头税。《西汉会要·卷四十七》记载,汉高帝刘邦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意即百姓生子,可免徭役2年。在汉景帝时,由十五税一减轻为三十税一。汉武帝时为弥补抗匈奴战争的军费支出,将人头税(口赋)年龄改为3岁算起,大大增加了人民的负担,许多人不敢生儿育女,有的生下婴儿后也只好加以杀死。据《东汉会要·卷二十八》载,东汉章帝元和二年(85)下诏,除规定“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外,又“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椹斛,复其夫,勿算一岁”。汉朝通过减税来鼓励生育,与美国目前的政策很类似。
清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等鼓励生育的措施,则迅速地造成了人口的大膨胀。据道光十八年(1838)的统计,人口已增至约4.1亿,超过了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
富人赞助。北魏的孝文帝出台过强迫富人帮助穷人的政策,地方官为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要让当地的富人和穷人相互帮助,如果你的家里有多余的耕牛,要大方地借给穷人用,如果你家有多余的钱,要借给穷人成家。不想借的话,那你们家的人这辈子都甭想当官了。唐代为了鼓励剩男、剩女早点结婚,早生孩子,鼓励富人做善事,为穷人捐结婚的费用。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发布《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规定:若贫窭之徒,将迎匮乏者,仰于其亲近,及乡里富有之家,褒多益寡,使得资送以济。唐太宗将婚嫁情况作为考核官吏升降的标准之一,宋、元也继续把户口增减作为对地方官政绩考核和提升奖赏的一个重要标准。
寡妇再婚。在唐代,性观念比较开放,为了鼓励婚配和生育,解决男女比例失调的问题,是提倡寡妇改嫁的,男人娶个二婚女人也非没面子的事情。《唐律·户婚》的“夫丧守志”规定,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志愿守志不嫁人,别人是不能强行逼她改嫁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让她强行嫁出去,即所谓“夺而嫁之”。唐太宗规定:“其鳏夫年六十寡妇年五十已上,及妇人虽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贞洁者,并任其情愿,无劳抑以嫁娶。”
惩罚措施
罚款。西汉统治者为了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人口增殖实行奖惩结合的政策。如汉惠帝六年(前189)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汉惠帝的时候规定,谁家有女儿15岁以上至30岁还没有嫁人,要罚款,罚多少呢?“五算”。这里的“算”就是当时的人头税。年满15岁之后就要交这种人头税,一直交到56岁,金额是120钱,也就是一算,五算就是5份人头税,也就是600钱。有人统计过,汉代的粮食均价是100钱/石。600钱能买6石(900斤)粮食,按1斤粮食3元计算,6石粮食至少相当于现在2700元,所以五算也算是一笔不小的款项了,而且罚款时间很长。现在西方国家虽然通过纳税“惩罚”丁克家庭和单身者,但是其力度远远达不到汉惠帝时候的程度。唐代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孩15岁以上还没有配对结婚的也要处罚。
坐牢。春秋末期的越王勾践不但借鉴了管仲鼓励早婚的政策,而且赋予了强制力,不是鼓励早婚,而是强制早婚。勾践规定:“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女子17岁、男子20岁,这是结婚的上限,到了这个年龄还不结婚,就要处罚你的父母了。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不出嫁,家里人都要跟着坐牢,据《宋书·周朗传》记载,“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可以说,古代政府为剩男、剩女的婚配想尽了各种办法,中国人口世界第一主要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生出来的;汉文化的扩散是源于人口扩张而非民族融合。
(责任编辑:武学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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