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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

时间:2024-05-04

谢文慧 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 武汉市新洲区 430400

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领域。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附属地位,无法保障律师辩护工作的有效性。法院对于律师的刑事辩护认可程度以及对最终的案件结果的影响需要结合刑事司法改革进行分析。

一、我国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1.1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刑事辩护权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能够为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的改革,主要是在简易程序和试点实行的速裁程序上给予了被告人的选择权。不能单单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划伤等号,应当从法律援助上对该问题进行分析,将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作为重点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还应当保障控方证人、侦查人员质证的问题进行分析,不断提高辩控双方的询问技巧。

1.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分析

当前绝大多数律师认为应当对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行系统化改革,这并非对某个流程进行改善,而是应当结合实际的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来配合司法改革。当前对以审批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上的刑事案件数量在增加,但法官的数量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这导致庭审往往会出现一定的矛盾。由于法院在开庭前的会议功能有待提高,案件分流无法与实际情况匹配度不高等问题,证人在法庭上的作证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都是庭审实质化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司法在过往的实践过程中,大都以侦查为核心,这使得法院庭审往往疏于形式。所以,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不断完善需要改变过去的司法理念,还需要从侦查阶段做起,不断细化侦查的执法过程,充分落实审查起诉的制度,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深入完善,对刑事辩护的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等等。

二、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辩护权刑事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将会一直存在着刑事辩护制度,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化制度能够保障辩护权。当前国外对刑事辩护定义为是现代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不断的修正过程中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正在向法制和现代化改进。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视角来看,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基本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特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结构上分为审控相互分离、控方和辩方相互平等以及审批保持中立的结构。并在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案件中,逐步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追诉对象的规定,往往是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来判定追诉对象的主体地位。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赋予法律援助的权利。当前我国的庭审程度中也是以审判为中心。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确立了审判为中心,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但也是从保护刑事辩护的角度出发。

三、平衡应然需要和实然需要的关系

当前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是讨论最为广泛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诉讼程序的选择主要依赖于立法者的重视程度,当前刑事案件的数量多少以及是否困难,当事人是否对犯罪事宜供认不讳和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感受,我国对司法的支持力度等等。刑事诉讼案件能够有着多种诉讼程序选择,但对于某一个特殊的案例,使用哪一种诉讼程序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当前国际刑事诉讼对于诉讼程序的选择也有着较多的不同。所以在对某一个特殊的案例适用哪一种诉讼程序的时候,应当结合法律理论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建立正常的审判对双方的权利保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来保障审判的权威。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选择具体的程序,这是由于不同的审判程序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程度不一致。我国当前刑事案件中对犯罪程度较低和认罪的情况较多,所以无需对所有的刑事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只要存在着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就能够进行实质性审判。相关部门需要充分意识到应然和实然的内在联系。相关部门在推行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落实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将诉讼制度与某一特定的诉讼程序联系起来,而是通过结合刑事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复杂程度,最大程度上发挥实质化庭审的重要作用,又能够充分发挥简易程序执行的作用。

四、结语

结合立法的角度来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基本上接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范围,并且有着以审判为中心的特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这也是保护双方辩护权的一种现代化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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