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曾琛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新津分院 四川成都 611431
飞行队伍是民航运输生产和保障安全的中坚力量。在航空院校里,这只队伍光芒四射,惹人注目。飞行教师承担着为民航输送飞行人才的光荣而伟大的使命,责任十分重大,意义非同小可。随着国家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飞行人员短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危害民航安全和稳定的行为开始浮现。个别航空公司为满足自身发展,漠视行业的相关规定,私下游说航空院校在编的飞行教师辞职、跳槽,采用“挖墙脚”的方式招录飞行人员来满足自己的人力需求。航空院校也出现个别飞行教师法纪、规章意识淡薄,以飞行人员供需矛盾为砝码,藐视飞行作风纪律的要求,挑战航空院校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航空院校飞行教师队伍的稳定受到挑战,有必要对其进行相关研究。
2004年以来,民航局(原民航总局)、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为了规范飞行员的流动管理,保证行业健康发展,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 号)、《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1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6〕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关于加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紧急通知》(总局发明电〔2007〕3752号)和《关于取消<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支付费用参照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7〕10号)等文件。
航空院校的领导应加强对以上文件的学习和领会,同时应将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向飞行教师进行深入的宣贯,要让飞行教师所在的飞行大队充分了解飞行教师流动的特殊性,深刻认识无序流动对飞行安全的不良影响,将飞行教师的有序流动与确保航空安全、建设民航强国的目标统一起来。
航空院校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飞行教师队伍稳定工作,深入分析影响飞行教师队伍稳定的因素,督促飞行大队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与飞行教师的思想沟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以事业留人、情感留人、待遇留人的方法稳定飞行教师队伍。
稳定工作不能以降低标准,突破底线为代价,飞行大队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作风纪律建设必须秉持“严”字当头的方针,严防在飞行教师发展和成长的各个阶段出现“送人情”的现象。对于作风纪律散漫、不服从飞行大队管理而要求流动的飞行教师,对于技术检查不合格、综合评估不胜任飞行教师并因此而提出流动要求的飞行教师,航空院校应在其流动材料上进行特别注明相关信息。
飞行教师必须服从所在飞行大队的技术和安全管理,严守自律红线,理性地对待飞行事业,合法地争取自身利益。在申请流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航空院校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权,不得以扰乱航空院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或以影响航空院校声誉和形象的方式达到流动的目的。
航空公司不得接收触犯法律、法规的飞行教师,未经局方批准,也不得接收发生严重飞行不安全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飞行教师,以及因安全责任及技术等原因暂停飞行的飞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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