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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4-05-04

谷恩婷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00

一、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一)我国涉及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例

近年我国发生了多起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案件。从陈秀琴以魏锡林侵害其死去的女儿的名誉为由将其状告到人民法院,请求其精神损害赔偿,停止其侵害行为。到2016年发生的洪振快因涉嫌侵害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被其后人诉到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发生逐渐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关注,翻看此类案件的判决内容近乎一样。因此本文便以“狼牙山五壮士”一案为例,展开文章相关问题的讨论。该案简要案情如下:原告系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他们因为看到被告洪振快在网上发表的两篇文章有侵害其先人的名誉,由此就将被告洪振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相关的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

下面我会以此案列展开讨论,找出目前我国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所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并且进一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二)案例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案件,最终原告都是以胜诉为告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虽然在法律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虽然不是很完善,但是国家是承认死者的某些人格利益仍然需要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法律或许基于考虑到由于死者本身、或由于与死者相关的一些人的民事权益值得保护,更或者是出于保护社会的道德伦理与善良风俗。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重要的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为了使死者的人格利益得到更完善的保护这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探究并加以改进。下面我就根据上述案件进行分析我国法律尚存在的问题。

1.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免责事由如何确定

对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国规定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及承担一定的精神损该赔偿。但是我国的法律对此项规定只是笼统的加以描述,没有进行细致的划分使用标准。比如在什么程度上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在不同的程度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又有不同呢?这些我国律都没有进行规定。另外我国对于在什么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免责也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些问题都是现实存在的,也正是我国法律需要进一步探讨完善的地方。

2.保护死者的请求权主体过于单一

从在我国发生的案列以及各国对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其请求主体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可以请求法律保护,提起相关的诉讼,只有很少的国家对此规定有一定的创新。我们可以发现当死者没有亲人的时候又该怎么办呢?显然法律倾向于保护活着的人,但是这样的规定明显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的话,那么法律就认为没有可以值得保护的对象了,在此种情形下就没有请求保护主体了。另外如果侵犯死者人格利益同时也对我国社会伦理道德、公共利益、善良风俗造成了不良影响时,当死者近亲属不进行诉讼,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时,我们又该怎样应对?此时是否应该增加诉讼主体的范围提起相关的诉讼?建立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这些问题无疑都是现实存在且又需要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现状及相关学说分析

(一)我国现行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该部法律认为著作人的一些人身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其期限不受限制。另外该法还规定当死者死后,这些权利有其继承人或受赠人进行保护。若无继承人或受赠人时,可以让我国的相关法律部门进行保护。由此看出虽然该法没有明文表示要保护死者的人身利益,但却是间接地承认死者死后的这些人身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然后就是我国相关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直接表示是需要法律保护的,这点无疑是法律的进步。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直接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文字,并且规定了侵害死者人格利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项规定的进步是基于当时两个与此相关的案件而引发的。

我国又在2001年的时候对此项规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创新。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相较于之前的司法解释其进步之处是对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的具体范围进行了规定,尽管这一范围是不完善的,但仍然是法律的一大进步之处。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学说分析

1.延伸利益说

该学说主张其生前民事权利不受非法行为所侵犯,该种权利被延伸到死者死后的一定时间段,只不过这种权力的行使主体以及诉权人被转嫁给死者的近亲属。主张该学说的学者提出此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法律基于对胎儿的法律保护。胎儿在某些方面与死者相似都不是民事主体,但是他们认为这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进行延伸,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对胎儿某些利益的保护,另一种表现在我国法律对死者的某些人格利易进行保护,这两种规定可以看为是对公民出生前及死后的延伸保护。

2.死者遗族利益说

这种学说认为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完全是基于死者的近亲属的某些权利需要法律的保护,而死者在我过法律上不属于民事权利主体,因此也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死者死后其近亲属还存活于世上,如果不对死者的某些利益进行法律保护的话,其近亲属也会因为侵害行为受到一定的侵害,所以该学说的着重点在对死者的近亲属的保护。另外这种主张的保护价值还体现在维护社会和谐以及对伦理道德的一种维护。

从对以上两个学说的观点进行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每个学说都有其所主张的理由,当然其主张的理由也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主张延伸利益说的,其大概思想就是认为我国可以对未出生的胎儿进行一些适当的法律保护,胎儿在其母亲怀孕期间不是我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那么对于同样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死者为什么不能给予适当的法律保护呢?对于胎儿这种保护是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可期待性的,但是对于死者是不可能期待其可能成为民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主体的,所以这种做法完全是混淆了法律逻辑。而死者遗族利益说其大概思想就是认为法律保护的不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是保护死者的近亲属。人已经死了,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只不过死者的近亲属还活着,如果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的同时也给其近亲属带来了一定的侵害时,行为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显然这种观点只能解决部分情况,认为该死者没有近亲属的话就没有值得保护的主体了,在此种情形下侵害行为同时损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又该如何应对?显然是存在一定弊端的。

三、我国台湾及国外对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规定

在分析完我国关于死者的人格利益的相关法律保护后,有必要查找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该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此能够进行借鉴使我国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更加的完善。

(一)台湾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我国台湾同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是不一样的。台湾规定,如果有行为人对死者进行侮辱的话就会给予拘役或者是罚款的处罚。另外如果是对死者进行了诽谤等行为严重的话会判出较短时期的自由刑罚。我国法律对于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只是给予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责任,而我国台湾对此项的规定是明确给予一定的刑事责任。当然不能简单的说哪一项规定更加合理,但是我们可以进行一定的借鉴,如果该项规定有一定的合理之处或者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借鉴一下,来完善我国的法律。

(二)日本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权得到法律保护的时间是当该公民出生的时候,但没有规定这种法律保护在什么时候结束,也没有明确规定死者是否享有法律的保护,但是随着日本侵犯死者利益的案件的出现,死者的名誉和隐私逐渐受到法律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实的言论损害死者名誉,使死者的家属、子孙等对死者怀有缅怀敬慕之情受到超过社会一般容忍限度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立法完善的建议

(一)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明确免责事由

当其实施了一定的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时,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对如何使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详细规定,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当然这种解决办法的前提是有较完善的死者利益保护制度。当然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要给与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侵害行为的侵害程度来判断是否给与。这个衡量标准也并不是完全依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判例以及我国的案列整合出一个具有相对裁量权的标准。其次如果请求主体是死者遗嘱的受益人且不是近亲属或公益诉讼主体的时候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类主体很难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对于侵害行为人是否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也应规定相应的免责事由。例如在对保护死者人格利益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时候,在超过期限的情形下此种行为就应免责。

(二)增加请求保护主体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针对我国典型案例、立法规定所折射出的问题。我国应该相应的增加请求保护主体范围。对于众多国家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为请求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主体这一规定是有局限性的。随着更多无亲属的死者侵害利益的事件的发生,扩大请求主体的范围已势在必行。可以将死者遗嘱的受益人及检察长纳入到请求保护主体范围之中。另外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即使请求保护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这只是解决当死者的近近亲属不存在时的应对之策。但是当死者的近亲属及其他主体不提起诉讼且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的时候,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这样才能使死者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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