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马春燕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830000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公安厅、上海市高院联合上海市检察院和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套路贷”犯罪行为一般定性为侵犯被害人财产类型的犯罪,而并不是将其简单的定性为民事类纠纷,更不同于“民间高利贷”等民事行为引起的纠纷。刑事犯罪行为是法律绝对不允许践踏的红线,更不存在当事人之间所谓的“意思自治”。如此一来,有了具体的法律规章作支撑,解决了“套路贷”经济犯罪问题中“易举证,认定难”的问题。
“套路贷”,顾名思义“套路”二字。实为犯罪嫌疑人借“套路”之名行犯罪之实,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行为,甚至是犯罪集团赖以生存的主要“来源”。其目的是采取多种欺骗、极其隐蔽的不法手段,恶意侵占被害人财物,进而攫取高额利润,造成被害人倾家荡产、家破财空并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套路贷”犯罪具备知识性犯罪特征,善于借助诉讼程序达到其不法意图,司法实践中,易与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经济类犯罪相混淆。掌握“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助于明辨此罪彼罪的界限,更有助于规范量刑,实现案件正义。
1、披着民间借贷外衣。“套路贷”通常以 “小额贷款公司”、“中间人”或者“联络人”的名义对外,并以“预先扣除利息”、“保证金”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显失公平的虚假合同。
2、蓄意制造流水凭证。故意制作虚假凭证,伪装被害人已取得借款的假象,形成“完美”的证据链条,据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3、故意制造违约,坑害被害人。
4、恶意筑高债台金额。趁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继续为其提供新的借款途径,以签订“空白合同”的形式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利机会,一步步将被害人带入深渊,陷入无限期还款的“黑洞”。
5、索债方式多样。以“连环电话”、“蹲守家门”、“骚扰亲朋”等非法手段扰乱被害人的正常生活,甚至采用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威胁被害人及家属。其中,以提起虚假诉讼的索债方式最为常见,故意坑害被害人,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套路贷”犯罪的手法高超,环环相扣,基本的犯罪模式为:套用“民间借贷”——订立空白合同(虚假合同)——借机要求抵押不动产——制造违约条件——“完美”证据链条。
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流程简便、快速、高效,更无需严格的审核流程,加之借款方急需资金,这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机会。犯罪嫌疑人在线上及线下大量投放广告,发布借贷信息,并以“低利息”、“无抵押”、“轻松还”等低门槛式贷款信息为诱饵,诱骗签订虚高合同。借“民间借贷”为外衣,行违法犯罪之实。例如:王某急需资金,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万元,借期一年,利息1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小额贷款公司象征性预先扣除利息1000元后,将剩余19000元打至王某银行账户内。借款期限届满,王某被告知应偿还借款2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将20万元的“借款合同”摆在王某面前,王某恍然大悟,这笔借款交易真可谓是“轻松还”啊!2万元借款已摇身一变,翻身10倍变为借款20万元。猫腻就出现在借款合同中,“借款数额”一栏只有阿拉伯数字的书写格式,且具体的借款金额均由手动书写添加,该条款末尾也并未增设金额大写格式。小额贷款公司为王某制作了精细的还款计划书,为保证王某如期还款,还要求王某以房屋作为抵押。如此一来,王某深陷还款沼泽……
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团伙作战的犯罪手法,在各大银行金融机构以走账的方式故意虚增、空放债务,再以“好处费”、“中介费”等借口瓜分资金,拒绝提供借款,致使被害人分文未取,却背负巨额债务。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以走账的方式将10万元资金“空放”给万某,万某将8万元借款交给张某、李某,实际得款2万元。次日,张某以万某书写借条有误为由,拒绝向其提供2万元借款。由此一来,10万元借款早已被张某、李某二人瓜分,挥霍殆尽,万某不仅未取到分文,反而背负全部债务。正当万某提出抗议时,张某、李某又将万某转手给郑某,郑某采取同样的犯罪手法继续坑害万某,万某也继续陷入债务循环。何以抵债?唯有房产!犯罪嫌疑人频繁骚扰被害人亲属,同时利用不法手段威逼万某以房产抵债,万某担忧家人安危,又不敢报警……无奈之下,只得将名下的房产予以抵债。
任意违约是犯罪嫌疑人的惯用伎俩,恶意拖延被害人换还款期限或者以“平账”为借口变相累高债务。被害人在无力偿还的情形下,只能继续借款,最后,犯罪嫌疑人以被害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类(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的恶意诉讼,用“完美”证据链条坑害被害人。
“套路贷”犯罪容易误认为是民事纠纷,而事后报警也会遇到立案难的问题。受害人缺乏基本的辨别能力,犯罪团体往往利用这些“机会漏洞”达到步法目的。现实生活中,也有律师成为帮凶,参与“套路贷”犯罪向法庭起诉受害者背负有那些莫须有的债务。律师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职业道德,理应遭受法律的严惩。我们都有守护社会正义的责任,都有值得守护的道德底线。我相信,正义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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