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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时间:2024-05-04

程真真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

小额诉讼程序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严峻的 “案多人少”状况,“案多人少”是长期以来严峻的司法现实,检验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否达到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有效地解决了中国这一严峻的司法现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预估,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后,全国基层法院受理的小额案件将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30%左右。但就2013年某直辖市六个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情况来看,六个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数量仅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数量的2.14%。如果计算适用小额诉讼审结的案件数量占六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的比重,其比例会更低,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估计的全国基层法院受理小额案件将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30%左右之预期目标相差较远。

(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现状

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

从上文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的分析可知,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低,与最高人民法院预估的适用情况相差甚远。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第一,小额诉讼程序的群众基础薄弱。普通民众大多对于法院审判案件的理解都是基本普通程序去审理案件,对小额诉讼程序知之甚少。第二,法院谨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很可能会选择申诉上访,而法官的工作考评与结案率、上诉申诉率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很多法官为了自己的绩效等原因而不愿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三,当事人自己避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而传统的二审终审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很多当事人一时都无法接受一审终审,因此他们甚至认为地避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例如,虚假抬高诉讼标的额从而超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

2.送达难

送达难的问题不仅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当中,而且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判的案件也有明显表现。由于现在法院诚信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些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忽视法院的传票。如果被告缺席审判,一般法官不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法官承担的风险太大了。而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要求法官在一个月内将案件审结,如果送达耗时过长,送达难,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都是不利的。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一)立法方面

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是为了应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状况,为了能够更好地起到分流案件的作用,法院应该设立专门的审理小额诉讼案件的机构,专司小额诉讼案件。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例如美国有专门的小额审理法院来处理小额诉讼案件。我国各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差距比较大,在案件数量较大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门审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因为设立法庭的人员等成本较大,因此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借鉴这个做法。而案件较少、无需进行案件分流的法院,如果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压力太大,可以不用设立此法庭,而是通过提高法官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的经验,提高法官的整体水平,从而达到提高小额诉讼案件审理高效率的目的。

(二)司法方面

1.完善送达程序

前文已论述小额诉讼送达难,《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的送达方式参照与简易程序适用。打电话、发传真、发电子邮件等传统的简易程序的送达方式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同样适用。笔者认为,对于送达问题,我们可以灵活地利用时间。那么送达我们也可以选择在夜间或者节假日进行,这样既减少了法院在送达问题上的耗时也更容易更文书等送达到当事人手中。

2.简化审理过程

对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一系列的简化,不仅能提高审判的效率,而且审判规则的简明也有效的增加了程序的可操作性,提高了该程序的适用率,能够充分实现高效与简明的程序价值。具体来说,起诉方式、审理时间、审理地点、文书制作等一切以简便高效为原则。例如,上文所描述的,灵活安排审判时间,法院利用周末、夜间或者其他非工作的便利时间开庭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便利选择审判地点,充分利用表格简易快捷的优越性制作诉讼文书等高效便捷的方式。

(三)救济方面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以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作为救济,但是申请再审的门槛过高,这对于当事人的救济是不利的。

笔者认为,关于救济方面的完善可以采取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应设置当事人对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程序,由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作出裁决决定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还是转换为一般简易程序案件或普通程序案件审理。二是,应设置当事人对于收到的小额诉讼案件判决提出异议的程序。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例如若当事人对收到的一审判决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判决书10日之内向法院提交异议申请,如果审查异议不通过,则维持原判,并且不得再次申请异议。我认为,此做法有其合理之处,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判决存在异议的可能性非常大,并且其不能提起上诉,如果他们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一件比较合算并且可行的救济方式,比提起再审的难度小很多,而且他们依旧有提起再审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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