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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支持建立专利制度

时间:2024-04-23

赵元果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邓小平提出的改革开放政策、及时作出的决策,离不开他多次重要的指示和支持。邓小平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粉碎“四人帮”、邓小平恢复工作后,他发表的多次谈话,贯穿着一条线,即一心一意搞四个现代化,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把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搞上去。尤其在1978年3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邓小平在大会开幕式中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是生产力”,我国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些著名论断指导着科技领域拨乱反正,解放思想,从“文化大革命”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同时也为我国建立专利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1978年7月,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决策,在批准的三个涉外部门的报告中批示:“我国应建立专利制度。”

1978年8月,邓小平在一封天津市关于某项科技成果的人民来信上批示:“如果成果可靠,迅速推广,并在国际上取得专利权。”这是我国领导人第一次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问题。这一批示要求我们放眼世界,对一些重大技术成果不仅要在国内推广应用,而且要打入国际市场,进入国际专利保护行列,从而使我国建立的专利制度同国际专利保护制度联系起来。

根据中央的决策和中央领导同志的多次指示,我国筹建专利制度的工作于1978年9月正式开始。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作出了“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我国迫切需要实行专利制度。可以说,专利制度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反过来专利制度又是为改革开放服务的。

在筹建专利制度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反对的呼声很强烈。面对这些反对意见,我们之所以能顶住压力,且敢于突破由极左思想形成的“要批判知识私有”“技术不是财产”“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引进国外技术是崇洋媚外、洋奴哲学”等框框,是因为邓小平提出的上述一系列理论和改革开放政策给了我们信心和勇气。

1979年1月31日,邓小平与美国总统卡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执行本协定的协议可包括合作的题目、应遵循的程序、知识产权的处理”。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协定中第一次提到知识产权问题,这也间接地表明我国将建立包括专利在内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在该协定中写上“知识产权的处理”经过了一番周折。当时我方谈判人员头脑中根本没有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但美方坚持要对美国的版权、专利和商标进行保护。美方表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不可能作出退让。按照美国总统的指示,不含知识产权条款的科技、文化及贸易的双边协定,我方代表无权签署。”这使我方代表颇为“吃惊”。美方似乎愿意在其他方面作出妥协,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表示没有可以妥协的余地。当时邓小平的态度十分明确,他认为无论从眼前还是从长远看,中国都应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个问题不仅影响中美关系的大局,更重要的,它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和自身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在协定中写上了“知识产权的处理”这项保留性条款,它表明我方既没有肯定地承诺保护,也没有完全地拒绝保护。美方也同意了这一条款。此协定也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性开端。

1979年7月7日,中美双方签订了《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其中第六条全部是保护知识产权条款,例如其中第二项规定“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第三项规定双方“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专利和商标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这就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要尽快建立专利制度,否则我国将无法执行该协定的这一条款。当时我国尚未建立专利制度,而对方坚持要订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争议很大,我方谈判人员不能做主,请示中央领导,最后邓小平拍板同意该条款。这说明邓小平下决心建立我国专利制度。

协定签字后没几天,邓小平办公室给当时主持和领导我国专利制度筹建工作的武衡打电话,传达邓小平的指示:“专利法的制定要加快步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于1979年11月第一次访华时,专利法已起草了第六稿,他很希望了解草案的具体内容,但限于当时的规定,法律(草案)在未经法律程序通过颁布前,不能对外公开,因此尽管他强烈要求,我们也没有向他介绍专利法草案的具体内容。直至他离京的前一天,11月24日晚,方毅副总理接见他后,才答应向他介绍专利法的具体内容。其所以敢于这样做,是根据邓小平的指示:“专利法我们不懂就向人家国外学习嘛!”正是根据这一指示,武衡大胆地决定,于1980年初借去日内瓦开会之际,派专利法起草小组的四位同志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和副总干事范纳尔利用会议间隙和休息时间对我国专利法草案进行了30多个小时的秘密讨论。他们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这次讨论对我们能够制定一个比较好的、现代化的、先进的专利法,无疑起到重要作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位领导后来说,专利法是我国制定的法律中,最早与国际接轨而且接得比较好的一部法律。

正当我们筹建专利制度的工作紧张进行时,1980年8月25日,原某工业部一位副部长上书邓小平和国务院领导,提出不同意见。邓小平很重视,于8月29日及时作了批示。随即,邓小平办公室给时任专利局局长的武衡打电话,要求专利局对上述不同意见写个材料报邓小平。于是,由专利局负责人、专利法起草小组组长宋永林起草以专利局负责人赵石英和宋永林二人名义写了一份针锋相对反驳那些不同意见的报告,于9月29日送邓小平和国务院领导。邓小平于10月2日及时批给了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该小组领导于10月3日批示让国家科委和经委召开座谈会召集有关专家讨论一下。正是根据这一指示,10月29日至30日召开了由方毅副总理主持的有50多位专家和领导参加的专利问题座谈会,以及11月由国家科委召开的全国性的专利法讨论会。两次会议的结果是大多数人认为我国应尽早建立专利制度。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专利法草案时,有的委员对专利法中个别问题不甚理解,如是否先搞一种专利,不要一下搞三种,为何不保护药品和化学物质等。为了使专利法草案能够获得一致通过,在专利法能否通过还不明朗的情况下,邓小平同彭真委员长说:专利法以早通过为好。邓小平的这一指示对专利法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上得到通过起了很大作用。

1989年4月12日,邓小平为《中国专利报》题写了报名,表达了他对我国专利事业的支持和关怀。(编辑 王 雪)

(作者是中国专利局法律政策处原处长、

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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