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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时间:2024-04-23

任仲夷

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用党章所概括的话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包含民主和集中两方面的要求。

对于充分发扬民主方面的意见,人们已经谈论得比较多了。这里,我想主要谈谈实行集中、集中与民主关系的问题。这方面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人们在吸取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教训时,往往是从发扬民主不够这个角度去检讨总结的。我认为,发扬民主不够固然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但根据我们多年来的实践,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甚至遭到破坏时,常常是集中出了问题,没有实行正确的集中。这方面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教训更深刻。过去我们从这方面总结教训是很不够的。

怎么理解“集中”?通常这样说:“什么叫集中?首先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这个说法,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认真思考一下,却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由谁来集中统一?是由某个人,例如主要负责人呢,还是一个领导集体?在一个组织中,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少数人的意见不正确,而少数人中有主要负责人,那怎么集中呢?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不正确的,而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其中又有主要负责人,那又怎么集中呢?二是怎么才能集中正确的意见?由谁来判断这个意见正确与否?如果所集中的意见(也就是作出决定)是不正确的,那怎么办呢?如何使这种错了的集中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呢?因此,简单笼统地把集中说成就是“集中正确的意见”,是不科学的,不合适的。

什么才是正确的集中?我认为,既然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实质内容是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那么,集中就只能而且应该建立在这种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服从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基础上。所说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实质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在党组织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出现两种甚至多种不同的意见,争论各方都认为自己正确,要求按自己的意见去办,而这时只按某个领导人的意志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去做出决定,那就不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了,这只是个人专断。在一时无法判断谁对谁错而又争持不下的情况下,又不能议而不决,就只能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集中。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对于集中是一个切实的保证。这是因为:第一,一般地说来,多数人的意见总是比较全面、比较客观的;少数人的意见相对比较片面,视角比较狭窄。第二,集中是为了服从,决定是为了行动。如果作出的决定只是代表少数人的意志,多数人不服或者反对,那就无法统一行动,决定就难于付诸行动;即使勉强行动,效果也不会好,集中实际上也就实行不了。第三,如果少数人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而多数人一时还不接受,那么,也必须经过多数人的实践活动,检验它是否正确,有待于多数人的认识和觉悟。第四,即使集中多数人的意见错了,多数人经过实践后认识到少数人的意见是正确的,也相对容易纠正过来,因为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在尊重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产生的,易于为多数人所接受并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

当然,并非任何时候多数人的意见都是正确的,有时真理会在少数人手里。当少数人掌握了真理而多数人还未认识到时,怎么办呢?那也只能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对于少数人来说,一方面,在行动上必须按照多数人通过的决定办事,决不能脱离整个组织和多数人去单独行动,否则就会分裂组织,脱离大多数群众;另一方面,除了行动上执行组织决定外,还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意见,通过党内的各种正常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包括对不同意见的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实践证明自己的意见是正确的,使大多数人最终接受它。而对于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来说,一方面应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实行集中,另一方面应当注意保护少数人,尊重并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是否正确;不但允许他们在作决定前充分发表意见,还要允许他们在作出决定后仍然保留不同意见,以便让实践来检验它是否正确。尤其是不能因为少数人有不同意见而实行扣帽子打击;否则,少数人就不敢提不同意见,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真理就无法付诸实践去检验。50年代,马寅初提出我国要控制人口增长。这个意见当时只有个别人敢于提出来,却受到了不公正的批判,被扣上“马尔萨斯主义分子”的帽子,使一些持有相同意见的人噤若寒蝉。后来的国情发展,证明马寅初当时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他的批判导致中国多生育了几亿人口,背上了极为沉重的人口包袱。这个教训是多么深刻啊!就算少数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能对他们歧视和排斥。因此,“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是集中正确意见过程中两个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党章中,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三)党的领导机关由同级的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四)正确处理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六)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这六条基本原则是党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为如何实行正确的集中提供了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我的理解,这六条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

比如第二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选举的唯一依据,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产生,正是少数选举人的意志服从多数选举人的意志的体现。

再看第五条基本原则:“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中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党章还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可见,集体领导的原则,同样贯穿了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掌握党的各级领导权力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领导集体。哪一个领导者的权力,都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其限度就在子个人权力必须服从党内多数人的意志。党委讨论决定重要问题时,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个成员畅所欲言,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党委书记只是党委会中平等的一员,表决时也只有一票的权利,并不拥有多于一票的权利。若有意见分歧,书记的意见属于少数时,书记也不能个人说了算,决不可滥用权力违反多数人的意见强行决定问题。一经党委集体作出决定,包括党委书记在内的每一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执行。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

因此,集中是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为精神实质的。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多次发生在重大决

策上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中的情况,以致党内个人专断现象滋长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践踏,给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灾难。建国后,我们党天天讲民主集中制,却在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多次犯大错误。这种情况在毛泽东晚年愈发严重。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随着毛泽东个人威望的增长,“他逐渐骄傲起来,逐渐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例如,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了关于国内主要矛盾的论断,毛泽东在1957年就断然推翻了;到了60年代,由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已经受到严重破坏,权力过度集中在毛泽东个人身上,终于酿成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全面灾难性的大悲剧。虽然当时党内多数人对“文化大革命”是不理解、不赞成的,但在毛泽东自己认为是“非常及时”、“非常必要”、“非常正确”的个人专断条件下,所有不同意见均被说成“反对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反对正确路线”、“反党反社会主义”。林彪鼓吹的“毛主席的话就是最高指示”、“一句顶一万句”、“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种盲目服从的愚昧论,竟然荒唐地取代了民主集中制的党内政治生活秩序而成为当时的行动准则,这是那场给全党、全国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得以爆发并延续十年之久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极其沉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永远记取。

民主与集中之所以能够统一,正因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都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精神实质,所以它们能够有机地统一起来,互相结合成了民主集中制这样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那种一说民主,就摘无政府主义、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或者一说集中,就搞专制主义、“一言堂”、“家长制”,都是与少数服从多数的精神实质格格不入的,是曲解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

按我的理解,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应当是有先后的。哪个先,哪个后?我认为应当是先民主,后集中。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民主是基础。正确的集中,应是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决定。“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指的集中,应当是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集中,而不是先有集中,再通过集中指导去形成民主基础。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不是指一般的具体执行事项),尤其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问题进行集中时,都应当先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然后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当然,在决策前,领导者可以先有一个考虑意见或方案。而这个考虑意见或方案在提交给大范围(如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可以在小范围(如常委会)做个决定,但这个决定也应当在小范围内经过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民主基础上产生。先有考虑意见或方案不等于先集中,还是要先经过民主,得到多数同意后再集中,循先民主后集中的路子实行,由小范甲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到大范围的民主集中制。

还要强调的是,要防止让少数服从多数走形式。一般地来讲,多数人都会同意正确意见的。应当特别防止那种情况出现,即某个或少数领导者的意见是错误的,却被坚持当成正确的意见,尽管多数人有不同意见,但仍按错误的意见作出决定。虽然这个决定也是会议通过的,但却不是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多数的基础上形成的,只是靠个人权威才得以行事。例如,当年毛泽东个人发动“文化大革命”,他是策划了很久的。虽然也经过党的会议形式,是在中央全会上讨论了一通后作出决定的,但实际上,那个讨论并不是真正地听取多数人的意见,而是形式上表决,实质上是实行个人权威下的个人专断;所以,讲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的民主,必须是真正有民主的诚意,真正耐心地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大多数人的意见,真正体现民主的意图;决不是让民主走形式,搞口服心不服,“手服”心不服,违心地举手通过。虽然存在违心者个人也要负责任这一面——你既然不同意就不要举手嘛;但更有主要领导人要负责任的一面。为什么人家要违心地举手呢?还不是因为主要领导人没有真正的民主诚意而使人不敢讲真话吗?毛泽东晚年常有“要硬着头皮顶住”,“让人把话说完,天塌不下来”一类的话。我认为这些说法就不是真正抱有发扬民主、尊重多数的诚意了,那是不愿听、不耐烦的情绪表现。如果人家的意见是对的,为什么要硬着头皮顶住呢?对不同的意见,不能用这种情绪去对待。

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做起来容易,但真正做到正确的集中,也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就不容易了。不要认为把民主集中制成天挂在嘴上,背得烂熟,就可以顺利贯彻这个原则了。我们处理得不好,还会出现民主发扬不够、集中变成独断专行的问题。什么地方发扬民主不够,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得不好,那个地方领导者的威信就不高,权威就被削弱,集中就受到影响。如果充分发扬了民主,正确地实行了集中,真正把大多数人的意见集中起来了,我认为正确的意见往往会被大多数人接受并通过的。如果领导者的意见是正确的,又经过大多数人充分讨论,大多数人是会服从的,领导者就能顺利地带领广大群众前进。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是真正有权威的集中,这样的集中才真正有力量,才能做到政通令行,避免那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出现。这就是我过去讲过的“顺路、顺心、才能顺手”的道理。现在我们按照邓小平理论指引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走下去,路子是顺的,再认真倾听群众意见,顺乎民心,工作就一定会顺手。我们不是常说相信群众能够辨别是非、通情达理吗?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也应当以这样的思想观念作指导。如果领导者唯我独尊,唯我独对,听不得不同意见,尤其是不听大多数人的意见,那就必然无法正确地执行民主集中制。我们必须在学习和实践中认真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使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真正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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