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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阳明“致良知”的修养功夫

时间:2024-05-04

赵絮颖

摘要:“致良知”是王阳明晚年论学的宗旨,也是其心学的最终归宿。围绕“致良知”这一核心目标,王阳明将诚意、正心、格物、致知有机地结合成一个整体,从而使得“致良知”成为“彻上彻下”之功夫也。

关键词:心即理;良知;致良知

王阳明于幼时便以“读书学圣贤”作为“第一等事”,而这也正成为阳明一生以来自觉的追求。然而程朱理学的心理二分却让阳明感到“圣贤有分”,乃“不可强求”者也。后在多年的居夷处困的人生体验中最终打破程朱理学的局限,提出了“心即理”的思想,后也成为“致良知”这一功夫理论的思想前提。

一、心、理、良知

(一)心即理

阳明立说,本是以“良知”为枢纽观念,但须从“心”、 “理”等一般哲学观念入手,尚可把握“良知”的具体含义。

王阳明对在心上求理还是在事物上求理做出了以下论述:“夫求理于事事物物者,如求孝之理于其亲之谓也。求孝之理于其亲,则孝之理其果在于吾之心邪?抑果在于亲之身邪?假而果在于亲之身,则亲没之后,吾心遂无孝之理欤?”[1]如果“孝亲”之理在双亲身上,那么双亲去世,难道人就失去“孝亲”的理了吗?很显然不可能。为了明确“理”的来源,阳明给出了正面回答:“都只在此心,心即理也。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须外面添一分。以此纯乎天理之心,发之事父便是孝,发之事君便是忠,发之交友治民便是信与仁。只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用功便是。”[2]于此阳明从正面回答了“理”只应在“心”上求。阳明将“无私欲之弊”的心叫做天理,又把在心上用的功叫做“存天理,灭人欲”,由此观之,“阳明所说的‘理本非‘认知意义之‘理,而是‘德性意义之‘理。换言之,阳明说‘心即理也,并非谓事物规律皆先验地存于心中,而只是断定价值规范由此心生出。”[3]“天理”根据不同的情境需要分化成具体的孝、忠、信、仁等。就此再看阳明所用之“心”,并非指经验意义上的“心”,而是独立于感性欲念的纯粹先验本体,也是人人都有的。“心即理”可表述为先验本体决定一切道德规范,但却不决定经验内容。

(二)良知即心之本体

由之前的分析可知,王阳明认为天理和吾心无二。他又说:“天理在人心,亘古亘今,无有始终。天理即是良知,千丝万缕,只是要致良知。”[4]王阳明认为“良知即是天理”,“体现为先验的传统伦理的升华和至善的道德,具有普遍性和至上性。”[5]阳明对“良知”与“心”的关系有更直接的表述:“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6]这里“心之本体”即指先验的道德理性,与经验的心相对。“良知”就是本心,根据实际随时自然分化为所需要的德性。这段话与之前王阳明论证“心即理”表达了同一种含义:我们的本心就是道德价值所在。

阳明说:“有知而后有意,无知则无意矣。知非意之体乎?”[7]“良知”作为本体,“意”由其所发,“良知”是“意”的本体。阳明晚年的“四句教”这样阐释:“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8]“良知”是主体,能够决定意志方向,同时它还具有善恶判断的能力,能够知道善惡是非。意念活动的善恶区分,在“良知”上得以呈现。当然,良知只对“善恶”一对价值属性起判断作用,与认识经验知识的能力有所不同。

二、致知、诚意、格物的贯通

(一)致良知

以上简要阐述了王阳明心学中的先验主体,阳明这样描述:“如明镜然,全体莹彻,略无纤尘染著。”[9]但是心体并不总是如明镜一样透亮,心体常被私欲蒙蔽,使得人无法体认“良知”和将“良知”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也正因此,阳明心学的重点也落在重见“心体”的功夫上,一言以蔽之,即“致良知”。

阳明说:“致者,至也。如云‘丧致乎哀之致,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云者,非若后儒所谓充广其知识之谓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10]以“至”来训“致良知”之“致”,含有到达极点的意味。“‘致,即达到,并不表示知识经验的增长,而以良知的自觉为目的。”[11]阳明的“致知”与理学的“致知”不同,后者指的是经验知识的增加。“致良知”不仅是“良知”扩充到极点的结果,更是强调推广“良知”的过程。阳明“致良知”的目的就在于使得“事事物物皆得其理也”,与孟子的“扩充四端”有相通之处:孟子曰:“凡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燃,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能充之,不足以事父母。”[12]但两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孟子的“四端”并不是天理的全体,只是萌芽状态,如“火之始燃”“泉之始达”,需要在扩充中壮大。而阳明的“良知”却是全部天理,只是要将它重现发用,运用于实践之中。

“致良知”是一个总任务,也被简称为“致知”,它其中包含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被内含于“致良知”中,从意念的发起到实践的完成,这个过程便是贯通“良知”的过程。

(二)致知与诚意

阳明说“心之所发便是意”,他在四句教中说:“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心”作为最高本体,掌管“意”之所发,但心体被私欲所蒙蔽,意念就会循着私欲的方向而发而为恶。“本体受蔽,姑且叫在意念上落实为善、去恶,功夫熟后,渣滓去得尽时,本体亦明了。”[13]本体明了,那么意志也就得到了纯化。使得意志纯化的功夫便叫做“诚意”,“意”由“心”发,意志纯化,本心便能够去私欲的蒙蔽,因此,“诚意”便是“正心”的功夫。“然至善者,心之本体那有不善?如今要正心,本体上何处用得功?必就心之发动处才可着力也。心之发动不能无不善,故须就此处着力,便是在‘诚意。”[14]

如何才能够“诚意”?王阳明将“诚意”与“致知”联系在了一起,阳明曰:“今欲别善恶以诚其意,惟在致其良知之所知焉尔。何则?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既知其为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好之……今于良知所知之善恶者,无不诚好而诚恶之,则不自欺其良知而意可诚也已。”[15]由此看出,阳明将“诚意”和“致知”通为一事之两面:就良知之灌注意志,纯化意志而言,是“诚意”,而就良知之推行而言,则是“致知”,“诚意”的过程也就是“致知”的过程。

良知因为具有“知善知恶”的能力,它先对其意念善恶进行判断,如果判断出意念所发皆为恶念,那么良知将发挥其作为最高主体的价值,致其良知,诚其意念。

(三)致知与格物

爱曰:“……格物的‘物字,即是‘事字。皆从心上说。”先生曰:“然。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所以某说无心外之理,无心外之物。”[16]这段对话中有关于“物”的两个重要的规定:首先,“物”训作“事”,表明“物”并非是客观事物,而是一种强调主体参与的行为。其次“意之所在便是物”和“心外无物”并非是说客观事物无法独立存在于心之外,而是强调“通过心体的外化(意向活动),赋予存在以某种意义,并由此建构主体的意义世界。”[17]这从阳明的山中观花一事便可看出,人未看花时,并非花不存在,只是花没有进入人的意识世界中,没有被人赋予它意义。“王阳明通过重构‘物的含义,把物当作我心所触及到的对象来理解,物就不再是与我无关的独立之物,物已经成为我意义世界中的东西,成为‘我的存在。”[18]

阳明曰:“‘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也。”[19]阳明的“格物”便等同于“正行为”,即强调的是端正人的道德实践,使得人们的行为都能够符合道德规范。而要使得行为都符合道德规范,唯有将“格物”与“致知”贯通。

“若鄙人所谓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致吾心之良知也,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20]“致知”与“格物”其实也只是强调一事之两面而已。从使得道德行为都合乎天理的角度来说就是“格物”(正行为),而从把内含于心的“良知”运用到实践当中,将天理充分显现这一层面来说,即是“致知”。“良知”内在于本心,但是它的意义在于用“良知”指导实践。

“格物”和“致知”贯通为一体后,“诚意”亦被视为与“格物致知”不可分者。阳明曰:“意未有悬空的,必着事物,故欲‘诚意,则随意所在事物而格之,去人欲而归于理,则良知之在此事者,无蔽而得致矣。此便是‘诚意的功夫。”[21]“意”有它的客观对象,即“物”,“诚意”不能僅仅只停留在纯化意志方向上,而是要将“意之所发”的“物”格之正之。

综上,王阳明“致良知”的功夫前提即是“心即理”“良知即心之本体”的命题,他将普遍原则与个体性原则相结合,认为人人都有成圣的潜在性,而将潜在性变为现实性的功夫就是“致良知”,而“致知”、“诚意”、 “格物”却是不可分者,表现出功夫上的一贯性。

参考文献:

[1]《传习录》,卷中,《答顾东桥书》.

[2]《传习录》,卷上,《徐爱录》.

[3]劳思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三联书店,2015.307.

[4]《传习录》,卷下,《钱德洪录》.

[5]方国根.王阳明“致良知”道德哲学及其精神维度.学术界(月刊),2014.(9).4.

[6]《传习录》,卷上,《徐爱录》.

[7]《传习录》,卷中,《答顾东桥书》.

[8]《传习录》,卷下,《钱德洪录》.

[9]《传习录》,卷上,《陆澄录》.

[10]《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11]武薇.致良知论——阳明心学思想初探.高校教育管理,2010.(4).4

[12]《孟子.公孙丑上》

[13]《传习录》,卷下,《黄省曾录》

[14]同上

[15]《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16]《传习录》,卷上,《徐爱录》.

[17]杨国荣.杨国荣讲王阳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9.38.

[18]王冬.论“致良知”说的逻辑脉络.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15(5).2

[19]《传习录》,卷上,《陆澄录》.

[20]《传习录》,卷中,《答顾东桥书》.

[21]《传习录》,卷下,《陈九川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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