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方一棋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在现实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农村妇女的权益屡受侵犯。文章认为应该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加强司法救济等措施,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关键词:村民自治;妇女权益;问题;措施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现状
1.农村妇女没有分配土地或者因结婚而失去土地。这使得农村妇女失去了对娘家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农村妇女婚后在婆家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分到土地,许多妇女面临着无论在娘家还是婆家都没有土地的情况。
2.“农嫁非”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犯。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也快速发展,许多农村青年女性进城务工,从身份上看是农民,自然不能享受城市户口的福利,但是也享受不到作为农村人应该有的土地权益。
3.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受侵犯。对于离异妇女,一般情况下会将户口从前夫村迁出,导致土地被收回,丧偶妇女在改嫁时也面临着原夫家土地被收回,新嫁入的婆家不一定分配土地的问题。
4.在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方面的不合理。在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很多地方对农村妇女也有特殊规定。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1.传统农村社会中的男女不平等意识根深蒂固,法律意识不强。
农村社会仍然根深蒂固的传统意识,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屡禁不止。妇女几乎不参与村组的事务管理,妇女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
2.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够。个别乡镇人民政府过分强调村民自治,过于迁就村民的主观意愿,对内容的合法性缺乏必要的监督指导。
3.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存在盲区。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村民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如何切实保护村民权利,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4.农村土地资源稀缺,利益分配失衡
三、解决问题的方式
1.提高意识,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各级乡镇政府应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认真组织广大村干部和村民学习法律知识。
2.修改和完善村规自治。充分发扬民主,从实际出发。在认真研究各村经济发展水平、维护妇女权益状况等实际的基础上,依法依纪修订。
3.合理构建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机制。根据《村民自治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備案。
四、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在新形势下,一些事关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妇女的参政状况与妇女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妇女在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女性的参政意识较男性而言相对薄弱。妇女干部的培养存在不少困难和阻力,女干部不仅数量少,而且来源匮乏,后备力量不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为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创造了条件,但在村委会成员的结构中,妇女仍处于配角地位(数量少、比例低、正职少),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尚不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
(2)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女性在就业、再就业中,受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落实不到位,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同时,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与男性相比较少。
(3)大量流动的妇女人口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流动人口处于游离于城乡之间的“边缘人”状态,经济体制改革后,从农村流入城市,在城镇务工和经商的未婚女性增多。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几乎不能获得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使其难以真正融入城市中;返回家乡,因外出经历而获得的观念和行为的变化,又使其无法完全回归到原来的乡土生活中去。种种问题的存在,表明了妇女权益保护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五、结语
我国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土地承包权有明确规定,但缺乏更加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农村妇女的权益遭受村民自治规范的侵害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我国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零星地规定了不少涉及到农民权利保障的条款,但缺乏针对性、系统性,而且也没有落到实处。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一部农民权益保障法。以我国宪法为纲,以土地权利、受教育权、经济平等权、村民自治权、政治民主权利、农民工权益、获得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社会保障权等方面为依托,系统地规定妇女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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