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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员和法官的敬畏精神

时间:2024-05-04

夏体江

古人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万事劝人休瞒昧,举头三尺有神明。”说的就是敬畏,敬畏就是敬重,就是面对正义、真理、规律等时尊重而不敢轻慢,畏惧而不敢违逆,服从而不敢对抗。而永善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正是具备了这种敬畏精神,从而使永善法院进入了全国文明单位行列。那么永善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的敬畏精神有哪些呢!那就是对自然、生命的敬畏精神、对法律的敬畏精神。

永善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心存对自然、生命的敬畏精神。因为永善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内心深深明白:大自然可以赐予人类名山秀川、青山绿水,也会在顷刻间天翻地覆、满目疮痍;人也如此,人的生命犹如白驹过隙、昙花一现,即珍贵又脆弱,当美丽的河山、蔚蓝的天空越来越成为“稀有品”的时候,当各种各样由于环境的被污染而带来的疾病危及越来越多的人的时候,作为社会良知和社会公平正义坚守者的陪审员和法官们必须首先树立起对自然、对生命的敬畏之心,才能唤起贫困地区普通人民群众对自然、对生命的敬畏之心,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有序发展,“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才能深入人心。

苏格拉底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法律被信仰的前提是法律要被敬畏,而永善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正具备了敬畏法律之精神,因为他们心里明白:法律会保护守法者的权利与自由,也会无情剥夺违法者的权利与自由,甚至会无情的剥夺残暴者的性命,所以人人必须要敬畏法律尤其是掌握司法公权力的陪审员和法官们更要敬畏法律。“为了自由,我们只有服从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的敬畏乃是与生俱来的。在贫困落后地区,绝大多数老百姓总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不敢不敬畏法律,他们大多会在法律的规范下,来预期自己的行为,而且对于他们而言,对法律的敬畏乃是他们所能争取到的最后合法的保护和屏障的必要条件。而永善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骨子里天生就具有敬畏法律之精神。因为他们明白、作为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在履职时是司法公权力的掌握者。而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它应当被看作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法则。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掌握司法公权力者,都要服从法律,居于法律之下,而不是法律之上。

司法公权力者,如果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在没有一定规则的约束下,就有可能滥用权力的机会,就有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丧失正义的价值追求。而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法律对公民的财产、荣誉、自由乃至生命进行确权、限制、甚至剥夺,一份盖着鲜红法院印章的判决书、调解书、决定书、裁定书等,在陪审员和法官日常工作中司空见惯。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就是这一辈子就摊上的这么一件事,这就意味着这一份判决书是承载着当事人财产、荣誉、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令状。如果法院陪审员和法官对法律没有敬畏精神、那么一个身份证号码的错误,就可能执行了本不该被执行的人;一组钱数的错加、一个数字的遗漏甚至小数点的误标,都可能使当事人在合法条件下失去或不当得到一定的利益。有时候,利益虽然微不足道,但引发的错误却足以让老百姓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和法官、法院的形象产生难以抹除的负面印象!

因此,作为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他们明白:这一职业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敬畏法律、必须谨小慎微、秉公执法,才能惩恶扬善、定纷止争,也才能为法治永善的建设、和谐永善的构建、全面永善小康社会的建成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总而言之,正是由于永善法院的陪审员和法官们怀着这些敬畏精神,为永善县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保驾护航,为永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永善法院才得以被评为“国家级文明单位”。

(作者现供职于永善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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