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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宗公案与公案小说

时间:2024-05-04

陶卓敏

摘 要:从文体角度来说,公案原本是官府判决是非的案例文书。从唐代起,禅宗将历代高僧的言行记录下来,这种如政府布告般尊严不可侵犯的言行录,作为后代依凭的法式,称公案;宋代起,公案作为话本小说中兴起的一种重要类型,在小说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三种文体之间的联系是文体发展过程的一个缩影。

关键词:禅宗;公案;小说

公案一词由来已久,简单来说,即官府判决是非的案例。“公”,即“官”之义;“案”,原指食器,后指凭几,引申为官府处理公事的文书、成例及狱讼判定。综上所述,“公案”原指官署处理和摆放文书的几案,之后引申为官文书。

从唐代开始“公”、“案”二词就已连用,在《唐律疏义》卷五中有:“文书谓公案”,这里的“公案”,是它的广义,即“官文书”;《唐律疏义》卷二十七又说:“官文书谓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类”,这里的“公案”是狭义的公案,专指公堂依法令而判是非的案牒。宋元后,公案的含义更加丰富,总结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仍是公案的原义,指官署处理、摆放案牒的几案。第二,沿唐代旧习,把判案文书称为公案。第三,从判案文书引出把官府待决的案件亦称为公案。第四,对于有重大争执的事件,也往往称为公案。这四项“公案”的含义,都有“断案”之义。此外,禅宗用教理来解决疑难问题如同官府判案,因此也称公案,即禅宗公案。同时,与描写官府断案故事有关的文学作品——话本小说的分类之一,也称公案。以上二者可以算是公案的引申与流变,宋之后,禅宗公案和公案话本小说流传广泛使二者成为公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禅宗公案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所谓“公案”是一种比喻的说法,禅宗借指祖师名宿的言行范例,实际是禅师为指点学人,用言语或动作作出的指示,以供学人从中领会禅的意旨。此类引导禅徒的过程,往往作为后人判定迷悟之准绳,犹如古代官府之文书成例,故亦谓之为公案。禅宗以明心见性为宗门法要,以《坛经》为唯一经典。《天目中峰和尚广录》卷十一(上)所载,禅门公案,不可以义解,不可以言传,不可以文诠,不可以识度。此种风气创始于唐,而盛于宋,宋代成为公案禅的时代。

《碧岩录》说:“古人事不获已,对机垂示,后人唤作公案”,广义来说,禅宗公案包括现存所有的禅宗语录。从古至今,集录禅宗公案的作品有数部,《碧岩录》、《从容录》、《无门关》、《景德传灯录》等所载公案总数约有一千七百则。

禅宗不立文字,因为禅的精髓真谛、悟的内容和悟的途径,具有极大的个体差异,只能通过具体的、当下的个体实践经验来把握而无法用语言传达,用有限的理论、概念涵盖,因而,它只能通过生动的实践范例来启发、引导。除却《坛经》,禅宗再无其他经典,虽说提倡不立文字,号称教外别传,但宗教总归是一种需要流传和获得大众认可的文化形式,因此禅宗创立了公案这种实践性极强的教学方法,引导学人彻悟,了悟禅的真谛。但是,仅靠口耳相传是无法传播和留存思想学说的,禅宗不立文字,但其思想仍然需要通过文字形式记录成为永久的精神财富。禅宗祖师涅槃后,通过文字记录后世学人仍然可以了解到祖师禅旨,为后世提供了追寻禅宗早期思想起源的机会,公案成为重要的文字依据。

对禅宗来说,“公案”是最重要的教法和教材。禅宗讲究“以心传心”,如若庄子“相视而笑,莫逆于心” 需要心灵的契合。南怀瑾曾指出:“公案者,亦如儒家所称学案。非徒为讲述典故记事之学,实为前贤力学心得之叙述,使后世学者,得以观摩奋发,印证心得也”。由此可见,公案是为了使学人获得心灵上的实践体验,这种独有的个体直觉体验,无法用语言文字来描述,也就有了禅宗所说的“说似一物即不中”。

如《五灯会元卷十五》中记:僧问云门:“如何是佛”?门云:“干屎橛”。“干屎橛”原指拭净人粪的小木棍,佛家比喻至秽至贱之物,以极污秽之物比喻极尊贵的佛,说明了佛“驱除邪见,明心见性”的功用。这种激烈的矛盾冲突一般人很难接受,公案中用这样的比喻,起到了凸显禅宗与世俗观念间的矛盾的作用。就禅师来讲,这种凸显有利于引导弟子发现矛盾,并进行深入思考,以达到“悟”的目的。禅宗公案表面看来扑朔迷离荒诞不经,充斥着矛盾与悖论,实际上正是这种对常理和规范的破坏和偏离,才造出一种神妙的境界。

如今一般寺院都以做佛事法会为主,按照禅宗公案做为禅修方式的寺院很少,禅宗公案的宗教色彩越来越淡,但禅宗公案故事的记载越来越多,文字也不断浅显,内涵哲理容易理解,成为日常教化的有益工具,接受面越来越广。

在中国文学史上,“公案”作为一种重要的小说类型,与历史演义、英雄传奇、神魔小说、世情小说共同构成了古代小说的主要题材。

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记载:“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朴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宋人对公案理解较为宽泛,但在实际创作中,公案主要侧重于描写作案、断案、破案、审狱一类的故事。

公案小说发微于上古神话传说,自执法之圣皋陶出现,公案随之诞生,并在先秦两汉法律文献中的案例与史书中的清官循吏传记中酝酿发酵,魏晋南北朝的志怪小说中出现萌芽,唐传奇中打下坚实的基础。宋元时期,公案还停留在口头阶段,直至明代中期,印刷术的发达,才使得公案小说进入繁盛的发展期。宋人把讲述官府断案故事的“说公案”归入“小说”类,使“公案小说”作为一种题材类型得到正式确立。此后,公案小说经历了重要的演变。明公案小说集标志着公案小说文体的初步形成,清代的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体现了公案小说的成熟,而晚清的长篇公案小说则反映出借鉴翻译侦探小说的趋势。

学术界一般把其中的“说公案”看作是公案小说的兴起。瓦舍勾栏里,断案故事是一种能够勾起大家好奇,引发听众兴趣的题材,因而公案话本的兴盛满足了普通民众对惩恶扬善、因果报应的心理需求。明代后期以《包龙图判百家公案》发轫涌现出一批公案小说,这些小说有些一部书一个判官,有些一部书多个判官,形成 “单传体”和“诸司体”两种模式。同时也分私情、花判两类,“私情”,一般指男女关系一类的公案。花判公案则由案情简述和官府判词两部分组成,结构模式与“私情公案”相同,洪迈《容斋随笔》所释:“世俗喜道琐细遗事,参以滑稽,目为花判。”

曹丕的《典论·论文》将文体分为四科八类;陆机的《文赋》则增益为十体;挚虞《文章流别论》论及诗、赋等十几种文体;萧统《昭明文选》罗列文体39种;刘勰《文心雕龙》提出文体34种。可见文体的发展沿着类目细化、新文体不断衍生的道路前行。以公案为例,“公案”从一种器物,发展到公文文体,又启发禅宗公案和公案小说出现。从单一的行政公务工具,到被广泛熟知的禅宗公案和公案小说,三者之间看似没有紧密的直接关系,但公案这一蓝本,奠定了禅宗公案和公案小说的文体基础;禅宗公案促进了公案小说的出现,丰富了公案小说的题材。同时,公案作为断案的文体,记载着案件的判定过程,对于惩恶扬善具有警示作用,禅宗公案的教化作用以及公案小说的因果故事,与其有着异曲同工之效,公案从实用的应用文衍生出更具教化意义、传播接受更广的禅宗公案和公案小说,不得不说是文体发展的一大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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