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摘要:在我国,课堂教学仍然是教学的主要形式,民法作为大学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在课堂教学中应综合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案例研习法等多种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对民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期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民法 教学模式
笔者认为,根据民法课程的特点应综合运用以下几种教学模式。
一、课堂讲授法
课堂讲授法作为传统的教学模式常因其“填鸭式”教学而受到批判,甚至有人提出废弃这种教学方法,但从我国目前来看,课堂讲授仍是培养人才的重要环节之一,而教学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如何运用。讲授法的明显优点是它有助于抽象概括和理性思维;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有助于灌输学科系统知识。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掌握民法的思维框架必须掌握这些概念、原理。虽然近年来有人提出如英美法系国家一样采用判例教学法,但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注意我国的大陆法系传统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概念原理的形成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而大陆法系则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必须注意具体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原则、概念的阐释,注意阐述民法的体系。
二、讨论研究法
讨论研究法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全班或小组围绕某一问题通过发表各自意见和看法,共同研讨,相互启发,集思广益地进行学习的一种方法,此法对那些理论性强,具有前瞻性的学科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因而在西方国家的法学院讨论法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我国,此法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了广大法学教师的关注。
讨论研究法的实施首先要做好课前准备,教师在课前要拟好讨论题目,设计讨论内容。如讲授生命权时,可让学生讨论一下安乐死是否合法;讲婚姻自由时,可让学生讨论一下同性恋是否可以结婚。教师拟好讨论题目后,将学生分组,由小组负责人组织本组同学查资料,做准备。然后进入课堂讨论阶段,学生人数较多的话可以采取分组讨论的形式,然后由小组代表总结本组意见在班级交流。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有驾驭能力,能够对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正确和不正确观点或提出的问题有所预见,事先做好回答与引导的充分准备,使讨论能够热烈的进行下去。同时,对学生的观点无论正确与否,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应该鼓励学生阐述,使学生积极发言。最后要做好讨论的总结工作,对新思想、新观点予以深化,对有争议问题适当进行引导,阐述学术界的不同观点及有关理论前沿,启发学生独立思考,从而培养其思维能力,为其日后选择论文题目打下一定的基础。
三、案例研习法
案例教学法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即根据案例阐述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理。但这种教学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适用,因为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为主,案例数量有限,其涉及的理论不可能涵盖民法全部,因此单纯的案例教学难以全面阐释民法的精神和本质,也无法体现其作为法律部门的系统性(体系性)和理论性。因此在大学民法教学中将案例研习与理论阐释并列为民法教学的两大内容,即仍然按照民法的体系,以民法典为依托进行理论讲述,同时将每一法律条文融入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此种教学方法称为“案例研习法”。 目前,该方法在德国、日本的民法教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案例研习法的运用可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学生形成严谨缜密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案例研习法的运用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案例的选择要注重准确性和代表性,初学时选用简单案例,用于说明民法中的某一概念、原理,可在课堂讲授中穿插运用。总结复习时选用综合案例,这类案例包含民法中的多个问题,需要学生运用民法中多个知识点进行分析。
二是案例的运用要讲究方法。可以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也可以在讲解完某一知识点后适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分析解决具体案件。
三是要确立正确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采取灵活方式,重点考查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而非结果。因为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和知识基础的学生在分析案例时,其分析的过程往往能清晰地体现出他的思考过程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但其可能因疏忽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而有些基础差的学生却可能猜测出正确的结果。因此,对学生案例分析的评价应当重在过程,而非结果。因为过程才是一个人真实能力的全面反映。
四、情景再现法
情景再现法是案例法的延伸,即把案例所表达的内容通过多媒体或学生表演的形式表现出来,给枯燥的课堂教学增添活力。采用多媒体教学既可以使学生在短时间内了解案例的全貌,又可以通过播放教学录像片使教学直观生动,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当然,如果时间允许,可以组织学生拍个小的情景剧来演示案例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此外,可以组织学生利用模拟法庭进行典型民事案件的模拟审理,教师应从案件的选择、角色的安排、排练的组织和庭后点评等方面进行指导, 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不同角度提出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和代理(审理) 思路,就法律关系复杂并存在争议的民事案件展开对抗式辩论,要求学生要充分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每次模拟庭审后, 教师都应归纳、点评, 必要时可向学生提供个别指导, 以便学生不断提高。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给学生提供综合性的实战环境, 有利于训练学生在实际操作中逐步学会民法理论的综合运用,有利于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和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读书指导法
古语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教师在“教”的过程中传授给学生的不应是死板的理论,而是灵活的学习方法,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读书指导法即是一种学习方法传授,即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指导学生独立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而获得知识的一种教学方法。民法学的内容体系十分庞大,内容多而琐碎,没有十分清晰的条理,初学者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这就要求教师在学习民法之初,就应该给学生推荐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优秀民法学教科书,使学生对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体系有一个初步的了解。随着教学的一步步深入,可以向学生介绍一些法学名家并要求学生阅读核心期刊或网上这些学者的代表性文章以拓宽眼界,同时也可以把国内外有代表性的民法著作推荐给学生,让学有余力或对民法感兴趣的同学加以阅读。如在讲物权法时可以让学生读一下梁慧星的《中国物权法研究》,王泽鉴的《民法物权》等。在学生读完书后,可以要求学生写出读书心得,养成学生爱读书的习惯,这样既有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又为日后大学毕业论文的写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实,在法学教育领域中,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任何教学方法的运用都是对教师理论水平的考验,提高教师自身理论水平是提高教学效果的必经之路,同时,任何教学方法的运用都不是孤立的,往往相互渗透,互相补充,如“案例讨论法”、“案例情景再现法”。只有将这些方法恰当的结合运用,不断探索新时期适应大学法学教育的新的教学方法,这样才能提高我们的教学水平,最大化的实现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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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永宽: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优化的若干思考.黑龙江教育.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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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俊红:民法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8(3)
(韩迎春,1978年生,黑龙江省密山市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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