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刘 茜 张 超
摘要:理论界对有关后合同义务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内容的教学方法该如何设置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本文在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辩证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就后合同义务的概念、特征、主要内容之教学方法做出了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教学实践
一、后合同义务概念、法律特征之教学方法
法学教学工作的首要问题就是帮助学生准确认识和理解法学概念。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后合同义务至今仍未被清晰、明确地界定于法学词典当中。概言之,理论界对“后合同义务”的界定大致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附随义务不仅包括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还包括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附随义务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并不包括先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应是一种独立的义务形态。事实上,两派观点并无对错之分,不过是立足点与侧重点不同罢了。因为后合同义务与狭义的附随义务即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之间存在差异是不争的事实,义务所处阶段的不同足以使两者“分道扬镳”: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则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的阶段。因此第二种观点将后合同义务与狭义的附随义务相区别不无道理。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与狭义的附随义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产生基础的同根性——诚实信用原则足以使三者情同兄弟,再加上义务功能的同质性——周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则使三者更显亲密。据此,在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之上再抽象升华出一个广义的附随义务概念并无不可,因为两者存在的层次和空间不同,只要在今后的论述中说明讨论的范围就不会出现概念模糊的问题了,同时后合同义务的归属也随之明朗化了:它是广义附随义务的一种而与狭义的附随义务有别。据此,将后合同义务的概念做如下表述即可:指合同关系终止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损害、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终了事务为目的的通知、协助、保密等法定义务。由上述分析可见,辩证分析法是明晰法学概念的基本方法。事实上,学者们对于同一法学概念的不同表述少有对错之分,不过是在合理性上存在差异罢了,哪一个合理性更高,哪一个的说服力与可信度就更强。运用辩证分析法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慧眼是真”,从诸多已有概念中找到最合理的一个,而且还可以成为学生自己尝试给概念下定义的基本工具。因此,教学过程中,及时帮助学生学习运用该种方法对诸多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择优选择就变得非常关键。“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对方法的掌握往往比对知识本身的掌握更加重要。此外,单单了解概念本身的表述是不够的,还需要透过概念分析其本质,就后合同义务而言,其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从时间上看,后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以后
这是其最鲜明的特质。也就是说后合同义务不以原合同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不因原合同的终止而消灭,相反,合同的终止之时正是其产生之刻。
(二)从产生基础上看,后合同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产生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诚实信用则要求人们不仅要在建立和实现合同关系时保持善意,而且在合同关系相对终止后,依然要时刻体现出诚实坦白和公平守信的精神,因此,后合同义务就是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合同实体关系法中的具体体现,它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
由于交易习惯是“最自然和最自发的渊源,往往更能直接回应社会生活、更具有客观性。”1,故有肯认交易习惯之必要。
(三)从目的和功能上看,后合同义务具有保护性
后合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终了事务为依归。
(四)从内容上看,后合同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这是由诚信原则的抽象性所决定的。首先,后合同义务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其次,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并非自始确定。
二、后合同义务内容之教学方法
(一)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将有关事宜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具体内容包括:
1、业务通知义务。
2、业务终止的通知义务。
3、给付不能的通知义务。
4、标的物提存致使合同终止时的通知义务。
(二)协助义务
协助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有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善后终了事务以维护其利益不受损失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该义务主要是针对继续性合同而言的。其主要内容包括:
1、委托合同中的协助义务。
2、劳动合同中的协助义务。
3、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协助义务。
4、租赁合同中的协助义务。
(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须承担对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或擅自利用,以免给其造成损害的义务。这里的秘密主要指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但同时它又不限于商业秘密,还包括一方向另一方展示的自己的财务记录、财产状况等。
具体而言,保密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雇佣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2、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3、承揽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4、买卖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四)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不应为某些有损债权人利益之行为的义务。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竞业禁止义务。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合同相同的营业或者与原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原任职公司利益的活动。
2、其他不作为义务。
综上,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追求实质正义,现代合同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完善了法律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和机制,适当限制了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效力漫无边际的拓展。
三、后合同义务教学实践
(一)注重教师引导
教师在为学生系统研究后合同义务的理论问题搭建广阔平台的同时,亦应为其创建活学活用、学以致用的良好环境与氛围。具体而言教师应当在阐明后合同义务概念、特征及内容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使学生能够站在法律实践的广阔视角上深刻理解后合同义务的基本理论问题。
(二)重视学生“自立”
学生应当在教师的引导下细致研究后合同义务的基本内涵及特质,并积极参与到教学环节,通过思考、辩论、自主分析与讲述锻炼表达能力、思辨能力及法律逻辑分析能力,同时通过模拟法庭、案例讨论等多种形式深化理解,提高实践应用能力。
基金项目:河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后合同义务及其实践问题研究》,编号:2009XSK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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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茜,1981年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张超,1980年生,河北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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