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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释鲁迅《离婚》

时间:2024-05-04

杨联芬

鲁迅《离婚》发表的1925年,正值新文化倡导的“自由离婚”在舆论与现实实践中轰轰烈烈开展之时。相对于鲁迅的其他小说,《离婚》自问世以来,阐释既不充分,理解的歧义也最多,“难读”,是很多研究者共同的感受。

《离婚》讲述的是爱姑反抗离婚的故事。而这个反抗,在多年的主流鲁迅研究中,一般是作为“反封建”行为进行诠释的。∞在情节层面,主持处理纠纷的七大人、慰老爷,明显被叙述者安排在了“反派”角色的位置上。如果“封建”指的是传统中国皇权制度下的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话,将七大人、慰老爷看作“封建势力”的代表,并无不妥。七大人炫耀屁塞、吸鼻烟打喷嚏,以及“擦着猪油”一般“团头团脑”的滑稽形象,与鲁迅处理《肥皂》一类作品人物一样,是以白描的手法造成戏剧性的夸张,使对象直接居于文本中被嘲讽和被否定的地位。“高门大户”的慰老爷家,那“有许多东西”令爱姑“不及细看”“只见红青缎子马挂(褂)发闪”的客厅,以令人窒息的威压感,构成象征权势的空间,使泼辣鲁莽的爱姑变得怯懦。而七大人、慰老爷的调解,也就成了一场配合默契的作弊,使原本仗着有理、准备大闹的爱姑,被无声地降伏。结尾时,与出场时桀骜不驯的形象完全不同,心虚懦弱的爱姑如蒙大赦,临末还乖乖地“谢谢慰老爷”。这些喜剧场景,无不充满讽刺,运载的价值判断也是明显的。因此,这篇小说在情节叙事的基本伦理上,鲁迅作为叙述者站在弱者一边的态度,无可怀疑,这也是多年来人们从社会政治维度去解读《离婚》、评判爱姑作为“正面”主角的主要依据。

然而,小说为何取名“离婚”?在“离婚”这个核心事件上,鲁迅究竟要表达什么?

吴组缃先生曾指出,以乡下妇女离婚作题材,是鲁迅女性关怀的表现。周氏三兄弟堪称中国新文化运动妇女解放的理论先驱,除了专做妇女研究的三弟周建人,鲁迅与周作人二位的写作,都有相当部分关涉女性问题,他们对女性作为等级社会权力阶序中的最底层,充满真挚的同情;对男权文化厌女传统的批判、对女性解放的思考,往往有非同一般的深刻见解。只是,吴组缃先生囿于反封建民主革命的阐释框架,将鲁迅的女性立场,直接解读为小说情节所投射的爱姑的抗争及其失败,由此认为爱姑作为“初具人权思想”的形象,其革命的不彻底,象征着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吴先生的解释在肯定鲁迅的“女性主义”立场上不无道理,但具体的解释却不尽贴切。

正如一些研究者指出的,爱姑并不具备人权意识,她认同的“低头进,低头出,一礼不缺”那一套,正是正统的封建礼教,她据此而进行的抗争,本质上争的不是“人权”,只是暂时做稳奴隶的“奴权”——“我是三茶六礼定来的,花轿抬来的呵!那么容易吗?”“要撇掉我,是不行的。”蓝棣之教授最早从文本中感受到“作者对爱姑离婚案的态度是有些复杂的”,并联系鲁迅自己的婚姻体验及其与许广平的恋爱难题,暗示这篇小说表现了鲁迅潜意识中对于婚姻问题的焦虑与矛盾。这是一种基于阅读的直觉体验而进行的敏锐细腻的解读,为《离婚》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维度,启发了后来从私人生活入手解读《离婚》的研究。然而蓝先生对鲁迅所做的心理分析,以及他认为的鲁迅对爱姑离婚的态度,则过于简单:

爱姑的婚姻是封建包办婚姻,解除这种既不人道又很脆弱的婚姻,是历史的进步。怎么能够设想,一个具有现代意识长期在国外生活的青年,一位中国新文化的文化旗手,一位反对旧文化、旧道德,提倡新文化、新道德的反封建勇猛战士,一位对封建礼教恨之入骨的五四运动的先驱者,竟然在二十年代中期还写一篇赞扬放肆、粗卤的妇女为维持封建包办婚姻而展开殊死斗争的作品!

蓝先生这里所描述的“离婚”态度,在五四自由离婚思潮中确实占据新文化的主流,也是相当多青年的行为实践。而中年鲁迅以其“历史中间物”自处的心境,态度远远没有这么轻松和单纯。写作《离婚》时,确实正是鲁迅与许广平恋爱、感情炽烈之时,因此,蓝先生所说“从鲁迅与许广平的通信集《两地书》所表明的鲁迅思想看,我相信他没有必要去写一篇批评‘烂婊子的小说”固然成立,但反命题“他倒是应该写一篇与此相反的作品”,则陷入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鲁迅写作《离婚》的心理动机,其内在欲望、情感与伦理之间的矛盾与精神困境,罗华《伦理困境与欲望叙事》一文,有比较准确的分析,罗华指出,“离婚”或者“不离婚”,任何一种选择“都有欠缺”“都不会心安理得”。不过我认为,鲁迅的困境和焦虑,更主要是个人自由与人道情怀之间不可解决的矛盾。他固然苦恼于无爱的婚姻,但对“本来也没有罪”的女性之同情,是深切而本体性的。为此他曾自省和自励,“我们既然自觉着人类的道德,良心上不肯犯他们少的老的的罪,又不能责备异性,也只好陪着做一世牺牲,完结了四千年的旧账”。鲁迅最终的选择,固然对于许广平个人也很不公,然而他和许广平,毕竟可以借个人主义、恋爱至上话语结成合于新道德的爱情同盟,则他们所受的伤害,主要来自同人圈,主要关乎声誉、尊严和学界地位等“身外”的问题;但对离开周家便无法生存的朱安,离婚等于宣布她死刑。在鲁迅深思熟虑,终于不愿再“陪着做一世的牺牲”之后,他所选择的不离婚而与许广平同居,是其一生最后的率性一搏——抛弃惯俗,放弃地位,“报复”同侪,“不问什么事都敢做”。新女性许广平,也在无可选择的选择中,与乃师兼爱人“携手共艰危”,共同承担了历史的旧账。回到《离婚》的文本,即便鲁迅对爱姑“有些厌恶”,小说中的离婚事件,也不宜等同于鲁迅婚姻的投射,将小说情节作为作家的传记材料来解读,易陷入简单对应的伦理解读,而丢失作品作为审美形式的整体性含义。我们在阅读中直觉到的《离婚》文本,其审美意味不是单纯的,而是复杂的和深邃的;这种丰富性,与鲁迅本人对于“离婚”问题的复杂体验固然有关,但更直接的,是作者作为外化于作品、掌握叙事全局的创作主体,对人物、事件所持的价值判断并不单纯,各价值判断之间,充满冲突与纠缠。

吴组缃先生指出,“离婚”是民国法律的概念,而这篇小说在情节、人物语言,以及离婚方式——不诉诸法院,而由两家父亲和地方绅士仲裁——诸方面,都俨然传统的“休妻”,而非现代的“离婚”。吴先生所论极是。不过,“离婚”一词,在《世说新语》《晋书》中就已出现,只是律令中一般使用“离”“离异”,“离婚”进入法律用语,是在宣统三年颁布《大清律例·亲属编》时。1930年《民法亲属编》出台之前,民国一直沿用大清律例。鲁迅这篇小说的情节展开之时,“离婚”一词已盛行于媒介舆论和都市文化,“离婚”相对于传统的“出妻”,凸现了女子的权利,即女子与男子一样具有离婚的权利,体现了新道德的男女平等。然而,小说所展现的那个江南水乡,那里的生活方式,如“三茶六礼”的结婚礼仪,拆灶械斗、乡绅调停的宗法习俗,俨然一个“不知有汉”的传统乡土社会,与“外面”风声水起的新思潮仿佛全然无关。而爱姑的愤愤不平,亦是因其无犯“七出”之条而居然被“出”。因此,“离婚”一词的使用,充满反讽意味,该词所唤起的读者的现代意识,与小说呈现于读者的情节所形成的“词”与“物”的乖离,造成荒谬的喜剧感。endprint

然而,小说叙述的离婚纠纷解决的过程,又并非全然是“旧”的;事件及人物关系所牵涉的道德问题,也非简单和明晰的。传统的出妻,父母/公婆具有绝对权力,无需婚姻当事人同意。而在小说中,这桩纠纷之所以闹了三年还不落局,主要原因就是爱姑“不服”。七大人出面这次,因爱姑临阵怯场妥协,“她自己已经答应”了,慰老爷才赶紧令两家换帖,急忙了结了此案。这一细节,透露了沿海乡村社会宁静外表下文化风习的微妙变迁。民初沿用的律例,在离婚问题上,比较过去的法律条款,已有若干现代性突破,最重要的突破是,“离婚需由夫妇两厢情愿”。“若夫妇不和谐而欲离婚,须经两造之同意。”一方欲离而另一方不愿,“不睦亦不得行之也”。“除呈诉离婚外,非两愿不可”,强调了当事人的权利,这是以往历史上不曾有的。《离婚》中,整个过程一直由双方父亲出面,这既是传统习俗的遗留,也是现行法律的规定:“青年夫妇离婚须经父母允许。凡男未及三十女未及二十五岁时,婚姻既由父母主定,则离婚亦当经其允许然后许行。”从这个层面看,慰老爷调解这桩离婚案,是比较文明的,体现了吴组缃先生所说近现代东南沿海得风气之先的文化环境。慰老爷对爱姑说“打官司打到府里,那时候是,‘公事公办,那是,……你简直”,也多半是实话,在新文化自由离婚观念已较普遍的“府”里,爱姑的官司胜算更小。慰老爷的仲裁,包含了对离婚当事人双方责任的认定,“丈夫不对,公婆不喜欢”,因此判施家赔偿、二人离婚(“走散”),则既合乎法律,也合乎人情事理,而并非爱姑所说的“不说人话”。施家赔偿80大洋(后来追加到90),依据20年代的物价,也是一笔不菲的巨款,因此庄木三才“眼热”而已暗自妥协,在与爱姑出发前往庞庄时,就带好了婚帖。小说对慰老爷没有专门的刻画,是通过爱姑的口吻和生活场景两方面来客观描写的。在爱姑眼中,慰老爷‘不说人话”,没有水平(“不通”),长得也不威严,“不过一个团头头脑的矮子:这种人本村里就有很多”,因此“她是不放在眼里的”。爱姑遭遇离婚的不幸,使我们极易按叙述者设定的限制视角看待慰老爷。但小说场景中还有一些较为客观的细节,如爱姑父女刚“跨进黑油大门”,“便被邀进门房去”喝年糕汤,而“大门后已经坐满着两桌船夫和长年”;纠纷处理完毕,“慰老爷从那没有数过的一叠里取出一点来,交还了‘老畜生”等,通过这些细节的还原,我们看到了慰老爷“善”的一面:他其实是个讲究礼义,行事有分寸的乡绅。在赔偿的前提下他规劝爱姑接受“和离”,也是解决婚姻矛盾的最理性和现实可行的方案。这场仲裁的丑角,其实主要是七大人,小说出色的讽刺性白描,也主要集中在七大人形象的刻画上。周作人在解读《离婚》时,将七大人,而未包括慰老爷,归于“土豪劣绅”。长期以来的“阶级论”批评视野,易在将二人作为“统治阶级”而囫囵放在一起时,忽略了其间细微的差别。不过,慰老爷家权贵满座的客厅,慰老爷与七大人的合谋,则使他最终难逃小说为他安排的否定性位置——这也是咎由自取,他借助七大人说服爱姑的语言方式,使之形同一伙骗子:

“[……]要不然,公婆说‘走!就得走。莫说府里,就是上海北京,就是外洋,都这样。你要不信,他就是刚从北京洋学堂回来的,自己问他去。”于是转脸向着一个尖下巴的少爷道,“对不对?”

“的的确确。”尖下巴少爷赶忙挺直了身子,毕恭毕敬地低声说。

“官司打到府里,难道官府就不问问七大人吗?[……]”

“九十元!你就是打官司打到皇帝伯伯面前,也没有什么便宜。这话只有我们的七大人肯说。”

此时,七大人、慰老爷,以及北京读书回来的尖下巴少爷,不但在爱姑眼中面目狰狞,在读者眼中,也以势欺人,很不厚道。

再看爱姑恨之入骨的“老畜生”和“小畜生”,90元的赔偿,加上给慰老爷的“一叠”调解费,大约不会少于100元。对于乡村中等人家(以庄木三“沿海三六十八村”人都有些“惧怕”的地位,门当户对的“老畜生”家,大致不下于中等人家),也是一笔沉重的债务。背负沉重的经济压力,“老畜生”和“小畜生”才会半年左右就“分明都见得苍老了”。通过情节叙述最表层的讽刺,我们可以对故事做合理的推测:设若爱姑不是那种得理不饶人的个性,没有“简直闹得六畜不安”,则“小畜生”(如果他并不是新青年)完全可以不必离婚而直接娶进小寡妇。爱姑的闹,不是因为“‘小畜生姘上了小寡妇”,而是“不要我”。她口口声声“要撇掉我,是不行的”。则如果不“撇掉”她,妻位依旧,她未必就“闹”;即便闹而离婚,她也不能不服(“嫉妒”是“七出,之一条),就不至于这样“闹得他们家败人亡”。在爱姑看来,她“从15岁嫁过去做媳妇的时候起”“低头进,低头出,一礼不缺”,没有触犯“七出”之条,就不该被“出”。因此,秦林芳认为爱姑被弃,是她的“性格”悲剧,亦不无道理。从人物言语行动看,爱姑性情耿直,缺乏教养,言语粗鲁。她在外人面前口无遮拦地指责父亲,“看见赔帖钱有点头昏眼热了”;在她畏惧的七大人面前也敢数落:“就怨我爹连人情世故都不知道,老发昏了。就专凭他们‘老畜生‘小畜生摆布;他们会报丧似的急急忙忙钻狗洞,巴结人……”她为自己辩诬,也以脏话“哪个娘滥十十万人生的”赌咒发誓。她个性要强,遭受冤枉不会忍气吞声,因而“公婆不喜欢”,也才使“‘老畜生只知道帮儿子,也不要我”。所以,如果叙述者不再赋予爱姑以观看和表达的特权,使她处于与“老畜生”“小畜生”同等的叙述地位,则这个事件的伦理判断,几乎就要颠倒过来——爱姑的个性与习惯,既有悖于她所认同的那套旧道德(“贤淑”“顺从”等),又与新兴的恋爱自由和离婚自由理念格格不入。“小畜生”有私通的过错,但与寡妇恋爱而要求离婚却是正当的,爱姑没有理由不离婚。而从历史的“后见之明”看,爱姑式的“拒绝离婚”,几乎就是后来中国社会家庭悲剧中最普遍的形式——当官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不再像慰老爷似的明智主张“走散好”,而是千方百计维系已经破裂的婚姻,则爱姑的胜利,一点也不能体现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或道德的进步。从魏明伦的《潘金莲》到哈金的《等待》,都真实表现了当代中国在法律与道德上都不支持单愿离婚的年代,爱姑式的拒绝离婚,正是令当事人“三败俱伤”的毁灭性死结。以鲁迅的深刻与透彻,他固然同情自由离婚中无辜的旧式妻子,但爱姑式的抗争,也断不是他所同情的妇女争取自由、维护尊严的合法之道。

因此,这篇小说分布在细节中充满悖论的矛盾冲突,“新”与“旧”、善与恶的错综交叠,正义与荒谬的浑然一体,都使文本蕴含的思想与意味,既深切、醇厚,却又难于条分缕析地进行价值的评断。这也许就是鲁迅在恋爱自由与离婚自由新道德环境中所感受到的行动与理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存在的荒谬与理解的隔膜。吴组缃和蓝棣之,都敏锐感受到这篇作品文本丰富的内涵,并做了极富开拓性的研究;但他们的解读,仍囿于较为单向的价值判断。《离婚》在美学上具有一种吊诡,作者的价值判断,与其面对生活现实和人物行为所产生的伦理及情感的直觉,并没有形成逻辑对应,因而其叙述出现多义性,文本的内涵遂显得幽深、细密而又诡谲。

吴组缃先生写于1985年的《说<离婚>》,固然存在因时代局限而有言不尽意之憾,但他看到了《离婚》在意蕴与美学上的深刻性与丰富性,却可谓切中肯綮,启发我们对作品尽可能理解得细一些:

《离婚》比较难读,跟他说的“技巧圆熟”、“刻画深切”有关。外国的影响我看还是有的,可已经融化在我国传统的技法里面,形成了鲁迅独特的风格。短短的篇幅”,却有“可惊而深广的含义的”;它一心描写情节和场面,把意思都从这些描写表达出来;不直接说什么爱憎褒贬和解释说明的话。这些场面和情节又经过精心的提炼和安排,彼此映衬着,相互呼应着,有丰富深刻的内容,有多方面的意义。这是所谓深切的意思。这种作品,短短的篇幅,往往有可惊的又广又深的含义,要读者自己去寻思、品味,不能没有嚼烂就囫囵吞下去。它经得起读,多读几遍,认识可以一遍有一遍的不同。

鲁迅依靠老道的叙事手法,赋予了《离婚》丰富的含义与多元的价值显现,造成文本的复杂样态,而这恰是现实存在的本来样貌:行动与思想、情感与理性、道德与真理之间,是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的关系。鲁迅并不像写《药》时那样,哪怕违心也要给读者一个明确的判断。在《离婚》中,他放弃了作者的这份权力,而直接将百味杂陈的生活原汁原味地和盘端出,是非善恶,交予读者自己去体味——这一方面是现实生活本身的荒谬性和悲剧性减损了他原先尚存的“热情”;另一方面也是他由呐喊助阵回归自省性写作之后,表现出的艺术上的“圆熟”。

(责任编辑:张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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