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文 王海晋
前一时期,河南一名公职人员面对记者提问只张嘴不出声,表演了一出哑剧,令采访记者以及电视观众瞠目结舌、大跌眼镜。
如今涉事单位千方百计回避记者的采访,让前去采访的记者徒劳而返的情况已不鲜见。当过记者的,可以说大多都遭遇过不被待见的冷遇,其中的酸楚不再多说。那么,面对现在愈来愈难的采访报道,作为一名记者怎样才能圆满顺利完成自己的采访任务呢?
记者去采访,一定要明白自己的职责任务、“我”是谁、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等等。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各级政府及机构所办的广播、电视、报纸等这些传统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这些传统媒体的记者有着先天的优越感,社会各界对记者也是由衷地敬畏。那时的记者到基层去采访时所享受的礼遇绝非今天的记者可比,基层领导亲自作陪,新闻采访一路绿灯。这给了很多记者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记者采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任何人都应该无条件地接受采访。进入新世纪,媒体进入新阶段,人们逐渐意识到,媒介与受众之间、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是一种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的上下级指令关系。新闻媒体并无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所以对被采访对象不存在支配关系。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媒体从业人员改变工作作风是至关重要的。
无论对谁,如果其认为记者所提的问题触及到自己的个人隐私或者不愿意、不便于回答,那他都可以拒绝回答。在这个问题上,新闻采访要有一个“度”的把握。恩格斯曾提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被采访对象,可大致将其分为:公职人员、名人和百姓。
公职人员主要指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政府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在其工作状态下,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采访,应该如实回答记者所提出的有关其工作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府部门作为为公众服务的机构,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即有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信息公之于众的法定义务。而记者采访公职人员时,所代表的还包括媒体背后的公众需求。
如果公职人员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问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媒体就可以如实地报道其拒绝采访的情形。但被采访者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因为其拒绝采访可能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文中提到的那名河南公职人员拒绝采访,弄巧成拙,实在是得不偿失。
名人包括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这些人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众对于明星会产生一种心理上关注、了解、知情的愿望,即公众兴趣。新闻媒体可以适度地报道明星的公共生活。明星们应该认识到,其所获得的名利与他的公共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公平的角度说,适当地缩小其隐私权的范围是他们对公众兴趣的一种回报。但他们完全私下的、与社会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
除此之外,明星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活动除非本人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诸于众,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其隐私或尊严的侵犯。
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心态,应该给予最大限度地体谅和尊重。因为普通民众的个人行为社会属性不高,且大多数人对各种利害关系估计不足,所以对他们权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大于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情形也要视情况而定:对于一般民众的采访主要限于其公开的事项和场合,如果涉及私生活事项和场合,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媒体的采访报道应该只是对其客观行为的叙述,如果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见并且尚未公示,不管来源于对象自述还是他人转述,都应该征得同意;媒体对一般民众的报道应该只限于社会公益目的;媒介报道一般民众必须真实并出于善意,不得虚假或歪曲失实,不得贬低人格。
当然,如果个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劳动纪律,对公共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或者由于特殊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其行为就不光是个人的行为,这时的个人就已经转变为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介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就可以对其进行采访。
采访,实质上是一种沟通的艺术。作为一名记者,不光要有采访的经验,还要有人格的魅力和说服别人的技巧。如果没有与人心灵上的沟通,只满足于你问他答,这样的采访是肯定不成功的。当前,媒介竞争日益激烈,在新闻报道常常被反转的今天,记者一定要尊重被采访对象“拒绝采访”的选择。新闻记者对被报道对象的充分尊重,对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全面,是保持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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