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在刚刚结束的2018年省级两会上,有11位金融副省长履新。他们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对金融业发展提出了很多新理念。随着各地陆续配备“金融副省长”,这些专家型干部又将发挥何种作用,备受外界期待。
山西省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王一新曾在央企、地方国企工作多年,还曾分管国企国资部门,他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洞察甚切,尤其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处境忧虑甚深,针对这一“老大难”境况,直言不讳,直指病根,并条分缕析,提出务实改进建议。下文为王一新以前发言节选,我们选取其中的6点问题进行阐述。
NO1
进一步明确承担金融供给服务的责任主体
从当前的情况看,银监会主要功夫下在监管上,主要对防控金融风险负责,监管措施、力度和效果都是不错的。但谁来推动中国银行业加快发展,为社会提供充足、丰富、成本较低、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总感觉在国家层面功能缺位。
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时投告无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层面代言人。国务院很为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着急,但总感觉宏观金融政策落地难,地方政府也为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殚精竭虑,但银行不归地方政府管理,协调力度有限。造成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原因是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非法集资盛行的根源也在于正规的金融服务发展不足。而要解决金融服务供给不足这个根本问题,迫切需要国家明确对金融业发展负责的部门。银监会的功能决定了它不可能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去抓金融业发展。
NO2
给中国的商业银行更准确的功能定位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必然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牌照是受管制的稀缺资源,美国高峰时期有1.8万家银行,每天都可能有银行倒闭,而我国总共才只有几家商业银行,除了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再无任何银行倒闭。这说明,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垄断性和专营性,商业银行的蛋糕很大程度上受保护,别人不能轻易分吃。
但问题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似乎很容易忽略上述背景,而更多强调,银行也是企业,必须赚钱。特别是一些已成为上市公司的银行,更是强调必须对股东负责,必须将利润最大化,并由此制定出一整套基于垄断的、单方面的制度化游戏规则,名为“制度管人”“机器管人”,来确保自己利润最大化。这就产生了当前实体经济哀鸿遍野,而银行业赚得盆满钵满的社会现象。
在金融业完全放开、竞争体制完善的情况下,如果银行还能持续盈利,我们不要眼红,那是银行的本事,但在今天这种金融业基本垄断、受保护的状态下,是否应该给商业银行的利润最大化套上一个笼子呢?我们希望商业银行在与实体经济的共赢中赚取合理的利润,而不是把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建立在实体经济资金成本高、利润减少的基础上。
当前,如果深层次制度调整比较困难,是否可参考国家对央企征缴超额利润的办法,对银行业在税前征收一定比例的国家收益,用来反哺实体经济。
NO3
拆除那些以加强监管为名,实际上却自缚手脚、画地为牢的政策门槛,舒缓绷到极限的银企关系
当下,最需要立即修改的银行业规定是,企业必须先还本付息,再重新续贷。一方面是企业难以为继,流动性接近干涸;另一方面,银行要求企业先还清上次借款再重新续贷,“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问题在于企业资金流紧张,如何实现先还款再借款?于是,一些民营企业从社会融资机构借入短期、高成本的过桥资金,或者干脆借入民间高利贷;而不少国企,特别是大型国企对此要求则一筹莫展。
我想表达的是,如果企业不可救药、是扶不起的“刘阿斗”,那么干脆就将其列入僵尸企业的行列,让其早死早超生。但是,大多数的企业不是产业和企业出了问题,而是由于市场萎缩低迷,造成了流动性困难,银行经过研究并判定,应该继续给予续贷支持。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继续简单坚持必须先还后續,那不是作茧自缚吗?
不接地气、缺乏针对性的监管规定还有很多,例如设立村镇银行要求必须有一家商业银行做第一大股东,这当然有助于防控风险,但因大多数商业银行并不热衷于此,于是,村镇银行喊了很多年,发展并不快,症结就在此。
还有关于农村信用社的很多政策,一直不清晰。当前全国各地的县域农信社都在纷纷改制为农商行,这很好。监管部门要求省级联社、市级联社在管理上去行政化,这也很对。但问题是顶层设计并未给省市联社的庞大管理群体规划未来,他们作为推进改革的主体,进行“自我革命”,当县域农信社全部改制完成后,他们的归宿在哪里呢?
是否可以支持各省以省农联社为依托,成立省级农业金融投资控股公司,让这个公司成为推动县域农信社改制农商行的积极力量,成为改制后农商行的股东。当改制全面完成,省市农联社使命结束时,一个全新的以资本为纽带的农业金融投资控股集团就诞生了,新旧体制也顺利完成转换。
NO4
在经济逆周期背景下,用顺周期时制定的监管政策考评金融业,一定会出现许多“鞋和脚”不适应的地方
要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适时调整对银行业的考核指标。在经济顺周期时,银行业分享了实体经济带来的巨大红利。当实体经济遇到巨大困难的时候,银行业是否可以把自己的利润也与实体经济分享一些呢?顺周期时提取的巨大拨备不就是为了应对这样的困难吗?
而事实上,今天许多金融机构因为监管指标的原因,不是在多消耗一些过去提取的拨备化解不良,反而是在更大力度地提取拨备,这客观上也进一步挤压了金融业让利实体经济的空间。对银行业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额“双降”的要求更是不符合经济规律。
逆周期背景下,金融业不良上升是大概率事件,世界各国莫不如是,既然难脱此理,如果能对金融业的考核指标有适度宽松,则意味着实体经济可以得到更多的好处,银行业和实体经济的压力都将得到一定的纾解。
NO5
不以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名义让小微企业融资更贵
近幾年监管部门为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可谓绞尽脑汁。但是从总体上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未根本改变,融资成本甚至节节推高。中国的小微企业大部分处在创业初期或者是产业链的低端,相当比例的企业先天存在产权边界不清晰、内部管理随意性强、财务两本账、信用程度难以评估等共性问题。大型商业银行虽然被迫执行“两个不低于”的要求,主要是基于政治责任。以他们庞大的组织架构和繁复的管理程序以及已经难以降下来的管理和人力成本,去做小微企业的业务,真可谓是高射炮打蚊子,有时只能赔本赚吆喝。
而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民生、平安等,虽然大力发展小微业务,但对不良的恐惧,使他们对客户的授信条件非常苛刻,资金使用成本也很高。更有一些无法获得授信又没有抵押物的小微企业只能求助于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不是白担保的,费率不低,事实上是在已经高位的利率水平上再次加码。
更有甚者,有些银行与担保公司联合,指定客户必须找某家公司担保,而担保公司则要求,收取远远超过正常费率的高费率收益。这样的扶持政策与初衷大相径庭,可能是设计政策时没有想到的。
国务院要求各省加快成立政府出资的以公益性为主的融担公司,但因为要对国有出资保值增值负责,融担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相当审慎,一般的企业很难得到国有融担公司的担保。
有些市县国有融担公司甚至长期未开展业务。归根到底,无论是融担公司的成本,还是应由银行承担的风险成本,因为供求双方地位不对等,资金成本几乎最终都落在了小微企业身上。许多着眼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措施,客观上都变成了促使小微企业融资贵的原因。
如何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我认为要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把服务小微企业的重担压给地方金融。全面放开地方城商行、农商行网点设置限制,放开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的限制,把国家赋予大银行的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专项政策足额给到地方金融机构,大银行不再承担支持小微企业的政治任务,实行错位发展。给予小贷公司和银行业同等税收政策,以及补充资本的渠道。国家可出台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只要地方金融机构能充分发挥接地气、熟悉企业、程序简便、管理成本低等优势,就能撑起小微企业这片天。
NO6
创新管理,积极推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使其成为服务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重要力量
千百年来,中国的民间借贷一直是解决邻里间、熟人间、亲友间金融服务的主要力量,形成了一系列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农村地区金融需求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普遍具有非标化特征。现代金融机构为了防控风险,设计了严密的风控体系,对服务对象的筛选、抵押物的要求都很严格,并且申审流程长、环节复杂、服务人员多,人为提高了融资成本。而邻里、亲友、熟人之间相互借贷由于对彼此信用、实力知根知底,对借贷目的和用款情况更了解,更容易决定是否借贷、借多少、多高利率,尽调比商业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都更深入透彻。要想发挥好民间合法借贷的作用,关键是要解决阳光化、规范化的问题。
阳光化就是要为合法民间借贷正名,承认它是中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农村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主力军,要把它与高利贷、非法集资区别开来,要制订办法,使其公开合法进行。
规划化就是要明确借贷双方的责、权、利,制订标准化的合同范本,把千百年来的“白条”变成标准化的借贷合同,同时建立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可由国家设立的备案中心(可以是网络),备案作为见证,防备日后产生法律纠纷。此外,还要对借贷利率上限作出规定,防止出现高利贷。对超过规定上限的依法打击,法律不予承认、保护。
摘自正和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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