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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大河连起澜湄两岸合作

时间:2024-04-23

卢光盛

“澜湄合作机制”是次区域国家突破发展瓶颈、深化区域合作的创新和尝试。

2015年11月12日,中国与湄公河下游五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在云南省景洪市举行了外长会,正式启动新的次区域合作机制——澜湄合作机制。

以澜沧江—湄公河为主轴的次区域合作自上世纪90年代兴起,目前已经形成包括“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东盟—湄公河流域开发合作(AMBDC)和湄公河委员会(MRC)在内的多个合作机制。

在本地区已存在众多机制的情况下,创建澜湄合作机制依然有着积极的意义,未来有可能成为中国与下湄公河国家开展深入合作的重要平台。

“澜湄机制”的发展历程

1992年成立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是由亚洲开发银行最早倡导,并由澜沧江—湄公河沿岸六个国家共同参与的次区域经济合作形式。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有两个特点:一是它本身以经济合作为主,较少涉及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合作;二是它是中国参与时间最早、成效最显著、机制化程度最高的次区域合作形式之一。

过去20多年来,各国在交通、能源、电信、旅游、环境、农业、人力资源开发、贸易便利化和投资等多个领域开展合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次区域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不过,近年来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也遇到了新的问题,主要在于:一是经济合作到了一定程度,特别是关税效益大为降低的情况下,如何继续深化经济合作;二是在区域内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如何将次区域经济合作拓展到政治、安全以及社会领域来加以有效应对。

在这个背景下,出现一些关于次区域合作的新想法是水到渠成的,而“澜湄机制”无疑是最有可能变成现实的一个。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关于“澜湄机制”的提法来自于2014年11月。当月在缅甸首都内比都召开的第十七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发表讲话指出,“为促进东盟次区域发展,中方愿积极在10+1框架下探讨建立澜沧江—湄公河对话合作机制。”

2015年4月6日,首次澜沧江—湄公河对话合作外交高官会在北京举行。8月21日,各国在泰国清迈举行了第二次高官会。

2015年11月12日,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外长会正式举行,一致同意正式启动“澜湄合作”进程,宣布“澜湄合作”机制正式建立,并发表了《澜沧江—湄公河合作首次外长会联合新闻公报》。

公报的三点实质性内容值得关注:一是外长们对“澜湄合作”概念文件表示欢迎,决定在政治安全、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社会人文三大重点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共同打造更为紧密、互利合作的“澜湄共同体”,建议未来建立多层次的“澜湄合作”架构,提议于2016年各方方便时举行“澜湄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

二是会议讨论了中国和湄公河国家提出的“澜湄合作”早期收获项目,涉及水资源管理、扶贫、公共卫生、人员交流、基础设施、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各方期待有关项目尽早实施,给地区人民带来实惠。

三是外长们一致同意,“澜湄合作”项目及其资金来源将由相关国家政府通过协商确定,同时不排斥其他金融机制和国际机构提供资助。

“澜湄机制”的积极意义

首先,“澜湄机制”是次区域国家突破发展瓶颈、深化区域合作的创新和尝试。

当前,次区域内的国家除泰国之外,经济的发展水平仍然普遍落后,老挝、缅甸、柬埔寨等国长期面临基础设施薄弱、资金缺口较大、贫困人口众多、可持续性发展问题突出等诸多难题,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可谓任重而道远。

相比原有合作平台,“澜湄机制”具备多重创新。在主导权方面,“澜湄机制”将是次区域内首个由六国共同主导、共同协调的机制。在合作领域方面,“澜湄机制”开放包容,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备受关注的水资源合作也可能被纳入合作议题。在合作目标方面,“澜湄机制”致力于加强政治互信和相互理解,维护和平与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缩小发展差距;提升人文交流,促进民心相通。对于次区域国家而言,这将是携手共进、互利共赢的重要机遇。对于次区域内现有合作机制而言,也将是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合作水平的新动力。

其次,“澜湄机制”有助于中国与时俱进地发挥建设性作用。东南亚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沿线区域,包括下湄公河国家在内的东南亚各国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合作伙伴。但是,从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现状来看,中国尚未发挥出与其国际地位、综合能力等方面相“匹配”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过去几年里,中国先后发起或参与成立了“中国—东盟合作基金”、“亚洲区域合作专项基金”、“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多个资金和金融安排,可以成为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重要资金来源。

此外,中国也表现出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推进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升级的意愿。“澜湄机制”是中国在现有区域合作机制之外的一个新选项,并非抛弃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合作机制“另起炉灶”。“澜湄机制”在短期内不可能取代这些相对成熟、各具特色的合作机制,应与现有机制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探索和周边有条件的国家建设“命运共同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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