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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功能应三位一体

时间:2024-04-23

何 晶

中国报道: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是什么?

吕学静:应该说,目前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方向是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水平。但我认为,从更长远、更宏观来说,我国失业保险改革的总体方向是要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大功能三位一体地完全体现。失业保险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是在出现经济不景气时,能够成为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第一道防线。

中国报道:由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在目前的状况下,其参保率和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给付是否难以保障?

吕学静: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实行了10年,也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改进。目前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的是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纳,失业后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而且标准比较低。这个规定是出于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考虑,是适合当时的情况的。但是目前的情况,则应提倡将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单位正式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个人有能力缴费的也可以缴费,这样一来,缴费的农民工失业之后也可以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次农民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也应该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一样同步提高。

中国报道:目前为了稳定经济危机下的就业局面,政府对于企业采取了降低保险费率、缓缴保险费,或实行岗位补贴等措施,这些措施以后是否会成为固定的应急机制?

吕学静:我在去年年末给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部门提的建议中提到了这一点。建议在以后《失业保险条例》修改的时候,将这些应急的条例在《条例》中规定下来,成为发生特殊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固定的应急机制。比如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提高待遇标准等。还可以考虑雇主的经济损失,在一定时间内降低其失业保险费率或缓缴失业保险费,减轻他们的负担。

中国报道:《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失业保险可以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或分段或累计计算。这是否可以说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步?以后进一步的改革还会有哪些?

吕学静:与1999年实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对照可以看出,其中第22条就已经指出:“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应该说,《社会保险法》(草案)里更完善了。而“缴费年限分段或累计计算”的提法是在《社会保险法》(草案)里新出现的,以前的失业保险费用都是按累计计算,中断了的话再如何计算,没有一个统一说法。现在按分段也可以计算,就可以避免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失业保险缴纳中断之后权益受损的情况,可操作性强了。

在失业保险异地转移的过程中,失业保险金的结算方法,可以按各地累计缴费的标准折算来发放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不会受地区差异的影响太大。但是,目前这个思路可能还需要在细则上完善,去具体抓落实。

中国报道:失业保险基金在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方面是否能够发挥更进一步的作用?

吕学静:在促进就业方面。一是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按照我国《就业促进法》的政策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等多方面支持。二是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如果失业者创业的,可以将他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创业。如果失业者通过其他形式就业的,可以保留他们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在他再次失业时可以继续使用,使他们不必担心因为提前就业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在防止失业方面可以实行:一是工资性补贴;对参保缴费达到一定期限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不景气时,通过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实行岗位共享不裁员的,给予一定期限(最长6个月)的工资补贴。提供工资性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收入不至降低过多,也有利于企业按照政府鼓励稳定就业的政策导向采取更多措施,克服困难,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二是培训补贴。发放培训补贴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长期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并在企业出现内部结构性调整时,不把职工推向社会,组织职工培训,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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