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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时间:2024-04-23

推动依法治国,是伴随改革开放逐步启动的。“文革”结束后,党中央在深刻反思“文革”废弃宪法、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等基础上,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里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

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后不久,当年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再次发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也开始了逐步实现治国方略的战略转移。1982年党的十二大的召开,及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6年初,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邓小平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著名论断,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相提并论,将法制建设提高到我国战略发展的新高度,进一步加速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做了较详细的论述。从党的十三大到党的十四大,是党在更高和更广泛的层次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取得新的突破的阶段。这一时期,法制建设主要强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的秩序及成果,并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从而大大地推进了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前进的步伐。不过,当时尚未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在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过程中,邓小平作出了杰出的历史性贡献。他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主张用法制管理国家,从而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1992年,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以后,邓小平仍然十分关心法制建设,指出中国的事情“还是要靠法律制度,搞法制靠得住些”。尽管一直到党的十四大,仍没有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但“依法治国”的思想已比较明确,从而为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上了新的日程。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我们应当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以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十四大精神,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原宪法中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这就大大提高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声誉和影响,为“依法治国”方略的正式提出和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法治国方略的首次提出,是在1996年2月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江泽民在题为《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讲话中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对于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首次正式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质性飞跃。随后,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载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最终确定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1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全党的意志转化为全国人民的意志,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意味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此后,党中央从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到关键阶段的特征出发,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不久,十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发表讲话指出,必須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宪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55年执政经验和规律,第一次提出和确立了建设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的目标,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改革和完善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作为重要战略任务。决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大意义和地位的新规定,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基本治国方略的实现途径。2006年,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的部署,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截至2010年底,中国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表明中国已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进入新时代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黨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总书记强调,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此后,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都由法治作保障、靠法治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法治中国展开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的壮阔画卷。

在这些历史性成就基础上,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稳定解决十几亿人的温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日益增长的要求。这些方面的每一项进步,都需要法治建设协同跟进,都需要依法治国予以保障。为此,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描绘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

从历史角度来看,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因而,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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