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文/胡 颢
它的制定是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重要举措,它系统集成了本市科技创新中心政策举措,它就是《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是上海顺应发展趋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之举,对上海加速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着力构建本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是本市“五个中心”建设法治保障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科技创新的强劲动力。
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推进路径。条例紧紧围绕***总书记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重要指示,围绕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将上海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综合性、开放型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创新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重要枢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条例还明确提出了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六个坚持”的总体要求,概括描述了举全市之力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定位、规划布局和推进机制等,通过立法宣示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愿景和推进路径。
展翔、柏可林/摄
各类创新主体是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基本承载力量,条例根据企业、科研事业单位等的功能定位和面临的主要问题,着重加大赋权激励,减少微观干预,让创新主体充分活跃起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企业的分类支持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赋予科研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不断扩大科研事业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支持编制统筹使用和横向项目经费自主使用;推动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发展,以市场化运行机制整合科技创新资源,打通科研开发和产业应用链条;鼓励个人和团队创新创业,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提供相应服务。
科研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有其自身规律。减少“繁文缛节”,切实减轻科研负担,目的就是要使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竞相迸发。条例在推进科研管理方面强调实现“优化”“简化”和“扩大”:进一步优化自由探索类、目标导向类和非共识研究项目的管理机制,进一步简化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进一步扩大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打通科技成果由“纸”变成“钱”的最后一公里,发挥科技成果的最大效益。
顶尖的科创设施、重要的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丰富的特色承载区和最广泛的创新生态——上海正按照“一张蓝图绘到底”的初衷,围绕四个维度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四梁八柱”。
条例对此也作了规定:原始创新层面,要建设综合性的国家科学中心,既要汇聚一流的大科学基础设施,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围绕“卡脖子”技术展开“硬碰硬”的攻关,又要释放辐射效应,打造能够吸引全球科学家来此从事科技创新的创新单元、机构和平台;产业创新层面,基于创新链和产业链,要建设一批研发、转化的功能平台,面向关键产业和领域,发挥带动效应,支撑产业创新发展;落地层面,要结合各自资源禀赋,打造张江等一批创新承载区,承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展现出一幅错落有致、亮点纷呈的科技创新全景图;全社会层面,则是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营造全社会的创新氛围,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不竭源泉。
从原始创新到产业创新、再到落地,最后到全社会的创新土壤,条例描绘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体系。这一体系是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基本框架,也是科技创新策源能力得以持续增强的底气和基石,将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就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形成举全市之力推进建设的工作格局。为此,条例从三个层面明确了政府要形成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合力:一是,市委成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二是,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统筹协调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三是,各区人民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区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此外,条例还对统筹协调财政科技投入、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创新、促进区域协同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等各个方面的协同发展作了规定。
展翔/摄
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单靠一部条例是远远不够的。作为科技创新中心政策法规的总纲,条例重在凸显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框架性要求,并将与本市已经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要制定修改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科普条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规定等法规,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共同形成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制度保障体系。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既要有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的硬实力,也要有吸引和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的软实力,特别是要全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人才环境、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更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此,条例设立了四个专章对软环境建设作了全面规范。
条例设“人才环境建设”专章,坚持“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的理念,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四个优化”,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优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优化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各类海内外人才;优化人才评价和激励制度,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优化科技创新人才流动机制,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条例设“金融环境建设”专章,进一步推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服务作用,营造一流的科技金融发展环境。条例设“知识产权保护”专章,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工作融合,并为将来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立法提供基础。条例设“社会环境建设”专章,对打造更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提出要求,要大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让广大科研人员敢啃“硬骨头”、勇闯“无人区”,激励全社会形成创新风气,引领上海成为卓越的全球城市、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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