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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长假出行:如何将快乐进行到底?

时间:2024-04-23

张静露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品质越来越高,许多家庭选择在小长假外出游玩,放松心情。“旅途在外,安全第一”,一旦出现意外,游客应该如何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国庆小长假来临之际,杨浦区法院法官从办理的多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着手,通过对常见的旅游合同案件进行分析,帮助游客提升法律意识,敦促旅行社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安全、快乐的假日出行。

案例一:导游临时安排购物,为赶火车意外受伤

王女士退休在家,女儿为她报名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游。2013年4月,王女士与上海A旅行社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合同最后部分提示上海A旅行社委托上海B旅行社向王女士提供俄罗斯、北欧四国10晚12日游。

4月6日下午,王女士按照约定跟团旅行至莫斯科。旅行团先按照行程上安排参观了景点,大概下午三点行程上的景点旅行完毕,距离下一个景点火车发车还有一段时间。导游临时提议去当地的金店游玩,王女士不同意,担心会耽误晚上赶火车。导游让大家不要担心,能赶得上火车。于是,大家在导游带领下到金店购物。等到吃完饭时,距离火车出发的时间已很近,导游一直催促大家快走,游客只能一路奔跑到车站,王女士上火车时一脚踏空,致使胸右肋骨挫伤。她认为,因登火车的时间仓促,而且随团的导游和领队也没有提醒自己俄罗斯的火车车门的上下车楼梯和站台之间距离缝隙较大,导致自己意外受伤。

庭审中,上海A旅行社辩称,自己确实委托上海B旅行社就此旅游项目进行组团操作,但在整个组团过程中及出游期间王女士从来没有联系过上海A旅行社,也没有反映过相关问题。受伤后,领队及时带着王女士去医院治疗,未发生严重的伤情。除了圣彼得堡一日游王女士没有参加,之后其他景点王女士都去游玩过。两家旅行社都认为,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进行警示作用,应仅指特定的旅游环境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但不应包括生活常识的事项。上下楼梯和进出火车车厢,是日常生活的常识。王女士的受伤是由于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只是一起意外事件,不是旅行社的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临时安排购物行为与王女士的受伤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至于旅行社是否就俄罗斯火车上下楼梯与站台之间较大空隙对游客进行提醒,王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应知道上下火车是时应该注意相关事项,确保自身安全,因此旅行社没有做出特别的提示和警告义务。审理中,旅行社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王女士医疗费384.9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关于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女士在旅行过程中的受伤事实与旅行社临时安排购物导致登车时间仓促的行为,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王女士的诉讼请求难获支持。

如果王女士确实因旅行社的不当安排导致受伤,由于案例中涉及到两家旅行社,赔偿责任如何分配值得深思。上海B旅行社是与上海A旅行社存在旅游接待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法律性质是上海A旅行社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上海B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则上海A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在旅游合同中因履行辅助人的瑕疵造成游客损害,游客既可以A旅行社为被告,也可以B旅行社为被告,或以A旅行社和B旅行社为共同被告,A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作为终局责任人的B旅行社进行追偿。

案例二:途中受伤未治疗,事后再次摔伤难赔偿

高小姐参加了上海C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行,旅游之前旅行社为高小姐投保了华夏游境内旅行保险。在宾馆处,高小姐为了赶车意外滑倒,导致腰部、腿部受伤。上车后查看,高小姐腿脚肿起来了,导游买了一张膏药贴在患处,到黄龙景区时已经影响走路。但是,高小姐没有去当地的医疗机构就诊。回沪时,在火车站乘坐电动扶梯,高小姐由于脚伤无力,又连人带行李从扶梯上滚下来,加重了伤情。

后经医院检查,高小姐腰椎滑脱受伤。她认为,自己在旅行途中受伤,是由于前面受伤没有治疗,导致自己双腿无力在地铁站台内的自动扶梯上再次摔倒,因此要求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C旅行社对高小姐参加九寨沟旅行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高小姐第一次受伤,旅行社在该旅游团行程结束时并未接获高小姐的受伤信息。高小姐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在第一次受伤中到底受何种伤,以及受伤到何种程度,因此旅行社无法认可高小姐受伤的事实。对于第二次受伤,由于行程全部结束,高小姐也已经离开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火车),因此该次受伤不在旅行社服务范围之内。鉴于上述情况,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则辩称,高小姐坚持以旅游合同起诉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的合同一方,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第一次受伤,高小姐提供的证人虽然书面证明其在游黄龙景区期间受伤,但是由于高小姐没有到医疗机构就诊,无法确诊其受何种伤以及受伤的程度,也无法确认再次受伤与此有关。关于第二次受伤,高小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其所称受伤时间在下火车以后乘地铁时,而此时旅行行程已经结束,不在旅行社保障范围之内。因此,高小姐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保险公司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者,经法院释明,高小姐仍然坚持以旅游合同的请求权基础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法院只能依法驳回高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游客受伤后,一定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一方面使受伤部位得到有效治疗,防止伤痛扩大,另一方面医疗就诊记录在获得保险赔偿时也起到重要作用。本案中,高小姐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主张合同违约,但由于缺少相关证据,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旅行社为高小姐投了旅游意外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高小姐必须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求偿。

此外,建议小长假将要出行的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指明需要旅行社为其投保的险种,如人身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险等。旅客还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使自己的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

案例三:夜行石沟不幸摔伤,未尽义务旅行社担责

张先生是名旅游爱好者,退休在家时常出去走走,散散心。去年3月份,他报名参加了由上海D旅行社组织的“山沟沟、月谭温泉二日游”,并签订了 《上海国内旅游合同》。

在旅行社的组织下,张先生等人到达山沟沟旅游景区,此时天色已晚。旅行社为游客们安排吃饭、住宿等事宜。旅行团吃饭的地点和住宿的地方分别是两幢楼,楼与楼之间有一条水沟,水沟上有石阶可供人通行。在这条水沟的上方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提示游客注意安全,避免落入沟内,且在石阶处没有设置路灯等照明设备。在石阶远处有一座石桥,旅行社既没有告知张先生可以从石桥通行,也没有对石沟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明确的警示。

当晚,张先生在饭后回宿舍楼的路上,不慎落入该石沟内受伤。事发后,张先生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6000元。在庭审中,张先生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致使自己在旅游过程中不幸受伤,旅行社构成旅游合同违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提出异议,在吃晚饭的时候,张先生是为了抄近路,不走桥而跨过沟。作为一名成年人,张先生应该具备相应的危险预见能力,无需旅行社特意提醒。

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游览中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张先生选择从石阶通行并无不妥。旅行社明知石沟存在安全隐患而未提醒,未尽到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旅行社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95000元。

【法官说法】

人身伤害是旅游过程中旅客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本案中,张先生向旅行社主张赔偿的依据有两种:一是依据合同要求赔偿。张先生先生与旅行社之间有书面的旅游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依据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即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吴先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张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责任竞合的规定,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旅行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先生选择依据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不论是依据合同行为,还是依据侵权行为,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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