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倪嘉靖
家庭是社会组织中最细小但最坚固的细胞,是人们以夫妻关系为纽带,以血缘关系为联系的共同生活形式。马克思说:“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然而,尽管人们常常将家庭与炽热的爱情、纯洁的亲情和不变的承诺关联在一起,但家庭从来不仅仅是一个感情的港湾和人生的避风塘,而不可避免沾染上社会的烙印。家庭暴力就是家庭关系中最阴暗的一面,这甚至可以上溯到古代曾经有的殉葬制度,是人类社会之不平等和滥用暴力的缩影。
文明的进步,让家庭暴力从隐晦的灰色地带走进社会公众视野,引起越来越多地社会关注和公共干预。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而这一数字在农村可能更高。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家庭中弱势成员的基本权利,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原因。
家庭暴力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社会文明程度发育有限,使得施暴方和承受方都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不应有的放纵态度。简单粗暴的问题解决方法,对受教育水平较低的体力劳动人口仍然十分流行。家庭弱势方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消极心态,有的则是为了孩子保全家庭;社会舆论对于离婚妇女、离婚家庭的子女存在的偏见,也让许多困于家暴的女性因担心离婚可能产生的后果而选择了隐忍。同时,公权力的介入往往面临很大困难。家暴往往被看作家庭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妇女常常求助无门。即使在经济文化水平发达的特大型城市,也基本没有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救助机构。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和残害妇女,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纳入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这些原因成为家庭暴力的社会土壤,长期以来被作为一种私领域的现象而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与之相比,反家暴在发达国家已经主要是国家的任务。早在1824年,美国密西西比州就制定了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到2010年,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暴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其中英国和美国等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最为完善。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已经不容等待。2011年3月,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起草完成。同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若正式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部全面綜合法案。反家暴法草案,为受害人寻求赔偿和保护提供了途径,包括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建立更多反家暴庇护中心。相信在经过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多方讨论后,一个全面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家暴基本法律框架将得到建立,成为我国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的一个新里程碑。但是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干预的效果仍然是有限的,必须在反家暴方面建立起整个社会的共识,并落实在行动上,鼓励相关教育实践和权利保护组织的发展,让家暴成为千夫所指,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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