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林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2014年11月2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以细化落实“消法”为主线,聚焦本市消费市场热点问题,努力回应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呼声,形成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升级版”。本次修改,也是2013年“消法”修改后,各地对其地方性消保法规“版本更新”的第一例。新消保条例将于2015年3月15日起实施。
规制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必然要求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人们的消费决策往往建立在对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的了解之上,让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逻辑前提。
为扭转“信息偏在”现象,使消费者作出合理的消费决策,新条例赋予了各方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一是针对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金融服务的信息不透明问题,特别增加规定此类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及民事责任等信息。二是针对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外观特征不清晰,造成市场混淆的情形,增加规定:租用他人柜台、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三是针对一些经营者的广告宣传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要求经营者必须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四是针对管理部门监管信息透明度不高的情况,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用制度充分保障交易安全
在消费形态、消费领域日益多元的时代,交易安全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也在逐渐增多,并呈现出区域性、系统性的发展趋势,在法规审议和修改过程中,交易安全问题得到了各方面的较多关注,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保障交易安全就是保障有序运行的市场经济。
根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特征,交易安全的保障可以从信息安全、质量安全和资金安全等方面展开。新条例从三个层面作了相关规定:一是保障信息安全,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并且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二是保障质量安全,进一步明确经营者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及召回措施。三是保障资金安全,尤其在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模式下,要求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此外,还授权市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经营者的资金管理。
在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矛盾焦点上“切一刀”
倾斜保护消费者,是修改条例时的基本遵循。在制度上向消费者倾斜并不是简单地以牺牲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为代价,而需要运用法治思维理解上位法的精神实质,发掘地方立法的可能空间,作出较为妥适的安排。
在无理由退货制度这一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衡量的问题上,条例作了三方面细化:第一,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消法在确立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同时开列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清单,显然是为防止这一制度“误伤”经营者所作的必要矫正,事实上代表了最高立法机关对此问题进行利益衡量后的最终结论。这就意味着通过地方立法来增加或者减少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都将可能构成对上位法立法本意的违背。消法赋予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无理由退货问题上一定的自治空间,双方是否排除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根本意义上取决于市场的竞争态势和博弈结果。消费者博弈能力的提升是市场环境的产物,立法难以企及,立法所能做的是为消费者创造更为合理的博弈条件,使其真实意思得以有效体现,从而使博弈结果趋于相对公平。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各种“约定”,往往体现为“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确认”的模式。因此,消费者的真实意思的形成和表示可能在“经营者告知”和“消费者确认”这两个环节受到扭曲。故地方立法的主要空间在于针对“告知”和“确认”这两个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表达真意。为此,在“告知”环节,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在“确认”环节,条例要求“(经营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一“一人一物一确认”规则,能最大程度避免发生消费者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至于有人担心的经营者会否对各项商品都提出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告知”,条例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制,这是相信只要健康的市场能有效决定资源配置,此类经营者必将被消费者“用脚投票”,无需行政干预。第二,关于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完好性要求。根据消法,“商品完好”是决定可否无理由退货的“胜负手”,在对“完好”进行细化时,既要保障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也要平衡经营者的正当利益,防范恶意退货的道德风险。为此条例将“商品完好”明确为“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第三,关于退货后双方返还的内容。对于消费者来说,“退货”只是表象,目的是要求经营者“退钱”。“消法”将“先退货”作为“后退钱”的前提,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后的义务仅限于此。考虑到消费者通过建立消费关系获得了一定的商品,有时也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在消费合同被解除后,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的取得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为此,条例要求“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
进一步畅通消费者的维权管道
无救济则无权利,消费者权利的彰显尤其需要破除“维权难”的藩篱,打通“最后一公里”。聚焦维权实践的关键环节,新条例的一些新规定,有助于实现消费维权的便利化:一是规定了经营者的凭证提供义务,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并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二是规定了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职责,要求其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在法定期间内予以处理,依法开展行政调解。三是规定了消费维权联络点(站)的基本功能,重点开展消费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和引导,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推动经营者诚信自律。四是规定了消保委的十大公益性职责,依法保障其在畅通维权渠道、化解消费纠纷、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法治的规则得不到遵守,逐利的本性就会冲破诚信的底线。保护消费者就是保护市场经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上也有赖于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条例为维护消费市场秩序,推动消费市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们有理由期待修法的红利将惠及每一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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