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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仿制织锦的作品属性探析

时间:2024-05-04

摘要:织锦的复仿制具有特殊性,复仿制过程中,既有复仿制者独立绘制的、织造复仿制织品所依照的设计图,又有与原织品相似的、作为最终成果的复仿制织品。文章探析了复仿制设计图和复仿制织品的作品属性,肯定其应当享有的著作权,有利于激励通过复仿制织锦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原织品;设计图;复仿制织品;宋锦;作品属性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S111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5-0240-03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35.118

宋锦是传统丝制品,与南京云锦、四川蜀锦合称中国三大名锦。宋锦形成于宋代,鼎盛于14~19世纪。20世纪初,宋锦衰落,织机、画样本、技术人员逐为稀有,织造技艺几近失传。2006年,宋锦织造技艺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9年,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2014年的APEC会议采用宋锦面料制成领导人着装,宋锦引发更大关注。

宋锦的“复原”,是宋锦研究者几十年艰辛努力的成果。由于织造技艺、技术资料、技术人员的缺失,研究者只能根据极为罕见的宋锦文物、残片等实物,画样本等图片和文献记载进行宋锦“复原”。研究者需研究实物或图片,画出图稿,设计织法,形成编程(设计图),再根据编程手工或机器进行织造。“复原”的成果看似表现为某立体文物、残片或平面图片的再现,实际却是设计图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实践中,研究者设计的编程在交付生产厂家后,可能出现诸多侵权情形:厂家自行修改原有编程,以去掉编程中的研究者署名,厂家利用编程生产超出委托生产合同中约定数额的宋锦织品并出售。同时,宋锦织造业内还存在抄袭问题。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权利,也应是护航宋锦“复原”和传承的利器。全新设计的宋锦织品如构成作品当然拥有著作权,也可以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宋锦复仿制织品,虽然力求采用原技艺方法和工作流程,形成与原织品体量、形制、质地、图案相同的织品,却未必不能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维权的基础是确权。要以著作权保护宋锦复仿制织品,前提是确认宋锦复仿制织品的作品属性。探析复仿制织品的作品属性,涉及到三种织品是否构成作品和享有著作权:复仿制所依据的原织品、复仿制过程中的设计图区、复仿制织品。

1 原织品的作品属性探析

宋锦的复仿制,除参考图片资料和文献记载,多依据宋锦文物和残片。从独创性和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角度考察,宋锦文物和残片满足作品构成条件。但是,文物和残片经历代传承,年代久远,依据《著作权法》属于财产权利超出保护期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六条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属于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依据《文物保护法》则属于文物,由于复仿制依据的织品具有多重属性,其是否享有著作权成为一个复杂而颇有争议的问题。

依据《著作权法》,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包括复制权在内的财产权利则受到保护期的限制。宋锦文物和残片的精神权利依然受到保护,在作者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由宋锦文物和残片的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而其财产权利已经超过保护期,因此对文物和残片的复仿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宋锦文物和残片同时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果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复制权等财产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对文物和残片进行复仿制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同时,宋锦文物是否享有著作权,既是文物,又构成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宋锦织品和残片应当如何保护,《著作权法》与《文物保护法》的协调,都是法律未作规定,需要学理探究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文物已经受到《物权法》等法律的调整,没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余地,且由于时间久远丧失了独创性,因而不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复仿制所依据的原织品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是宋锦复仿制受到限制、可能构成侵权的前提。本文认为,应当肯定宋锦文物享有知识产权,从知识产权角度对文物多一重保护。作为作品的宋锦文物和残品织品,其复制权不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宋锦文物和残品织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尚未颁行,财产权是否应设定保护期也有争议。现今仍然应当依据《著作权法》,认定宋锦文物和残片享有精神权利,不享有财产权利。因此,对于宋锦文物和残片的复仿制,只要不侵犯精神权利,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 设计图的作品属性探析

宋锦织品本身,以图案、色彩显形,如果构成作品,则是美术作品,即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而织品在交付手工或机器织造前,并不以图案、色彩显形,而是表现为业内称之为意匠图的设计图。宋锦织造业内认为,宋锦织造技艺的核心不在于织造,而在于编程,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也当是编程,编程的结果则是意匠图。意匠图需人工绘制,根据要织造的织品的图案结合丝织物的组织结构设计。意匠图用纵、横格数表示,其上的颜色代表织物的不同组织结构,而不表示织品图案的色彩。设计图完成后,根据设计图进行织造,形成织品。

设计图虽然有线条和色彩,但并无审美意义,只是织造的依据。业外普通人如观看设计图,难有审美感受,而织造人员则根据设计图进行织造。可见,宋锦复仿制织品的设计图,经过设计人员的综合信息处理,用色彩、线条表现出来,将织造目的和需要转化为具体的工具,如果构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示意图。

宋锦复仿制的核心,即是设计图的绘制。宋锦研究者所见到的只是宋锦文物、残片织品或图片,而不是设计图。对于当今新设计、新生产的宋锦织品,设计人员以外的人见到的也只是织品成品,而设计图则被设计人员保密。犹如软件的用户使用软件时所见到的是软件的界面,以文字、图案、形状、色彩表现,而看不到软件据以形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编程。宋锦织品类似于软件界面,为普通受众所感观,设计图则类似于软件的编程,不为普通受众知晓,即使业外人看到,也难以理解其含义。复仿制宋锦的研究者则需要研究分析文物、残片、图片的组织结构,设计编程并表现在设计图上。

从宋锦文物、残片、图片到宋锦复仿制织品,是“从有到有”的过程。但复仿制织品得以成形,表现为实物,织造的根据宋锦文物、残片、图片,而是复仿制研究者自行绘制的设计图,设计图的绘制,是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宋锦的织造是技巧性劳动的成果,设计图的绘制则是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没有先前存在的设计图参考,依靠“先验知识”分析、推理而得出设计图。设计图体现了设计人的丝绸织造和设计的能力、造诣。

设计图显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同时设计图也具有独创性。设计图的绘制是从无到有的过程,依靠的完全是设计人员自身的织造和设计能力。既然无可参考、无可凭据,当然满足独创性中的独立创作和创造性要求。

因此,宋锦复仿制的设计图,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作品,属于图形作品。

3 复仿制织品的作品属性探析

宋锦复仿制织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但是由于复仿制织品通常与原作品形神兼肖,因而是否具有独创性则有争议。本文认为,宋锦复仿制织品应当认为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

3.1 独创性角度的考察

有观点认为,当复仿制品具有了复仿制者的主体人格、个性特征,就不再是技巧的产物,而需要“判断”和“选择”,因此复仿制品具有独创性。有观点认为,复仿制过程虽然排斥复仿制者的独创性,但实际上不得不依靠复仿制者的独创性进行选择,这种选择是再创作的体现。有观点认为,复仿制不但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而且要加入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实际上是一种再创造。反对观点则认为,虽然复仿制需要技巧、艺术品位、判断力,但是没有产生能被客观识别的,不同于原作品的部分,没有源于复仿制者自己的东西,因而不具有独创性。

其实,在宋锦复仿制中,由于所依据的原织品以文物、残片、图片的形式呈现,多是不完整的。因此,比起其他情况下的临摹和复仿制,宋锦的复仿制更应该被称之为“复原”。所模仿的原织品,是模糊的、残破的,复仿制者的模仿不是原物重现,而是“查漏补缺”,更加依赖于复仿制者的判断和选择,依靠复仿制者的知识积淀和设计能力,融入更多的主体人格和个性特征。

宋锦复仿制所产生的成果,也并非其他情形的复制中所产生的不能区别于原作的成品。相反,宋锦的复仿制品,使得残破的文物得以完整的再现,平面的图片得以以实物形式再现,使得不够清晰的图案可以清晰地呈现,不够鲜明的色彩可以鲜艳呈现,这种变化在视觉上是显著的,完全可以区别于被复仿制的原作。因此,应当认可宋锦复仿制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3.2 演绎作品角度的考察

演绎作品,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具有著作权。有观点认为,复制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应作为演绎作品保护。

宋锦的复仿制,类似于古籍点校。古籍点校是指“在对古籍的文意做出准确判断的前提下,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依据文字规则、现代通用标点规范,对照古籍的其他版本和相关史料,对古籍原文划分段落,加注标点以及对古籍内容修改、补充、删减的选择和编排,并撰写校勘记。整理后的古籍与后世研制的语法具有相通性,便于现代读者阅读理解”。在古籍点校中,虽然也追求与原作古籍相同,但是由于古籍的版本差异、内容错讹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融入整理者的独创性劳动,也会受到整理者文学、史学知识的影响。由于整理者会安排点校体例、考证选取史实,并对选择进行独创性组合,因而具有古籍点校作品独创性,构成演绎作品。

宋锦的复仿制,虽然也追求与原织品相同,但是由于原织品年代久远,织造技艺失传等原因,复仿制者必须自行设计织造针法,也不得不融入复仿制者的独创性劳动,也会受到复仿制者丝绸设计水平、织造技艺的影响。因而如同古籍点校作品,宋锦的复仿制织品也构成演绎作品。

3.3 合理使用扩大解释角度的考察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包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由于宋锦技艺织造技艺经历失传,复原不久,传承艰难,因而留存的宋锦织品并不多。而宋锦复仿制,其实是保存宋锦作品,传承宋锦织造技艺的重要途径。博物馆、美术馆为陈列和保存版本需要,可以复制作品,同样地,为了保存稀有的宋锦作品,应当对《著作权法》本条的合理使用做出扩大解释。宋锦研究者复仿制宋锦织品,也应当属于合理使用。当然,在实践中,对于构成文物的宋锦织品,依据《文物保护法》其复制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一般而言,复仿制宋锦的研究者也多得到博物馆、美术馆的授权或受到博物馆、美术馆的委托,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对本条进行扩大解释,即构成合理使用。而对于“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也应扩大解释为包含对室内公共场所的宋锦织品进行复仿制,以鼓励宋锦作品的保存和织造技艺的传承。

3.4 利益衡量角度的考察

在宋锦的复仿制中,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复仿制者、宋锦原织品所有人、社会。虽然宋锦原织品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已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其精神权利依然受到保护。同时,新的宋锦复仿制品的出现,改变了原来某件织品独一无二的局面,也会冲击到宋锦原织品所有人的其他经济利益。复仿制者和宋锦原织品所有人存有利益冲突。但是,此时需要考虑的不仅宋锦原织品所有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也应当考虑文化传承的公共利益。

宋锦织造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已经被复原,但是由于市场狭小、工艺复杂、生产成本高、后继乏人等原因,依然存有失传的可能。宋锦制造技艺的失传将是人类和社会的损失。因此,衡量宋锦原织品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应当向公共利益倾斜,承认宋锦复仿制织品的作品属性,赋予宋锦复仿制织品著作权,促进宋锦的传承,同时复仿制织品也可以发挥“准文物”的作用。赋予宋锦复仿制织品垄断性的知识产权,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知识产权以公有领域知识扩充为目标、以赋予私人知识产权为手段”,认可复仿制品的著作权,以激励宋锦的保存、传承和创新。

4 设计图与复仿制织品的外观设计属性探析

宋锦复仿制过程中的设计图,是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设计图可以申请成为外观设计。

宋锦复仿制织品,则不应申请成为个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宋锦复仿制织品是依照原织品设计和织造的,而原织品则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应当是持有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集体。对于原织品,应由合适的主体代表权利主体行使权力,可以申请成为外观设计。如果赋予宋锦复仿制织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宋锦复仿制者则将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垄断起来,成为个人私权,是不适宜的。从外观设计的角度考察,宋锦复仿制品,属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没有明显区别,不应当授权为外观设计。虽然宋锦复仿制织品不宜申请为外观设计,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著作权自动获得,保护期较长,适用范围广。同时,由于《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著作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果,排除他人就宋锦复仿制织品申请外观设计和工业生产。

宋锦的复仿制是宋锦传承的重要途径,与一般情形下的复制、仿制有所差别。复仿制过程中的设计图由设计者独立绘制,应承认其作品属性,也可以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复仿制织品是否具有作品属性则有争议。从独创性角度,演绎作品角度,合理使用的扩大角度,利益衡量的角度,应当肯定复仿制织品的作品属性,但复仿制织品不应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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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嘉荣(1991-),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责任编辑: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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