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摘要: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电力用户经常以盗窃电能的方式来降低生产、生活成本,致使窃电现象比较严重。反窃电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事关供电企业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供电企业的社会形象。当前,供电企业查处窃电行为的法律风险来自多个方面,应注意进行防范。
关键词:反窃电;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供电企业;窃电现象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35-0195-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35.096
随着反窃电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部分深层问题逐渐显露出来。常见的问题有,个别窃电用户在电力部分核查后,拖延处理时间、变相采取其他方式拒绝处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执法力度受到威胁,不能有效应对不法用电企业或个人的暴力威胁,由于专业性不强,没有经受专业培训的反窃电工作人员不能科学合理地保存证据,用电者大量使用不正当手段和维护自身权益,反窃电的工作难度更大了。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1 反窃电工作现状
1.1 查处窃电行为的主体存在争议
严格意义上讲,查处窃电行为本身性质上是一项国家行政制裁权,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电力体制改革之后,电业局由政企合一的行业管理者转化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者,供电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查处窃电工作缺乏体制上的支持。虽然供电企业依据《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成立了相应的电力稽查机构,但供电企业没有执法权,因此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效力不足。而国家对执法队伍的建设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电力管理部门受人员编制、技术力量的限制,无法成立电力行政执法队伍来处理行政执法问题,直接导致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却又没有行使行政执法的能力,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和震慑未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1.2 窃电证据收集、保全难
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以往实施窃电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构成比例来看,主要为居民用户,近年来,窃电行为的主体已变得多元化,居民、个体和私营经济组织、集体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参与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娱乐场所、餐饮、洗浴中心、房地产开发商等个体企业或私营企业,由于这些企业有各自的安保体系,给窃电证据收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此外,窃电手法和花样在不断翻新变化,政府行政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判断认定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会导致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而窃电主体则狡辩供电企业的内部鉴定结论不成立,认为供电企业自话自说,这无疑又增大了窃电证据的认定困难。电能不可储存的特性区别于其他有形商品,发、供、用一次性完成,窃电行为发生后不可能像实物盗窃案件一样进行“起赃”。由于无法二次取证,在查处窃电过程中发现用户有窃电嫌疑,如果第一现场取证不足或程序不合法会直接导致电量电费无法追补的风险,甚至会引起用户提出赔偿诉讼的风险。
1.3 窃电数量的计算认定标准受异议
现行有效的涉电法律法规,只是对禁止盗窃电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电力管理部门、公安等政府部门查处窃电行为的职责及窃电数量计算的法律适用上未做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无法确定窃电时间的案件,在对窃电数量的认定上,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认定“数额”。供电企业主要依靠《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窃电数量的计算,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但按这种推算办法取得的数额,在实际窃电案件的定性中,不同区域的司法机关由于理解的偏差往往会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窃电数量计算方法上司法解释有不同的意见,这也造成了一些司法机关认为供电企业对窃电数量的推算违背了“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原则而不予认可。
1.4 为制止窃电采取中止供电程序不规范引起的法律风险
《供电营业规则》第102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50条规定: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可以中断供电。同时根据《合同法》《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在于用户的过错行为,如果不终止供电,供电企业的利益就会受到实际损害,《电力法》规定的对电能实行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无从体现。但这并不意味供电企业可以随时行使中止供电这一项民事权利。首先,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尽最大可能减少对方的损失;其次,《合同法》第180条明确规定供电人的义务,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合同法规定的主合同义务之外的附随义务违反同样产生违约责任。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增大了供电企业查处窃电行为的法律风险。
2 反窃电解决方案
2.1 重视宣传与合作
借助于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张贴标语挂图、悬挂横幅、制作宣传版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反窃电宣传。以良好的用电行为和秩序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窃电的社会危害性两方面着重进行宣传,从理念上塑造居民依法、安全有序用电的法制观念,扩大反窃电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依法打击窃电奠定广泛而又坚实的群众基础,为供电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受电力行政执法权限的制约,供电企业一方查处窃电工作力度不足,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通过开展警企联防活动,集中力量查、打、抓、罚,开展打击反窃电专项斗争。对情节严重、盗窃电力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窃电者绳之以法,才能对其他潜在的窃电者起到有效的震撼和威慑作用,控制猖獗已久的窃电活动。
2.2 重视证据和流程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反窃电工作开展中,现场取证不当或证据保全不扎实,以至于构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间不具备应有的关联特征,证据的效力达不到最高,后期一旦形成诉讼,将会因为证据的效力较低而导致达不到诉讼请求甚至败诉发生的可能。在查处窃电中或接到群众举报经核实怀疑窃电行为发生时,应立即会请公安机关、公证机关配合,对窃电第一现场进行多角度、多方位摄像、拍照,确保窃电证据的完整和连续。对公安机关现场做出的记录或询问笔录要及时影印,在提取或封存窃电装置时做好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封存后的证据要送交司法机关聘请、指定或认可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使证据的效力达到最高。在实际工作中,以《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为原则,电力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用电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保证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性,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当场通知用户,开出《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和《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取得客户签名的文件并保证程序的合法性,防止程序不合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有文件要书写标准化,简单扼要,避免产生歧义。
2.3 强化内部防范,规范用电管理
规范业扩报装管理。报装开始后,公司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现场进行考察,确定方案,审核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对突发异常情况提出重复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重视《供用电合同》的教育,给用户宣传违法合同要求的严肃性。计量装置的安装严格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选定,尽可能装设在产权分界点或用户工程电源接入点,防止用户表前接线或改接进表线。加大了对旧有设施、计量装置等硬件改造资金的投入,从技术手段上堵塞窃电的漏洞,如采用防窃电多功能电能表、防窃电计量箱、专用计量柜等。提升用电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持上岗工作。
2.4 筛选科学化,跟踪持续化
由于窃电量值的计算与其他传统方式不同,计算所盗取的电量通过特殊的电能计量装置实现,部分线路损失无法科学地通过电力营销报告反映出来,因此公司制定的电力报告就无法准确地反映出实际的窃电量,容易产生混淆,实际窃电的用户和名单不能一一列举,应该制定科学高效的用电系统,及时发现电力系统中电量变化异常的地区和用户,专业人员专门监督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保留证据,并向上级报告,等证据确凿统一处理,对由于线损造成的电力损失要进行精准排查,对线损区域的电路和电表进行核查,对不合格的电路进行维修和更换。对有窃电嫌疑并不能及时掌握证据的用户,要建立跟踪机制,不定期巡视,争取在第一时间抓取用户窃电证据,保证电力公司利益。
3 结语
打击窃电行为需要持之以恒,多年来,周口供电公司严肃防范意识,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违法窃电行为,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仅2009~2012年间,追补电费166235.9元,追缴违约电费642399.72元,涉及窃电用户152户。今后,周口供电公司将会切实加强营销精益化管理,更加有效地打击窃电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窃电造成的电量损失,努力构建和谐供用电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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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俊翔(1981-),男,河南漯河人,供职于国网周口供电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经济法律。
(责任编辑: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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