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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挑战

时间:2024-05-04

摘要:目前,人类的科学技术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其显著标志就是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和普及。它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也使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面临新的更加复杂的挑战。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贸易大国,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在前列的发展中国家,理应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1-0035-02

一、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客体增加

随着社会进步及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地增加,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必然地新增了知识产权的客体,其中尤以域名最为突出。所谓域名即“网址”,是一种由英文字母或者汉字、数字、连接符及实点构成的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虽然搜索引擎和网络实名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域名的价值。相比之下,后两者在方便实用上占了上风,但却显得快捷不足,准确性较差,而原有的纯粹数字性的IP地址虽能够快捷准确地指向网站服务器,但使用起来明显地不够方便。也就是说、只有域名将准确、方便、快捷这三者很好地协调起来,因此,其地位仍是无法代替的。由于域名性质尚在争议中,目前各个国家都没有为域名提供直接保护的专门法律,实践中对域名的法律保护主要借助有关法律中的原则和一些特定的行业规范。前者主要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诚信的原则,后者主要指各国关于域名注册和管理的制度。随着ICANN指定的第一个域名纠纷行政处理机构-WIP0仲裁与调解中心,从1999年12月1日起受理域名纠纷,以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实施细则、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的补充规则》为基础的全球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正式开始运行,并且运行至今已初见成效。通过全球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提供的途径解决域名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及时,因为不仅纠纷处理程序规则有严格的期间限制,而且一般都是通过网络在线的方式审理和裁决,这一点很好地顺应了网络环境下人们对效率的高度追求,且充分利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所谓网上争议网上解决,因而非常方便快捷。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类似域名这样的崭新概念还将有许多,互联网业的发展无人可以阻挡,将域名等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对其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刻不容缓。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内容、新形式

近年来,网络游戏得到迅猛发展,据一项由美国国际数据市场研究公司对我国网络游戏市场所作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正在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增长,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年增长率接近200%。到2006年,该产业会以92.6%的速度增长,将形成83亿元的市场规模。但是,在网络游戏市场飞速发展的同时,“私服”、“外挂”现象也在业内引起了重大的反响。所谓“私服”是指未经授权许可私自设立的网络游戏服务器。由于网络游戏采取的是客户端与服务端交互的方式,一般对于客户端,玩家可以免费自由下载,而服务端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加以管理,玩家的账号信息贮存在服务端上,运营商通过控制服务端对玩家进行管理,而玩家只能通过参与游戏更新自己的客户资料,而不能直接进入服务端更改数据。如果有人以某种途径得到服务端程序而将自己的计算机作为服务器,这台计算机也就成了“私服”。而“外挂”就是建立在网络游戏服务器与各个玩家的客户端程序之间的自动控制和修改传输数据的程序,它一般主要是实现自动化管理,广义上来说,只要是独立于软件之外的、能够优化操作的、不使用时不会影响软件原始运行的,都是外挂。目前,“私服”问题已不仅仅是个别私服商的盈利性行为,而是正在逐渐形成一个产业联盟。产业化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使已经开展私服的运营商得到发展,更使许多缺乏一定条件,但又具备必要条件的人加入进来,使得“私服”运营的潜在群体迅速扩大,将“私服”朝着整个产业纵深的方向在发展,一条畸形产业链正在逐渐形成。与“私服”相比,“外挂”问题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目前,“外挂”已经猖獗到“无网络游戏不外挂”的地步。同时,随着网络游戏的日趋流行,“外挂”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地下产业。“外挂”程序的制作、流通与中国盗版软件产业相互勾结,逐步走向了体系化、规模化。

二、计算机网络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修正

(一)观念性的修正

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全球性的难题,各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差异很大。科技和经济的一体化是与经济乃至法律的全球化相伴而生的,这要求法律尤其是与科技、经济联系非常密切的知识产权法应当尽可能地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以利于知识产品在国际范围内的有效流转。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也是其从发达国家引进高新技术,加速本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法律环境。但是,国际通行做法不等于某个大国的做法,而应主要依据有关国际公约等国际规范。而且,目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是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形成的,过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较少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相对落后的科技和经济状况。可以说,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范是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一部分。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不仅涉及到国内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各国在选择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时都是从其利益出发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虽被公认,但仍是在西方国家倡导下通过的。在互联网的推动下,应建立一种既保护知识产权,又兼顾网络合理发展的制度体系,对在线版权侵权责任进行区别对待。对那些无法对侵权内容实施控制和互动者,可证明上网作品有合法来源者,或者按规定在版权作品保护中心登记注册、愿付合理报酬者,实施可以免责的“安全港”制度。

(二)技术性修正

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在保护期限上有不同的要求,而每一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具体期限往往是由一国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条件决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世界经济科技一体化的今天。例如美国以前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期限为17年(现在为各国通行的20年),就是通过经济学家们认真“计算”出来的。因此,这都表明期限的规定是为了公共目标和社会发展的目的而设置的,是公权对于私权的干预。而实际上,就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来看,往往存在保护期过长的问题,特别是在对于计算机技术的保护中更加明显,对于网络化的计算机技术而言,规定一个过长的保护期限与当今时代飞速发展的技术是不相适应的,而且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缺少实际意义的。因此,近来,越来越多的国家认为工业需要一个维护期短的制度来促进技术改进,特别是在技术秘密不能保密的情况下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其中对小发明、短期专利和实用新型,依官方许可而持续6~10年不等。

(三)利用原则,调整力度

从国际经验看,市场经济越发达、工业化水平越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越完善,保护水准越高,TRIPS把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分为三类:各成员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标准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的规则。各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须遵循基本和满足最低保护标准,其余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实际上,即使是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也不尽相同。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基本原则,立足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国情,独立地制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对知识进行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发挥知识产权的调节机制和约束机制的作用,以使知识产权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得以合理的平衡、协调。从知识产权机制本身的特点及其与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出发,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不仅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与充分的一面,而且也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与适度的另一面。针对网络时代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对技术发展速度的更高要求,权衡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结语

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正视我国的现实国情,必须认识到: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决不是盲目地追随发达国家。把握计算机网络所带来的机遇,正可以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出自己的声音。

参考文献

[1]李步云.网络经济与法律论坛[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王兵主.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李居迁.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勾智勇(1974- ),男,吉林大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工程师,研究方向:科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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