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04
周新源 俞梦迪
摘要:基于现代学徒制视角,从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推进氛围、主体身份、实施依据、发展支持等方面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行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营造了跨界合作、高质量发展和技术技能的法律氛围,赋予了学徒制企业主体、学徒主体和师傅主体明确的法律身份,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特别是课程开发、课程教学和课程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从权责义务出发给予了企业方、学校方、学员方等利益相关者有力的法律支持,既确立了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法律地位,又为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中国特色学徒制;法律基础;新《职业教育法》;解读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22)07C-0116-05
*本文系江苏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2021—2022年度江苏职业教育研究重大课题“基于利益相关者协同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实践研究”(XHZDA2021005)阶段性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2022-06-02
作者简介:周新源,太仓市双元制教育研究院,正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现代学徒制和职业教育课程教学;俞梦迪,江苏省太仓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现代学徒制。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并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中国特色学徒制是学徒制在中国背景下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徒制本质属性在中国的具体体现[1],是一种现代学徒制。相比德国、英国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新《职业教育法》对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法律构架还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但作为一部职业教育的基础性一般法,对学徒岗位设立、学徒对象、学徒培养方式、企业激励与学徒保障等进行了明确的法律架构。既确立了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法律地位,又为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行营造了有利的法律氛围
近年来,现代学徒制上升为国家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战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重返国家法制管理范畴的热潮。2017年4月,英国开始施行征收“学徒税”的新制度;2018年7月,美国颁布《加强职业与技术教育21世纪法案》作为《帕金斯生涯及技术教育法案》的延续;2020年1月1日,德国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生效。各国职教新政策的出台都旨在完善现代学徒制,营造现代学徒制发展的氛围。同样,我国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行营造了有利的法律氛围。
(一)营造了跨界合作的氛围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一种跨界合作的职业教育形式,合作教育是其本质,跨界合作是其特征。中国特色学徒制这一本质特征决定其必须由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合作进行。即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必须校企携手,营造跨界合作的氛围。新《职业教育法》第九条明确当前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第三十条特别单列一条,阐明“国家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新《职业教育法》全文出现“产教融合”9次、“校企合作”5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次,在第四条规定了“堅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职业教育实施原则之一,第六条规定了“校企合作”为职业教育实施体制之一,第十四条规定了“产教深度融合”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营造了高质量发展的氛围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一种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工学结合是其本质,工学交替是其特征。中国特色学徒制这一本质特征决定其必须汲取传统学徒制和职业院校两种职业教育形态的优势来高质量发展职业教育。中国特色学徒制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和重要突破口。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必须营造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氛围。新《职业教育法》第一条立法宗旨开宗明义——“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第九条第二款又再次明确“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则明确要校企联合招生,并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三)营造了技术技能的氛围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一种师徒化的技能传承方式,结构化是其本质,师徒化是其特征。中国特色学徒制这一本质特征决定其必须围绕“技术技能”通过结构化设计、师徒化传授来培养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必须立足师徒结对,营造崇尚技术技能的氛围。新《职业教育法》全文中出现“技术技能”11次、“技术技能人才”13次,不仅在第一条中阐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立法宗旨,还在第二条有关职业教育的概念中阐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目的,另外在第三条再次阐明职业教育的三大作用之一便是传承技术技能。
二、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主体赋予了明确的法律身份
中国特色学徒制,其利益相关者是多元的。组织主体包括政府、职业教育机构、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个体主体主要包括学生(学徒)、教师、师傅等,其中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学徒、师傅等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几个关键主体赋予了明确的法律身份。
(一)赋予了企业主体的身份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我国基于中国国情提出的一种体现企业主体、增强职业教育针对性的重要制度设计,也是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1],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是其基本的组织主体,两者缺一不可。新《职业教育法》第九条不仅鼓励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而且明确要发挥企业办学的重要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既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多元办学体制,又赋予了企业实施职业教育包括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法律身份。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有多种类型,有生产型、服务型、教育型等,它们都可以是职业教育的主体,但只有生产型、服务型企业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企业主体”,而教育型企业如职业培训机构只能是中国特色学徒制的“学校主体”,不能成为中国特色学徒制的“企业主体”。另外,更要注意的是公共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但其职业工作属性,完全可以使其成为与“学校主体”合作的另一个主体,这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值得探索的问题。
(二)赋予了学徒主体的身份
学徒制因其培养对象是学徒而得名,如培养对象没有学徒身份,也就失去了学徒制存在的前提与基础,中国特色学徒制也不例外。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便提出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需要引导企业依据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来设立学徒岗位。既明确了企业单位可以设置学徒岗位,又赋予了职业学校学生、职业培训机构学员、企业新员工等以学徒工参与学徒制人才培养的法律身份。
(三)赋予了师傅主体的身份
师傅是相对于学徒而言的,是与学徒同样重要的学徒制个体主体。如有学徒而无师傅,或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代替企业师傅,学徒制包括中国特色学徒制便名不符实。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师傅岗位。确立了职业教育的教育者不仅包括职业学校教师,还包括企业单位“师傅”,赋予了企业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师傅”参与职业教育包括中国特色学徒制教育的法律身份。
三、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中国特色学徒制是一种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双方全过程共同实施。在任何一种教育体系中,课程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職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最终也会归结到课程的发展与改革[2]。因此,课程也就成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的核心。社会各界包括学界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特别是现代学徒制的课程开发、课程教学和课程评价,有着不同的疑问或看法。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
(一)为课程开发提供了依据
中国特色学徒制的课程既具有通用性,又具有区域性甚至蕴含合作企业的个性。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共同进行课程开发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的基础。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一条鼓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引入当前新理念、新技术和新工艺,依托新型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实现教材的动态更新;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职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第四十条第三款鼓励职业学校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面建立合作机制。以上法条,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建设开放与动态机制、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和校企合作内容三个方面为中国特色学徒制课程“个性化、特色化开发”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为课程教学提供了依据
中国特色学徒制的课程教学必须在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之间交替进行,专业课程必须在特定职业情境或真实工作环境中实施。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共同进行课程教学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的重点。新《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下,其他学校、符合条件的企业等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也可以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第三十条第一款则鼓励并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与职业学校等开展合作,对新录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生,依托“工学结合”开展学徒培养;第四十条第三款中规定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第五十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以上法条,从实施主体、工学结合学徒培养方式、学生和校企合作内容四个方面为中国特色学徒“工学交替”课程教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为课程管理提供了依据
中国特色学徒制的课程管理不仅具有职业学校课程管理的特点,还具有鲜明的赋权程度高、协调难度大、保障要求全的特点[3]。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或公共事业单位)共同进行课程管理,辅以第三方评价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实施的关键。新《职业教育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规定国家鼓励职业学校在“质量评价”方面,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职业学校等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的基础上,不仅要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还要及时公开信息以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以上法条,从校企合作内容、行业组织与企业参与两个方面为中国特色学徒制课程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给予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中国特色学徒制于2020年10月正式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作为新生事物,需要在政策、资金、保障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新《职业教育法》为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给予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一)对企业方的支持
企业方是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重要主体,企业方是否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程度深浅,关系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行的成败与好坏。企业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在场所、设备、人力、资金等方面要进行大量投入。对企业方的支持,激励其积极履行法律职责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关键。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可以资本等多种要素投入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等政府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第三十条第一款中规定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和职工培训待遇保障,第二款规定设立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可以参照职业学校享受相应的用地、公用事业费等优惠”。
(二)对学校方的支持
学校方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主要主体,学校方能否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学徒制的本质特征并主动改革创新,关系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行的成效与水准。学校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在管理、课程、学制等方面要进行大胆改革。对学校方的支持,保障其积极履行法律职责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基础。新《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中规定职业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职教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教师企业实践相关,产教融合型企业等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教师进行企业实践。
(三)对学员方的支持
学员(学生/学徒)方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核心主体,学员方的人员规模、参与积极性、培养质量是衡量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重要指标,关系中国特色学徒制推行的生命力与持续性。学员参与中国特色学徒制,在安全保险、劳动报酬、奖励资助等方面要进行全面保障。对学员方的支持,吸引其积极履行法律职责是中国特色学徒制发展的前提。新《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第五十条对接纳实习单位关于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说明。第五十二条中明确学生奖励和资助条件,支持企事业单位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进行奖励和资助。第六十六条则明令禁止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违反新《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的实习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新《职业教育法》还有多个条款明确了对各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以规定各方职责,规范各方行为。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联合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则明确相关主体间委托实施职业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明确要依据区域或行业职业教育的需要,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刘育锋.中国特色学徒制探索[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1(12):87-93.
[2]姜大源. 论职业教育课程的基本特征与课程观[J].课程·教材·教法,1997(8):12-16.
[3]周新源.本土化构建:现代学徒制太仓模式[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22:189-190.
责任编辑:许洁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各大过期杂志,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