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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时间:2024-05-04

唐红军

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是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应从优化内外环境着手,切实推进高校去行政化进程,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最大限度地协调好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加强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一、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①高等教育所面临的环境和问题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传统的校长单边管理已难以解决日益复杂的大学问题;②高校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较多,缺乏充分的自主权;③党委、校长、教授的权责界定不明晰,教授群体的地位和作用边缘化;④权力集中于一些行政职能部门,院、系缺乏自主权和积极性;⑤行政权力泛化,学术事务受干预较深,学术带头人官僚化,钻研学术的氛围淡薄;⑥决策民主化程度低,广大师生不能参与学校的各项决策;⑦人事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制度不健全,人员职责不清晰,存在“大锅饭”和论资排辈现象。

在上述问题中,前两个问题属于外部环境的不利因素,后面五个问题则是内部机制问题。

二、当前形势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出现了向地方分权、向高校放权的趋势,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也日益兴起,这就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突出地表现为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高校之间围绕着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扶持、社会资源支持以及优质师资与生源等办学资源的竞争日趋加剧。对高校而言,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 就必须大力进行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以提升自身的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第三十八条提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这为我们解决高校法人治理的外部环境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引和政策依据。第四十条提出,“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这就描绘出了高校治理结构的理想形态,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

三、对策建议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定位,探索建立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并实施重大决策的听证、论证、公示制度,从而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是完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职权和运行机制,发挥学术权力在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道德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环境。同时,针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强化监督和惩罚措施。

三是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好高校内部的各种关系,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加强教代会、工会、学生社团等组织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师生权益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扩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

四是加强建章立制,实行依法治校。高校应科学设计绩效考核体系和内部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五是权力重心下移,加强二级院(系)的作用。下属二级院( 系) 是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核心载体,为了保障其履行这些职能,就须权责一致,给予其充分的自主权。为此,高校权力重心必须下移至二级院(系),使其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占有主导地位。

就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外环境而言,我们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在高等教育管理上加快简政放权的步伐。当前要切实推进高校去行政化进程,贯彻落实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方针,从而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就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内环境而言,核心任务就是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协调好各权力主体的关系。为此,高校应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加强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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