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23
贺梅开
建构主义视域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设计改革
贺梅开
[提要]中国法制史由于课程性质和内在要求,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方法,显得过于单一,导致课堂教学效果欠佳,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得不到强化。改革教学设计无疑是提升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在建构主义视域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教学设计改革的尝试:一是以学生为中心,有针对性地施教;二是创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课堂,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三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教学信息资源,开展生动教学。
建构主义;中国法制史;教学设计;改革
中国法制史课程由于历史性和理论性很强,对学习者的汉语言文学功底和文化修养有一定的要求,任课教师往往习惯采用讲授为主的传统灌输式方法教学,教学方法单一死板,课外教学和第二课堂教学鲜为开展,学生学习的兴趣低落,甚至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导致课程教学效果不佳。这引起了许多学者和专家的研究和探讨,对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教学改革的终极目的就是要让学生顺利圆满完成对知识的建构,以建构主义为视域,对中国法制史教学设计进行改革,可以做些积极的尝试。
任何时期那些求进步的历史教师,在教学上除着眼教学目标外,普遍关注学习活动的指导。当然,他们也通过良好的教学发展自己开发学生能量的技艺。[1]建构主义提倡的是明确“以学生为中心”,也体现在教学设计的内容方面,因为从“以学生为中心”出发还是从“以教师为中心”出发将得出两种全然不同的设计结果。至于如何体现以学生为中心,建构主义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要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要能体现出学生的首创精神;要让学生有多种机会在不同的情境下去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就是要将知识“外化”;要让学生能根据自身行动的反馈信息来形成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实现自我反馈)。以上三点,即发挥首创精神、将知识外化和实现自我反馈可以说是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三个要素。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就是要对授课对象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施教。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它既可以在法学院开设,也可以在历史文化学院开设。既可以作为专业课程开设,也可以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开设。两个学院的学生的知识结构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公共选修课,各类学生的知识结构更是千差万别。如果授课对象是历史文化学院的学生,就不需要用特别多的时间去介绍历史背景,可以以简要的语言直接切入主题,留出更多的时间去介绍法律概念和术语等法律法制知识。对非历史文化学院的学生,就要先简单介绍某个法律制度的历史及其发展沿革,然后再切入正题。以这样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是以学生为中心的体现,可以帮助厌学、畏学的学生克服各类情绪,同时还可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性。其次,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在授课时,要选用比较好的,学生易懂和易接受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如案例教学方法等。
历史知识作为公共知识,在体现国家意志、民族认同等基本价值的同时,还应当包括认识自我、探究多种观念、分析各种争论或观点等丰富内容。[2]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有必要使教学评价,“既包括对学生的定量描述,也包括对学生的定性描述,最后还包括对学生的价值判断”。[3]因此,进行中国法制史教学设计的改革,一是要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学生观,贯彻到教学设计和课题教学,就是要教师摆正他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位置,正确估量评价授课对象,清楚地认识和掌握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动态,找出学生变化发展的原因,甘为人梯,不断促进学生课堂主体地位的形成和巩固。二是要积极引导学生,要求重视并做好课前预习。老师在每节课后,要向学生概述下次课堂的主要内容,简要提示课程内容牵涉的主要知识难点,要求学生开展课前预习,对难点内容,要求学生自己先去求解。三是要把课堂提问作为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纳入课堂教学设计。课堂提问能够帮助学生锻炼口才,增强胆识,提高思辨能力,提升语言组织水平,也能够直接督促学生的课后复习与课前预习,从而实现知识的主动构建。四是每堂课要留够学生自由支配的时间。实践证明,课堂授课知识的课堂消化和巩固非常有效,至于留多少时间为准,可根据教学内容的多少、难易和教学进度等情况,酌情安排,留出的时间,可以让学生自行巩固所学知识,也可以由老师现场回答学生提问。最后,课堂教学设计的定位是传授知识,提高能力和提升应试水平并重。无疑,课堂教学是教学所有环节中的重中之重,但长期以来,我们侧重的是知识的传授。创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课堂设计的关键在于学生的需求点,而学生的全面性需要是知识、能力和应试的三位一体。中国法制史作为我国司法考试的一个内容,被同时赋予了明确的任务和目标,中国法制史的授课内容和考试形式被要求与国家司法考试相对接,甚至是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该课程的理论培养和知识传授应该与职业的准入建立合理关系。放眼国际,其他国家早就是这样做的。比如德国,2003年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法学教育改革的目的是“教与学……应该使大学生对职业活动领域有所准备,并按照每一学期的课程设置传授他们这一领域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能力和方法。”
整合各类信息资源,目的在于组建一个典型的资源单元,用于有效的教学活动。“一个典型的资源单元包括:陈述期望通过种种学习经验来获得的主要目标;描述可用来实现这些目标的各种学习经验;详细描述最后用来帮助学生整合、组织他所学的单元知识的最终经验;列举有利于形成单元的资源材料,包括书籍和其他参考资料、幻灯片、广播节目、图片、录音等,指出这门特定课程中起到组织要素作用的那些主要要素的期望发展水平”。[4]
1.引入法史类国学等,拓宽信息资源
教和学,都严重受制于我们手中的教材。在现有教材不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些新的尝试和努力,就是在教与学的过程中主动引入法史类国学等,拓宽学习的资料信息资源。经历过太长时间之后,古代的法制已经解体,我们既使通过各种各样的古文献,也难寻古代法的原始面貌。在现有的知识体系和知识结构中,缺乏原汁原味的古代法,这是现在的学生学习法制史的一个主要难题。要学好法制史,首先是要对古代法和传统文化有个基本清晰的认识,否则误解和偏见会多而深。要改变这一情况,国学素养必须提升。只有汉语言能力达到一定的程度,甚至可以直接引用古代原文资料,能够透过驳杂的史料,直接从原典入手,筛选出自己想要的知识,那样就能掌握到很丰富的信息资源,不再局限于教科书或教材,不再受现有教材的阶级划分、体例划分的严重影响,成功地开展教和学。就法史类国学来看,它比法制史更具有整体性的价值,另外,法史类国学与中国法制史之间,在价值观、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方面,体现在传统与现代上有共通性,换句话说,法史类国学可以为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提供学术研究基础和借鉴。还有,法史类国学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把握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向。其给我们的启迪在于,主要以律令刑典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制史是不够完整的,而注意礼法关系但忽略了礼法整体性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也是不够完整的,礼制研究,礼法制度整体研究,将成为中国法律史的发展趋向。[5]
2.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让课堂“活动”和“活跃”
案例和史的关系其实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案例和史都是时代的产物,案例本来就是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史大部分是由一个个鲜活而经典的案例或者故事镶刻,也是案例让史生动和鲜活起来。我们这里说的全程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指的是在中国法制史的所有课程教学活动中,运用典型的历史案例或者经典的历史判例进行分析性教学,先摆案例或判例,然后从法和史的角度分析,可以设定规划的教学路线,如案例介绍、提出思考点或思考方向、例举与案例相符年代的法律规定、抛出问题、解答问题、勾勒出知识重点和难点、记忆的重点和诀窍。通过对历史案例或判例的展示分析,帮助学生透过案例的现象,看到法理、法律和法制的本质,让课堂“活动”和“活跃”起来,也让学生的思维“活动”和“活跃”起来,同时,逐步实现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知识体系的完整建构。案例分析教学是屡试屡爽的教学法之一,但是对案例的选择是很有讲究的,最起码具备四方面的特征,一是典型的。所谓典型就是要求具有鲜明而独特的个性,又能普遍而集中地反映当时的社会本质,具有丰富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二是启发人的,即可以“开其意”和“达其辞”,让学生学有所悟,能启迪学生的思维,不是故事般的听听而过,过后则忘;三是系统的。即所选的“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例”,必须是涵盖各个重要历史时期的重要法律制度,可以挂万漏一,但不能以偏概全;四是法理的。案例就是案例,不是野史般的故事,不是纯趣味的,它只是法理集中的载体,是法律制度的外在体现。
3.利用现代科技力量,改革教学手段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性质本身决定了它的信息量是非常大的,缺乏足够信息量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效果可想而知。现代科学技术非常发达,要扩宽信息源,增加信息量完全可以,只需借助现代科技力量,改革教学手段而已。改革教学手段,除了扩大教与学的信息量,还可以起到提升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活跃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缩短学生学习和接受的转化过程。根据课堂教学经验,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教学改革,一方面是从教学内容入手,删繁就简,对教材进行前期简化,把难以理解的理论问题转化为学生容易理解和掌握的课堂内容,尽可能做到少理论,多信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挂图式教学、模型教学、幻灯片教学、多媒体教学和视频教学等现代化教学手段,把抽象晦涩的中国法制史理论,通过文、图、声、形的有机结合方式,具体化、形象化、通俗化。以多媒体方式教学为例,就是通过制作多媒体课件,用图片直观地再现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并适当地辅之以中国法制史视频资料。多媒体课件的内容和信息量要做到非常丰富,可以选择性或综合性地包含丰富的图片信息、中国法制史历史故事视频资料、相关的名家讲座视频资料和电子书等等。“如笔者在教学中讲到汉朝法制时,加入李陵案的材料,然后加入了《百家讲坛》系列节目《王立群读史记之李陵案》,可以让学生更加形象具体地掌握汉代法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尤其是王教授在提到司马迁时说到了宫刑,在接下来的教学中,笔者很自然地对宫刑的残酷予以更细致的分析,使学生们更好地了解古代社会刑罚的严酷。同时也引出古代法制中的赎刑制度。通过多媒体教学课件的革新,丰富了教与学的方式,实现了《中国法制史》课程由静态向动态的转变,由单一教学模式向多元教学模式的转变。”[6]
4.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整合中国法制史与中国古代史内容
众所周知,中国法制史和中国古代史是联系相当紧密的两门课程,但由于学科之间内容的过度区分,中国法制史在阐述法律制度的时候,竟然不涉及其背后任何的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等背景知识内容。得益于前面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尝试,面对“除阎步克教授外,至今尚未有高校历史学教师在‘中国古代史’课程教学计划当中,把‘中国法制史’纳入其视野”[7]这样的教学空白,我大胆地把它当作一块试验田,鼓励学生发挥其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进行开荒式尝试。以宋代为例子,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跟汉朝和唐朝相比,千差万别,这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是根本无法作出解答的。哪里有答案呢?学生从中国古代史学的宋代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的历史中找到了。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和“许民请佃为永业”等土地制度和“租佃制”代替唐朝的“均田制”等的社会变革,直接影响和推动了宋代法律制度的某些变化,即在宋代,人力、雇工、客户和女使也成为了民事权利的主体,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大大扩大,个体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就是宋代的民事证据制度非常发达,遗嘱、宗谱、税籍、书铺、丁籍和定亲的帖子等的鉴定结论,都可以用于司法实践的有效证据。由此一来,一箭三雕,一是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二是把中国法制史和中国古代史的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三是在展示中国法制制度的同时,又为综合贯穿性地思考中国古代各朝代的特征提供了一个尝试的范本。
[1]Lawernce Lonthian.历史教学上的四个原则[J].傅继良,译.新教育评论,1927,(4).
[2]赵亚夫.浅议以学生为中心的历史教学评价)[J].历史教学,2015,(11).
[3]黄牧航.高中历史科学业评价体系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
[4](美)拉尔夫.泰勒.罗康,张阅,译.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J].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1).
[5]段晓彦.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的困境及改进之思考[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6).
[6]罗艺,阮兴.浅析《中国法制史》课程立体教学[J].丝绸之路,2010,(22).
[7]张本顺.高校“中国古代史”与“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资源整合路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9,(7).
[责任编辑:上官涛]
贺梅开(1980—),男,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地方史、课程教学和法学。(江西南昌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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