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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与特殊标志的法律冲突

时间:2024-04-23

钟幸运

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特殊标志与商标是十分近似的一种标志或标记,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所以会造成特殊标志与商标相混淆。由于特殊标志是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新兴一员。因此,在法理上本身的冲突就使特殊标志保护理论有待完善,正因为特殊标志其法理上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自然会造成它与商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下面主要列出两个最重要的冲突进行分析:

一、商标与特殊标志在登记申请的冲突

商标是由国家商标管理局给予核准登记的,而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特殊标志是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就需要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商标,对消费者来说,是识别企业产品的依据;对生产、经营者来说,它是企业的代表和一种经营、管理手段;对社会来说,商标则也反映了国家的经济文化和设计水平的一个侧面。正因为如此,在管理这个“平台”的方式中,没有做好清晰的规划,才导致商标与特殊标志在登记申请时产生了冲突。

二、商标与特殊标志在认定上的冲突

商标在认定上属于一个私权的保护主体,而特殊标志则认定为官方权利。然而,在有些特殊标志中,如奥林匹克标志,它既涉及到了私权又涉及到了公权,也就是说特殊标志有一个前提:是否注册商标。如果是注册商标,这个特殊标志是否也从特殊标志的主体中转为了商标呢?这个具有重叠性的认定是商标与特殊标志根本冲突。例如:自1996 年初开始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金味”麦片产品的包装上和该公司在北京西客站设的广告牌以及在北京有线电视台做广告宣传中,都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它们对上述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用权。凡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涉及到的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是一种特殊标志,但该案的事实认定、性质认定却作为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处理。

如何完善我国商标保护的法律对策及特殊标志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应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明晰规范特殊标志权保护、增强商标执法可操作性

1.明晰规范特殊标志权的保护。

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且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特殊标志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在此看来,特殊标志并不是绝对的只为公共谋利,似乎也有像商标权一样的私权在其中。对于在同一个领域内的商标与特殊标志来说,它们之间最需要解决的就是权责划分问题。为了更好的防止商标与特殊标志发生冲突的侵权纠纷,首先必须让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后的性质改变;或干脆就把特殊标志在经许可后可以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制度去掉,从而达到消除特殊标志与商标相混淆的前提条件。最终达到让商标与特殊标志这两个法规的范畴更加清晰化、明确化的效果。

2.增强商标执法的可操作性。

商标好比是一张明星脸,它最具说服力。一个好的商标能让人为之眼前一亮,屁股后头还会跟随众多追逐者,因此,保护商家以及众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就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为了增强商标执法的操作性和实施性,政府或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应该大力促导各企业、单位、公司使用注册商标;

(2)应高度重视商标的创意,商标的创意应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情感内涵和民族内涵,而由此来避免商标不能顺利注册的尴尬与损失,且也助于商标的管理;

(3)应有抢占和储备战略性资源的意识。好的商标乃是一条受到关注的“微博”,被无数网名互相转发,这样可以大大节省传播费用,带给企业不可预知的“财富”。商标资源是有限的资源,好商标能够引导潮流,刺激消费,具有战略储备价值和垄断性。因此企业在进行商标战略的规划过程中,有了抢占资源和储备战略性资源的意识,在知识经济的时代,创立自主品牌,实施品牌战略,不仅会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同时也事关一个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逐步提高,商标战略必将成为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从而大大增强商标执法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我国特殊标志权保护体系的构想

1.制定一部《特殊标志保护法》。

显而易见,这个想法和可操作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力物力耗费可能较大。最有效的方法有以下几点:

(1)在《商标法》中涉及特殊标志的内容一一撤销,在原有的《特殊标志保护条例》中增加特殊标志保护的内容,适用和商标法类似的申请、核准、注册管理模式。因为特殊标志在表现形式及内容创设等诸多方面都与驰名商标非常近似,易于人们接受也便于执法者使用。

(2)先制定一部《特殊标志保护暂行条例》,让商标与特殊标志这两个法规的范畴更加清晰化、明确化。明晰因特殊标志许可使用而引发的纠纷、合理地选择专项的法律来解决争端,而非诸多法律都可引而保护、解决。

2.在行政执法方面,首先应解决两大问题:

(1)加快对商标、特殊标志的审查速度。

在使用特殊标志的各类大型活动期间,建议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由原职能部门抽调业务好、素质高的人员成立统一保护特殊标志及相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这种划分使行政执法级别有高度且覆盖足够广的辖区,可提高对侵权行为处理的行政执法效率。形成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行政与司法的高效结合问题。

(2)加大对商标与特殊标志的审判力度。

在我国体育服务业集群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正因为特殊标志与商标不同于性质划分,特殊标志一般属于公权,这对审判的力度有所影响。因此,必须先加大这方面的力度,才能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起到带头的作用。

解决好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后,政府还应从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出发。知识产权如今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重要经济发展领域,结合城市体育服务业发展的现状,政府应充分合理地利用政策引导和制度安排,在积极推动体育服务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的同时,还应提高:一方面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是提高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从而最终得以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各个主体。

[1]《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第二条.

[2]胡涛,王静,张志刚,等.特殊标志在新闻视频故事单元检测中的应用[J].电视技术,2004,(11).

[3]余其刚,汤群.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局限性及法律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4).

[4]王春鸽.“福娃”扛起知识产权闯天下[J].科协地坛,2007,(1).

[5]王笑冰.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与隐性市场行为[J].校园生活,2009,(1).

[6]《商标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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