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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终审:考之于情,依之于法

时间:2024-05-04

广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已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相比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二审虽然同样定为故意伤害罪,却依法按照各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更重要的是,二审判决书中极为详细的事实认证以及法庭对各方意见的一一回应,仿佛一场清凉的雨,终于让沸沸扬扬的舆论冷静下来,引导人们重新客观全面地看待于欢的法律责任。

简单梳理判决书,法庭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五条:1.原判认定于欢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应予以纠正,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2.于欢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3.本案属于防卫过当;4.于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5.于欢当时的表现,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五条意见,条条击中要害,不仅抓住了影响法律量刑的重要情节,也对准了大众舆论的焦点。

素材解读

1.知错能改、重塑威严。

虽然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暴露出一审时起诉书、判决书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等问题,对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具体侵害行为的搜集有遗漏,防卫性质认定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硬伤”,但正义的回归过程,何尝不是司法顺应民心、勇纠错誤的过程?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通过程序纠正错误,司法机关负责的态度,更能重塑形象和威信。

2.尊重个体的权利和尊严。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而刑法,也应如此。每一个生命,每一个人的自由,就是整个社会。于欢案被瞩目,民意和舆情被重视,这就是一种力量和信念:个体拥有无价的权利和尊严。

运用示例

从一审的“故意伤害”到二审的“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从一审的“不能正确处理冲突”到二审的“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过错等情节”;这是一个证据逐渐丰富、情节逐渐饱满、论析逐渐合理的过程。做得多一点,我们就能更加接近真相,更加趋近公平正义。不可否认,强大的舆论效应有时的确能对司法形成压力,但司法也需要舆论监督。于欢案的改判,就是一个很成功的修正案例。而对于司法来说,这其实是一个规正态度、严格律己的过程,是一种不断改进、勇于修正的态度,这反映了政府部门处理社会问题时的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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